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出車禍 後續處理辦法 - 機車

By Vanessa
at 2012-09-19T11:55
at 2012-09-19T11: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uca911228 (麵兒)》之銘言:
: ===========================================================
: 我9/10開學當天中午準備騎車出去買個便當 在學校宿舍門口的巷道馬路上
: 撞到一個忽然衝出來的大一女生,撞上之前,我有看過四周
: 時速約為30左右,當時大一女生旁邊還有一個人
: 看到我騎過來便停下,我就想我可以直接騎過去
: 但大一女生看我一眼似乎覺得自己衝得過去就跑出來,我立即煞車
: 並用右腳往旁邊煞,但還是撞上了,我的安全帽飛出去
一發動引擎,車前注意義務就產生,何況行經隨時會有行人穿過的斑馬線,
駕駛原應禮讓行人先通過,如果行人表示要等駕駛通過後再穿過斑馬線,
駕駛也要確認是否「全部行人」都是這樣,
禮讓通行及車前注意不會因為一個行人同意,就發生全部解除的效果。
撞到一個,就是一個民、刑事的案件。
: 旁邊也有一群同學攙扶我和那位女同學及報警,叫救護車和通知教官
: 到達醫院後我們分別檢查照CT&X光,結果出來都沒有大礙
: 我的右腳縫了3、4針,膝蓋和頭都流血,大一女同學手擦傷。
: 當天晚上和對方家長約在學校軍訓室談,一開始那位女同學還說謊
: 說他是走在斑馬線上,但事實上他是用跑的
: 我便對他說:同學你不可以說謊,不可以這樣
: 他才改口說對他承認他很快。她媽媽還說我的態度很差
: 但我只是很氣憤,對方媽媽說那位女同學的尾椎很痛,走路都會痛
: 尾椎很重要,沒什麼必要比較誰傷的重,對方的表哥隨後到場
: 他表示他們家為公教退休人員不缺錢,但我撞上他們剛上台北兩天的小朋友
: 所以我要負精神賠償費,我當下真的覺得欲哭無淚。
精神賠償這部分,主要是痛苦撫慰,
因為痛苦無法度量,被害人可以漫天喊價,
法院會依雙方資歷、受害程度等為審酌(通常不會多)
而本件除此部分外,
尚有醫藥費(看診及其後續復健,如果需要的話~)、
勞動力減損(如果有打工的話)等,
以及「刑事過失致傷」罪責這些需要注意。
一個精神賠償的主張,只是對方表示不滿,真正的殺傷力不在這裡~
: 隔天我們找到了當時要過馬路的另一位同學
: 同學表示他的確是停下來要讓我先過,我的車速也不快
: 但她旁邊的大一女生卻忽然衝出去,他也嚇到了。
: 現在的情況是,雖然是我在斑馬線上撞到人,但她的確是忽然衝出來
: 根本已經不是"因注意未注意"而是"未能注意 來不及反應"
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是指「客觀上,通常一般之人都能注意到」,
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或「確信其不發生」但結果發生了~
這些都屬於過失。
本件行為人(駕駛)有看到「斑馬線」、「欲穿過斑馬線之行人」,
這個就屬於客觀上可以預見有人要過,但他卻認為不會撞到,油門就催下去~
並非屬於「客觀上不能遇見」(Ex行人站在樹後、穿越無斑馬線之車道)
這個很難主張「完全無過失」。
即便這場車禍,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發生,
駕駛人也具有刑事過失致傷的責任,
刑事責任不能互抵,只能互告。
但這條路目前不建議採取,因為會搞毛對方家長,讓和解機會破滅。
: 現在的情況是對方只有些微擦傷,我同學在學校也遇到她走路走得很正常
: 開開心心說說笑笑,相較於我,事發到現在已經8.9天
: 我回診了三次,一次比一次嚴重,傷口嚴重發炎紅腫,醫生開立診斷書
: 我無法走路,必須坐輪椅,有嘔吐現象疑為腦震盪,需嚴密觀察
: 由於傷口變嚴重可能要到10月初才能拆線。
都說了,比誰傷口嚴重不重要~
重要的事「過失責任」負擔比例,
如果行人為0%、駕駛為100%,之後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不意外,
如果對方有一部分責任,最起碼還有機會打個平手,
一般都依據車禍鑑定的初判,但這東西,對院、檢來說,
只是個參考,檢察官、法官可以本於法律賦予的職權,
自由認定個案的肇事責任,不受行政機關出具的初判所拘束。
(但通常多會大致參考其意見~)
所以,即使初判表有利,想上法院爭取,還是會有風險。
: 想請問大家對於這種狀況有什麼經驗或看法?
