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問題 - 行車記錄器
By Emma
at 2018-12-18T11:21
at 2018-12-18T11:2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oward1414 (ShyguyRev)》之銘言:
: 本人昨天在市區行駛的時候,遇到沒打方向燈
: 直接變換車道又急煞車,導致我煞車不及直接
: 撞上,對方是騎乘紅牌重機,但他在車禍發生
: 之前就一直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 想請問這種的肇責大概會怎麼判斷呢?
: 雙方皆有行車記錄器,下面的這個是我前方鏡頭的
: https://youtu.be/ZfLiGlMFPB0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先講個前提,這種車禍案件,很難說得準,
臺灣交通從法規上就很複雜而且有爭議,
針對不同的法規,行政機關也有眾多函釋,
地檢署跟法院的判斷也不一定有標準
(雖然他們會盡量統一,但涉及事實認定的部分本來就很開放)
再來是結論:能和解(到調解委員會)就和解,後面程序足以煩死你。
目前影片中看得出來的事實就是:
1.AK從左側快車道變換車道至右側車道
2.AK未顯示方向燈
3.AK煞車
4.你撞上AK
而這會怎麼判斷?
如果打算走訴訟,判斷的部分,你要經過至少三次的運氣檢定
1.地檢署檢察官的認定:通常會依照車鑑會的結論,但有例外(這時候就是運氣檢定)
2.車鑑會的認定:原則上他們是以路權,而不是過失與否,但有例外
3.法院的認定:原則上法律的過失要件與路權並未直接相關,
但實際上依照車鑑會結論判斷的比較多
(相較地檢署,法院比較會跟車鑑會為不同判斷的機率比較高)
------------------
以我對車鑑會的了解(?!)
雖然AK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BUT
他不是直接在侵入你的車道當下就直接撞到你或者害你撞到他,
實際上影片也有半秒的時間你們是相安無事(但距離很近)的前後車狀態,
所以我猜~
1.有可能反而會覺得你是主因,因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法規中,「同一車道」內的前後車關係,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在「後車」上,
「前車」沒有義務也沒有辦法保持跟後車的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所謂「隨時可煞停之距離」到底是多少?交通部的一貫見解是事後諸葛,
也就是「你只要撞上去就代表沒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
2.然後對方列次因與否,端看他的煞車原因能否說服車鑑會。
(法規中前車要減速必須要有理由,否則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
地檢署或者法院的判斷:
以有利你的說法來看,必須想辦法說服檢察官/法官的重點是:
「AK的變換車道以及驟然減速是本件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為現在能確定的是你跟他都有應該要遵守的法律上義務(你要保持車距,他不能亂減速)
───────────
└應注意
而且「看起來」你們都沒有完成這個義務,
────────
└不注意
所以對於法院或者地檢署來說,關心的重點是
「這個行為到底是不是直接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而且你沒有辦法採取有效的方式避免」
─────────── ─────────────
└ 直接因果關係 └不能注意
簡單說,法律上的判斷,你要想辦法牽成的線是:
你應注意,不注意,但依現場情形你不能注意。
或者
你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但此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然後積極主張對方是
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而注意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
法律上的判斷看起來反而簡單很多,因為義務都已經規定出來,
所以最困難的是「確定事實」,以本件來說就是:
1.他是不是「毫無理由的驟然減速」?
2.你是不是「沒辦法減速以保持安全距離」?
這兩點就可以吵很久了,而且下判斷的是人,所以你還要看你有沒有辦法說服他。
回到結論:能和解就和解。
--
||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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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昨天在市區行駛的時候,遇到沒打方向燈
: 直接變換車道又急煞車,導致我煞車不及直接
: 撞上,對方是騎乘紅牌重機,但他在車禍發生
: 之前就一直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 想請問這種的肇責大概會怎麼判斷呢?
: 雙方皆有行車記錄器,下面的這個是我前方鏡頭的
: https://youtu.be/ZfLiGlMFPB0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3u.
先講個前提,這種車禍案件,很難說得準,
臺灣交通從法規上就很複雜而且有爭議,
針對不同的法規,行政機關也有眾多函釋,
地檢署跟法院的判斷也不一定有標準
(雖然他們會盡量統一,但涉及事實認定的部分本來就很開放)
再來是結論:能和解(到調解委員會)就和解,後面程序足以煩死你。
目前影片中看得出來的事實就是:
1.AK從左側快車道變換車道至右側車道
2.AK未顯示方向燈
3.AK煞車
4.你撞上AK
而這會怎麼判斷?
如果打算走訴訟,判斷的部分,你要經過至少三次的運氣檢定
1.地檢署檢察官的認定:通常會依照車鑑會的結論,但有例外(這時候就是運氣檢定)
2.車鑑會的認定:原則上他們是以路權,而不是過失與否,但有例外
3.法院的認定:原則上法律的過失要件與路權並未直接相關,
但實際上依照車鑑會結論判斷的比較多
(相較地檢署,法院比較會跟車鑑會為不同判斷的機率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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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對車鑑會的了解(?!)
雖然AK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BUT
他不是直接在侵入你的車道當下就直接撞到你或者害你撞到他,
實際上影片也有半秒的時間你們是相安無事(但距離很近)的前後車狀態,
所以我猜~
1.有可能反而會覺得你是主因,因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法規中,「同一車道」內的前後車關係,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在「後車」上,
「前車」沒有義務也沒有辦法保持跟後車的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1項: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所謂「隨時可煞停之距離」到底是多少?交通部的一貫見解是事後諸葛,
也就是「你只要撞上去就代表沒有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
2.然後對方列次因與否,端看他的煞車原因能否說服車鑑會。
(法規中前車要減速必須要有理由,否則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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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或者法院的判斷:
以有利你的說法來看,必須想辦法說服檢察官/法官的重點是:
「AK的變換車道以及驟然減速是本件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為現在能確定的是你跟他都有應該要遵守的法律上義務(你要保持車距,他不能亂減速)
───────────
└應注意
而且「看起來」你們都沒有完成這個義務,
────────
└不注意
所以對於法院或者地檢署來說,關心的重點是
「這個行為到底是不是直接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而且你沒有辦法採取有效的方式避免」
─────────── ─────────────
└ 直接因果關係 └不能注意
簡單說,法律上的判斷,你要想辦法牽成的線是:
你應注意,不注意,但依現場情形你不能注意。
或者
你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但此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然後積極主張對方是
應注意,不注意,且能注意,而注意義務的違反跟車禍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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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判斷看起來反而簡單很多,因為義務都已經規定出來,
所以最困難的是「確定事實」,以本件來說就是:
1.他是不是「毫無理由的驟然減速」?
2.你是不是「沒辦法減速以保持安全距離」?
這兩點就可以吵很久了,而且下判斷的是人,所以你還要看你有沒有辦法說服他。
回到結論:能和解就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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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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