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最大行駛速率都在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依第 72 條處所有人 3,600~7,200 元並禁止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要掛牌、投保強制險,未掛牌罰 1,200~3,600 元,超過 25 公里罰駕駛人 900~1,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