: 我明白在法律上我站不住腳,但我騎車已經很小心了
: 她這樣忽然衝出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我已經很努力地往旁邊閃才會傷成這樣都不能走路.......
: P.S.我有持續給對方發簡訊及電話,告知對方我家長想和保險公司跟他們談
: 電話都被掛掉,簡訊終於回了一封是說不要私下談
對方目前佔優,只能儘量放低姿態,努力爭取和解,
其實一發生事情是最好和解的時機,
讓對方放掉刑事告訴權,承擔民事賠償,
後面會很好處理~現在這樣,很容易被以刑逼民~
: ============================================================
: 大三開學沒多久遇到這種事我也替我朋友覺得她很可憐QQ
: 我自己給她載過只能說她真的是安全駕駛
很遺憾,這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不作為本案裁判考量依據。
: 因為依責任來看的話肯定是在我朋友身上
: 只是想要問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後續處理的辦法
: 可以降低賠償等等之類的
: 謝謝大家
建議可去司法院網站找過失致傷的相關裁判(近一、二年案情類似的就可以~)
一來是明白自己面臨的裁判結果,再者讓對方知道,
你要是過份堅持,大不了讓你告我,法院只會判這樣,大家拼個魚死網破~
提供「和解比較好」的誘因(省時省力又不虧),
才有機會走訴外程序儘早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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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9/10開學當天中午準備騎車出去買個便當 在學校宿舍門口的巷道馬路上
: 撞到一個忽然衝出來的大一女生,撞上之前,我有看過四周
: 時速約為30左右,當時大一女生旁邊還有一個人
: 看到我騎過來便停下,我就想我可以直接騎過去
: 但大一女生看我一眼似乎覺得自己衝得過去就跑出來,我立即煞車
: 並用右腳往旁邊煞,但還是撞上了,我的安全帽飛出去
一發動引擎,車前注意義務就產生,何況行經隨時會有行人穿過的斑馬線,
駕駛原應禮讓行人先通過,如果行人表示要等駕駛通過後再穿過斑馬線,
駕駛也要確認是否「全部行人」都是這樣,
禮讓通行及車前注意不會因為一個行人同意,就發生全部解除的效果。
撞到一個,就是一個民、刑事的案件。
: 旁邊也有一群同學攙扶我和那位女同學及報警,叫救護車和通知教官
: 到達醫院後我們分別檢查照CT&X光,結果出來都沒有大礙
: 我的右腳縫了3、4針,膝蓋和頭都流血,大一女同學手擦傷。
: 當天晚上和對方家長約在學校軍訓室談,一開始那位女同學還說謊
: 說他是走在斑馬線上,但事實上他是用跑的
: 我便對他說:同學你不可以說謊,不可以這樣
: 他才改口說對他承認他很快。她媽媽還說我的態度很差
: 但我只是很氣憤,對方媽媽說那位女同學的尾椎很痛,走路都會痛
: 尾椎很重要,沒什麼必要比較誰傷的重,對方的表哥隨後到場
: 他表示他們家為公教退休人員不缺錢,但我撞上他們剛上台北兩天的小朋友
: 所以我要負精神賠償費,我當下真的覺得欲哭無淚。
精神賠償這部分,主要是痛苦撫慰,
因為痛苦無法度量,被害人可以漫天喊價,
法院會依雙方資歷、受害程度等為審酌(通常不會多)
而本件除此部分外,
尚有醫藥費(看診及其後續復健,如果需要的話~)、
勞動力減損(如果有打工的話)等,
以及「刑事過失致傷」罪責這些需要注意。
一個精神賠償的主張,只是對方表示不滿,真正的殺傷力不在這裡~
: 隔天我們找到了當時要過馬路的另一位同學
: 同學表示他的確是停下來要讓我先過,我的車速也不快
