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改裝排氣管討論文 (長時更新) - 機車
By Selena
at 2010-07-17T01:44
at 2010-07-17T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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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uperBike 看板 #1CFefp6m ]
作者: a0181 (清純妹妹~啾咪^_<) 看板: SuperBike
標題: [閒聊] 改裝排氣管討論文
時間: Thu Jul 15 12:11:20 2010
在閒逛後發現的文章
其實裡頭蠻多東西 很有意思
原文出處:(重車論壇)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218588
節錄一些重點
所以請各位有改裝排氣管的車友記得,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
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
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
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警察要刁你沒轍嗎? 嗆你 不服去申訴嗎?
別急 刁回去
你要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你的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就是所謂的
臨檢紀錄單,大部份警察都會傻在當場,因為大部分的警察都不會帶在身上,
就算有帶,還要一字一句按照你說的寫,多半警察都會放棄開單...
如果你要求後,警察繼續開單而且不作紀錄,請不要怕把事情搞大,你要搞我,我就搞你,
要求警察照辦否則立刻撥打110或督察單位,這是要被嚴重處分的...
警察局督察室電話 02-23219011 轉2359
23943644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你被警察攔檢時現場異議的權利
更新 可列印出攜帶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47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也就有『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或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
才可以處罰。請注意,沒有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
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以罰。
基本上 法律很多條 可以討論 重點是上面那個 可以反刁
然後反刁的時候 依據下面這條 真的開你單 申訴 也比較好撤銷罰單
更新使用反擊技之案例
警察死不開臨檢紀錄單,就是他沒帶啦...
老話一句,只要你沒違法就要理直氣壯,你不怕麻煩,警察就比你更怕麻煩;
他真要找你麻煩,就把事情搞大,看誰怕誰...
我有一次就碰到這樣的警察,口氣超差,一樣要我不服可以申訴,
我要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記錄我的異議也不理會...當場我就告訴他,
紅單的申訴是對於我沒違規的事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是對你的行為與態度,
是二回事...接著我就打110報案,110是有錄音而且一定要立刻處理的,
我跟110說有一個穿警察制服還帶槍的人攔檢我,不理會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異議的要求,
我懷疑是假警察,請派人處理...那位警察先生愣在當場,我還叫他不要跑,
結果是再來了一台警車二台摩托車共4名警察,同管區的當然都認識,
也都知道事情鬧大了,那位開單的警察說我誣告,
我告訴他只要是警察都應該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你有不理會我依法異議權利的事實,我當然懷疑你,要告儘管來,110有錄音,
看我有沒有誣告...最好笑的是,之後來的警察,也沒人有帶臨檢紀錄單...
中間過程就是黑白臉,最後就是不開單各自離去...
警察也是人,不過是國家賦予帶槍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理應要特別知法,
不然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侵害甚深,近代法治國的思維與原則就為遏制警察國家而生...
台灣的法律在最近幾年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特別注重,
大法官宣告諸多警察習慣的行為違憲,立法院也立了很多相關法律,
既然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保護你不受警察濫權執法的權利,只要自己沒違法,
就不用怕警察...
法律不是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覺的人,如果你怕麻煩,任由警察對你違法濫權,抱歉,
你沒資格抗議,因為你是助長警察違法濫權的共犯.
當大家都懂得對於警察違法濫權的攔檢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的規定當場異議後,
警察就會記得隨身帶著臨檢紀錄單,同時也會因為要紀錄異議理由,讓警察自我節制,
非確定有違法情事,不敢隨便攔檢...這也正是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規定的旨趣所在...
沒有法律規定你一定要簽紅單,也就是說,你沒有義務要簽紅單,
如果警察說你不簽就要告你妨礙公務,這就是在脅迫你做無義務的事...
信不信,你告他恐嚇罪與強制罪是會成立的...是我就會起訴...(同以上作者)
再更新
如果有改管,只要有防燙片且排氣出口高度1公尺以內的角度是水平或向下,
也是怎麼翹怎麼噴都不怕 ...不過萬一是雙管改單管或沒有防燙片,就只好自己認栽
萬一攔下來被開單,一樣記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場異議並要求在紀錄單上
記明異議理由是:[舉發警察欠缺執法專業,對法令規定不但不清楚,
還把合法改裝的排氣管誣指為違法改裝],同時也要白目條伯照相存證
(自己照相也可以,記得把白目條伯一起入鏡)...這樣申訴就會很好作囉
再更新 有關驗車 但你是原廠管
如果原廠朝天管驗車被用啥變更新制刁難要角度向下,要立即處理的話,
可先和氣的告訴驗車員正確的法規適用,若還是沒用繼續被刁,就堅定的告訴他要申訴,
然後當著驗車員的面,當場打電話(02)23113456到公路總局請總機轉監理組申訴,
說明所在的監理站與碰到的刁難情況,要求公路總局監理組立刻處理,
並懲處該違法濫權的驗車員並予汰換,事後記得再至公路總局局長信箱申訴...
