駕照被吊扣 - 機車
By Kama
at 2009-05-27T02:48
at 2009-05-27T02: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xey0601 (hi! 我是新任社長)》之銘言:
: → packing33:你的解釋有錯吧 監理機關並沒有認為遭吊扣就是無照駕駛 05/26 23:01
: → packing33:遭吊扣就是吊扣期間駕駛 處罰和無照駕駛是不同的 05/26 23:01
: → packing33:如果你要講的是遭吊銷 那可不可以持汽車照駕駛輕型機車 05/26 23:03
: → packing33:那就上法院給法官判吧 按常理類推是不行 不過法律沒明文 05/26 23:05
: → packing33:規定 所以遇到就是訴願試試運氣 這個我們幾年前討論過了 05/26 23:05
: 不好意思 可能是我表達的不盡清楚讓您有所誤會
: 我並沒有指稱監理機關認為遭吊扣就是無照駕駛
: 應該這樣講
: 這個問題的爭點在
: 當吊扣了重型機車駕照以後
: 騎乘輕型機車的資格是否一併被取消掉
: 如果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的同時也失去了騎乘輕型機車的資格
: 那依第21條1項第5款規定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應處六千到一萬二的罰鍰
: 而依21條4項後段 並應吊銷駕照
: 但問題是如果吊扣重機駕照這個行為
: 只是單純吊扣重機駕照 而沒有吊扣輕型機車駕照
: 那就不符合21條1項5款的構成要件啦
: 因為如果作這種解釋的話 輕型機車駕照並沒有一併被吊扣
: 那在jacky大po的解釋函令裡
: 行政機關是採前說的解釋方法
: 理由是第68條規定
: 「汽車 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所以依第68條規定 吊扣重機駕照之時 輕機駕照便一併被吊扣了
: 但是該函示係作成於民國89年
: 而於民國94年年底時早已條法
: 新的68規定係
: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那新舊條文比對 可以看到 立法者把"吊扣"刪掉而只剩吊銷
: 而對其他文字沒有變動 從此可推測立法者的意思就是單純的把吊扣排除在適用範圍外
: 那既然吊扣不再一體適用於各級車類駕照
: 吊扣重機駕照的行政處分就不會及於輕機的駕照
: 那既然輕機的駕照沒一併被吊扣
: 騎乘輕機 就不符合21條1項5款所說的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
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
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
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
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
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
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
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
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敢問m大律師,輕型機車 不是 機器腳踏車 的一種嗎?
法規何時把 輕型機車 從 機器腳踏車 分了出去?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
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600
罰款部分:(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9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
內:1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附件%20%2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doc
P.S. 你要提出訴願,不出奇。之前不是有一堆人用大車駕照酒駕小車,硬要上訴只吊扣小
車,你說監理單位的吊扣駕照懲罰在哪裏?
監理單位既然要吊扣駕照,就是希望借這樣的懲罰來教育駕駛人,而你卻要助紂為虐,我
無話可說~
另外,要你的簽名檔能改好一點,或許會好一點:
例如 我是一個擁有 中 港 澳 臺 律師執照的人
單是去中 港 臺,說服力不大!
--
我是一個擁有 中 港 澳 臺 駕駛執照 + 大客車 + 大型重機 駕照 的人士
--
: → packing33:你的解釋有錯吧 監理機關並沒有認為遭吊扣就是無照駕駛 05/26 23:01
: → packing33:遭吊扣就是吊扣期間駕駛 處罰和無照駕駛是不同的 05/26 23:01
: → packing33:如果你要講的是遭吊銷 那可不可以持汽車照駕駛輕型機車 05/26 23:03
: → packing33:那就上法院給法官判吧 按常理類推是不行 不過法律沒明文 05/26 23:05
: → packing33:規定 所以遇到就是訴願試試運氣 這個我們幾年前討論過了 05/26 23:05
: 不好意思 可能是我表達的不盡清楚讓您有所誤會
: 我並沒有指稱監理機關認為遭吊扣就是無照駕駛
: 應該這樣講
: 這個問題的爭點在
: 當吊扣了重型機車駕照以後
: 騎乘輕型機車的資格是否一併被取消掉
: 如果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的同時也失去了騎乘輕型機車的資格
: 那依第21條1項第5款規定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應處六千到一萬二的罰鍰
: 而依21條4項後段 並應吊銷駕照
: 但問題是如果吊扣重機駕照這個行為
: 只是單純吊扣重機駕照 而沒有吊扣輕型機車駕照
: 那就不符合21條1項5款的構成要件啦
: 因為如果作這種解釋的話 輕型機車駕照並沒有一併被吊扣
: 那在jacky大po的解釋函令裡
: 行政機關是採前說的解釋方法
: 理由是第68條規定
: 「汽車 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 ,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所以依第68條規定 吊扣重機駕照之時 輕機駕照便一併被吊扣了
: 但是該函示係作成於民國89年
: 而於民國94年年底時早已條法
: 新的68規定係
: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 那新舊條文比對 可以看到 立法者把"吊扣"刪掉而只剩吊銷
: 而對其他文字沒有變動 從此可推測立法者的意思就是單純的把吊扣排除在適用範圍外
: 那既然吊扣不再一體適用於各級車類駕照
: 吊扣重機駕照的行政處分就不會及於輕機的駕照
: 那既然輕機的駕照沒一併被吊扣
: 騎乘輕機 就不符合21條1項5款所說的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
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
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
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
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
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
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
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
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
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敢問m大律師,輕型機車 不是 機器腳踏車 的一種嗎?
法規何時把 輕型機車 從 機器腳踏車 分了出去?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
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600
罰款部分:(小型車)
期限內繳納:9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
內:11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附件%20%2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doc
P.S. 你要提出訴願,不出奇。之前不是有一堆人用大車駕照酒駕小車,硬要上訴只吊扣小
車,你說監理單位的吊扣駕照懲罰在哪裏?
監理單位既然要吊扣駕照,就是希望借這樣的懲罰來教育駕駛人,而你卻要助紂為虐,我
無話可說~
另外,要你的簽名檔能改好一點,或許會好一點:
例如 我是一個擁有 中 港 澳 臺 律師執照的人
單是去中 港 臺,說服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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