: 但她旁邊的大一女生卻忽然衝出去,他也嚇到了。
: 現在的情況是,雖然是我在斑馬線上撞到人,但她的確是忽然衝出來
: 根本已經不是"因注意未注意"而是"未能注意 來不及反應"
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是指「客觀上,通常一般之人都能注意到」,
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或「確信其不發生」但結果發生了~
這些都屬於過失。
本件行為人(駕駛)有看到「斑馬線」、「欲穿過斑馬線之行人」,
這個就屬於客觀上可以預見有人要過,但他卻認為不會撞到,油門就催下去~
並非屬於「客觀上不能遇見」(Ex行人站在樹後、穿越無斑馬線之車道)
這個很難主張「完全無過失」。
即便這場車禍,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發生,
駕駛人也具有刑事過失致傷的責任,
刑事責任不能互抵,只能互告。
但這條路目前不建議採取,因為會搞毛對方家長,讓和解機會破滅。
: 現在的情況是對方只有些微擦傷,我同學在學校也遇到她走路走得很正常
: 開開心心說說笑笑,相較於我,事發到現在已經8.9天
: 我回診了三次,一次比一次嚴重,傷口嚴重發炎紅腫,醫生開立診斷書
: 我無法走路,必須坐輪椅,有嘔吐現象疑為腦震盪,需嚴密觀察
: 由於傷口變嚴重可能要到10月初才能拆線。
都說了,比誰傷口嚴重不重要~
重要的事「過失責任」負擔比例,
如果行人為0%、駕駛為100%,之後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不意外,
如果對方有一部分責任,最起碼還有機會打個平手,
一般都依據車禍鑑定的初判,但這東西,對院、檢來說,
只是個參考,檢察官、法官可以本於法律賦予的職權,
自由認定個案的肇事責任,不受行政機關出具的初判所拘束。
(但通常多會大致參考其意見~)
所以,即使初判表有利,想上法院爭取,還是會有風險。
: 想請問大家對於這種狀況有什麼經驗或看法?
: 我明白在法律上我站不住腳,但我騎車已經很小心了
: 她這樣忽然衝出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我已經很努力地往旁邊閃才會傷成這樣都不能走路.......
: P.S.我有持續給對方發簡訊及電話,告知對方我家長想和保險公司跟他們談
: 電話都被掛掉,簡訊終於回了一封是說不要私下談
對方目前佔優,只能儘量放低姿態,努力爭取和解,
其實一發生事情是最好和解的時機,
讓對方放掉刑事告訴權,承擔民事賠償,
後面會很好處理~現在這樣,很容易被以刑逼民~
: ============================================================
: 大三開學沒多久遇到這種事我也替我朋友覺得她很可憐QQ
: 我自己給她載過只能說她真的是安全駕駛
很遺憾,這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不作為本案裁判考量依據。
: 因為依責任來看的話肯定是在我朋友身上
: 只是想要問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後續處理的辦法
: 可以降低賠償等等之類的
: 謝謝大家
建議可去司法院網站找過失致傷的相關裁判(近一、二年案情類似的就可以~)
一來是明白自己面臨的裁判結果,再者讓對方知道,
你要是過份堅持,大不了讓你告我,法院只會判這樣,大家拼個魚死網破~
提供「和解比較好」的誘因(省時省力又不虧),
才有機會走訴外程序儘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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