只能說非常好用,因為全部的監理站處都歸這個單位管...
更新
確認您個人完全沒違規且無違法改裝,
才適合用到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來表示異議要求警察填寫臨檢紀錄單
排氣管出口高度沒高於一公尺, 出口角度也沒有高過水平線,別忘了,還必須有隔熱防護裝置也就是隔熱板,這樣才是合法改裝...
如果你有違規或是違法改裝,建議還是敢作敢當吧...
交通事件上,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表示異議是針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攔停
,這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的申訴是完全不同...
若鴿子大人 願意開臨檢紀錄單
單純針對攔停後對排氣管改裝開單,確定排氣管改裝沒違法,建議異議如下:
==============================================================================
執勤員警攔停本人摩托車,指本人摩托車有違法改裝排氣管的危害,並因此舉發開單,
但本人摩托車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的規定,排氣管出口角度沒有高過水平線
,也有隔熱防護裝置,所以執勤員警欠缺執法專業,對法令規定不清楚,
把合法改裝的排氣管誣指為違法改裝,在沒有任何危害情形下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本人摩托車,為此異議如前
==============================================================================
補上有監理所人員在現場情形
dB計量之程序及儀器除須符合CNS-7183外,環境也是一個罩門。
光是要證明試驗場所風速小於5m/s,就夠他們忙了。
真要玩,請攔檢單位在作完測試,並作成紀錄表後,請他們不要移動受檢車輛,
依圖示拿出捲尺(測量工具),檢測每一項環境數據及儀器設置位置相關尺寸,
並詳實記錄在"試驗結果表"。若該單位有錄影蒐證,請他確實錄影,
並於表格上加註"全程錄影";以防日後推說找不到影帶資料。
最重要的,dB計有規定的校正周期,請檢測單位提出該儀器有效(未過期)校正證明書。
若無法提出,或證書已過期,也須詳實記錄。(經濟部標準局檢定合格證明書)
http://ivy5.epa.gov.tw/epalaw/docfile/054020.pdf
全部一趟搞到好,該檢測單位(聯合稽查小組)也可以收工下班了!
所以 監理所的公務人員 你覺得加班查車已經不爽了
誰會搞這一堆東西 老子還趕著回家練等級勒~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JjJhYQ4Sfg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HM2xi9chO8&feature=fvst
我 是 苦 主 ~~~~~ X! 為啥不早一點看到這篇.........
--
啪 啪啪啪 ◤ ◥ 啪啪 ◤ ╰你這小母狗,今晚我要打爆你
▂陸 ◤ ◢ 啪啪啪
士官長不行了,會壞掉 ○ ∵ ◤ ◢ 圭) 啪啪啪
╰ ▂〃 ◤ ◢ / ◥∕ ◥ 啪啪
啪啪啪 ◣ / ││ ▄ ◢))
啪啪 啪啪啪 ◤ ̄ │  ̄\ │ │βdajidal啪啪啪 啪啪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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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0181 (清純妹妹~啾咪^_<) 看板: SuperBike
標題: [閒聊] 改裝排氣管討論文
時間: Thu Jul 15 12:11:20 2010
在閒逛後發現的文章
其實裡頭蠻多東西 很有意思
原文出處:(重車論壇)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218588
節錄一些重點
所以請各位有改裝排氣管的車友記得,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
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
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
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警察要刁你沒轍嗎? 嗆你 不服去申訴嗎?
別急 刁回去
你要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你的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就是所謂的
臨檢紀錄單,大部份警察都會傻在當場,因為大部分的警察都不會帶在身上,
就算有帶,還要一字一句按照你說的寫,多半警察都會放棄開單...
如果你要求後,警察繼續開單而且不作紀錄,請不要怕把事情搞大,你要搞我,我就搞你,
要求警察照辦否則立刻撥打110或督察單位,這是要被嚴重處分的...
警察局督察室電話 02-23219011 轉2359
23943644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你被警察攔檢時現場異議的權利
更新 可列印出攜帶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47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也就有『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或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
才可以處罰。請注意,沒有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
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以罰。
基本上 法律很多條 可以討論 重點是上面那個 可以反刁
然後反刁的時候 依據下面這條 真的開你單 申訴 也比較好撤銷罰單
更新使用反擊技之案例
警察死不開臨檢紀錄單,就是他沒帶啦...
老話一句,只要你沒違法就要理直氣壯,你不怕麻煩,警察就比你更怕麻煩;
他真要找你麻煩,就把事情搞大,看誰怕誰...
