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z-13-1-3 - 機車
By Isabella
at 2006-09-21T09:01
at 2006-09-21T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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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部份→「車禍發生後,警察說能和解則和解,不能和解在六個月內擁有法律追訴權」
一般而言,車禍所涉的法律問題為(一)民事與(二)刑事。
(一)民事部份:
主要涉侵權行為部分。有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於民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一般消
滅時效為十五年;亦有短期五年、二年之消滅時效。
(二)刑事部份:
主要涉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部分。而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依照刑
法第十一章時效,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和解為法律行為,無涉法律追訴權。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
發生之契約。」
--
※ 刑事部分的追訴時效,各罪不一定一樣,詳閱第十一章時效。
※ (二)部分僅針對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兩罪。
--
國賠案件,有三成涉因果關係;其中七成涉提請以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定國賠責任成立。
是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係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萬靈丹。
「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
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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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車禍所涉的法律問題為(一)民事與(二)刑事。
(一)民事部份:
主要涉侵權行為部分。有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於民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一般消
滅時效為十五年;亦有短期五年、二年之消滅時效。
(二)刑事部份:
主要涉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部分。而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依照刑
法第十一章時效,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其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和解為法律行為,無涉法律追訴權。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
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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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部分的追訴時效,各罪不一定一樣,詳閱第十一章時效。
※ (二)部分僅針對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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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案件,有三成涉因果關係;其中七成涉提請以無相當因果關係否定國賠責任成立。
是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係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萬靈丹。
「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
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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