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停腳踏車 - 自行車
By Madame
at 2011-01-14T00:00
請問,騎樓不能停腳踏車嗎?如果不行,為什麼那裏還是停一排?有店家說要我們不要停在那說那是要給他們客人停的還說要叫警察怎樣怎樣的可是我們是停在邊邊又沒擋到他們口還有,他們每次都把腳踏車擅自移位而且都用牽的,都不管鎖而壞了好幾個鎖而且他們都移到馬路邊、或騎樓路中間請問他們可以這樣嗎?10點,謝謝。
大大您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所以總結是如果騎樓有劃停車格,當然可以停,那如果沒有劃停車格就不能停。但這也要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及您家附近的派出所有沒有取締而言,如果沒有取締您可以大大方方的停,若是店家膽敢搬遷您的車,您可以拍照後再告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給您參考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AF02583473/o/1011011402...2011-01-1420:14:36補充:只要沒有取締您就可以大大方方的停,若是店家膽敢搬遷您的車,您可以拍照後再告他。2011-01-1711:03:06補充:Q那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停?A這種狀況下當然可以停。Q不算違法??A算違規,但不取締就沒關係。Q可是那店家說什麼我們這樣他可以找警察A找警察也不能選擇性的取締,我不相信他敢,他們客人停的車難道不取締嗎?Q還說什麼可以拖吊走…A依法規是可以拖吊沒錯,但拖吊要有配套措施,我想警察局不會自找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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