我有一次就碰到這樣的警察,口氣超差,一樣要我不服可以申訴,
我要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記錄我的異議也不理會...當場我就告訴他,
紅單的申訴是對於我沒違規的事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是對你的行為與態度,
是二回事...接著我就打110報案,110是有錄音而且一定要立刻處理的,
我跟110說有一個穿警察制服還帶槍的人攔檢我,不理會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異議的要求,
我懷疑是假警察,請派人處理...那位警察先生愣在當場,我還叫他不要跑,
結果是再來了一台警車二台摩托車共4名警察,同管區的當然都認識,
也都知道事情鬧大了,那位開單的警察說我誣告,
我告訴他只要是警察都應該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你有不理會我依法異議權利的事實,我當然懷疑你,要告儘管來,110有錄音,
看我有沒有誣告...最好笑的是,之後來的警察,也沒人有帶臨檢紀錄單...
中間過程就是黑白臉,最後就是不開單各自離去...
警察也是人,不過是國家賦予帶槍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理應要特別知法,
不然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侵害甚深,近代法治國的思維與原則就為遏制警察國家而生...
台灣的法律在最近幾年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特別注重,
大法官宣告諸多警察習慣的行為違憲,立法院也立了很多相關法律,
既然有警察職權行使法保護你不受警察濫權執法的權利,只要自己沒違法,
就不用怕警察...
法律不是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覺的人,如果你怕麻煩,任由警察對你違法濫權,抱歉,
你沒資格抗議,因為你是助長警察違法濫權的共犯.
當大家都懂得對於警察違法濫權的攔檢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的規定當場異議後,
警察就會記得隨身帶著臨檢紀錄單,同時也會因為要紀錄異議理由,讓警察自我節制,
非確定有違法情事,不敢隨便攔檢...這也正是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規定的旨趣所在...
沒有法律規定你一定要簽紅單,也就是說,你沒有義務要簽紅單,
如果警察說你不簽就要告你妨礙公務,這就是在脅迫你做無義務的事...
信不信,你告他恐嚇罪與強制罪是會成立的...是我就會起訴...(同以上作者)
再更新
如果有改管,只要有防燙片且排氣出口高度1公尺以內的角度是水平或向下,
也是怎麼翹怎麼噴都不怕 ...不過萬一是雙管改單管或沒有防燙片,就只好自己認栽
萬一攔下來被開單,一樣記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場異議並要求在紀錄單上
記明異議理由是:[舉發警察欠缺執法專業,對法令規定不但不清楚,
還把合法改裝的排氣管誣指為違法改裝],同時也要白目條伯照相存證
(自己照相也可以,記得把白目條伯一起入鏡)...這樣申訴就會很好作囉
再更新 有關驗車 但你是原廠管
如果原廠朝天管驗車被用啥變更新制刁難要角度向下,要立即處理的話,
可先和氣的告訴驗車員正確的法規適用,若還是沒用繼續被刁,就堅定的告訴他要申訴,
然後當著驗車員的面,當場打電話(02)23113456到公路總局請總機轉監理組申訴,
說明所在的監理站與碰到的刁難情況,要求公路總局監理組立刻處理,
並懲處該違法濫權的驗車員並予汰換,事後記得再至公路總局局長信箱申訴...
只能說非常好用,因為全部的監理站處都歸這個單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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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您個人完全沒違規且無違法改裝,
才適合用到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來表示異議要求警察填寫臨檢紀錄單
排氣管出口高度沒高於一公尺, 出口角度也沒有高過水平線,別忘了,還必須有隔熱防護裝置也就是隔熱板,這樣才是合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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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上,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表示異議是針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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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針對攔停後對排氣管改裝開單,確定排氣管改裝沒違法,建議異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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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人摩托車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的規定,排氣管出口角度沒有高過水平線
,也有隔熱防護裝置,所以執勤員警欠缺執法專業,對法令規定不清楚,
把合法改裝的排氣管誣指為違法改裝,在沒有任何危害情形下
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本人摩托車,為此異議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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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有監理所人員在現場情形
dB計量之程序及儀器除須符合CNS-7183外,環境也是一個罩門。
光是要證明試驗場所風速小於5m/s,就夠他們忙了。
真要玩,請攔檢單位在作完測試,並作成紀錄表後,請他們不要移動受檢車輛,
依圖示拿出捲尺(測量工具),檢測每一項環境數據及儀器設置位置相關尺寸,
並詳實記錄在"試驗結果表"。若該單位有錄影蒐證,請他確實錄影,
並於表格上加註"全程錄影";以防日後推說找不到影帶資料。
最重要的,dB計有規定的校正周期,請檢測單位提出該儀器有效(未過期)校正證明書。
若無法提出,或證書已過期,也須詳實記錄。(經濟部標準局檢定合格證明書)
http://ivy5.epa.gov.tw/epalaw/docfile/054020.pdf
全部一趟搞到好,該檢測單位(聯合稽查小組)也可以收工下班了!
所以 監理所的公務人員 你覺得加班查車已經不爽了
誰會搞這一堆東西 老子還趕著回家練等級勒~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JjJhYQ4S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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