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規 - 自行車
By Hamiltion
at 2012-08-27T00:00
各位大大:目前市面上有多種各式各樣的*電動*自行車.不知可否(合法)行駛於一般道路.及乘騎者是否須具備駕照???
96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條文,並增訂第69-1條條文。這兩條條文對電動自行車做了定義,並且指定交通部對電動自行車的審驗和檢測訂定相關辦法。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97年4月15日行政院公告正式施行。所以說,從97年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就已經取得法源依據,擁有合法路權,是可以合法上路騎乘的交通工具了。因為它是以電力為主的自行車,所以騎乘不需駕駛執照。法規上它是歸屬於慢車的一種,應行駛於慢車道靠右行駛,同樣要遵守相關的交通規則。...
有空去這部落格看看,有很多電動車類資訊及各類電池比較和政府補貼資訊和社會補助和公益活動.http://tw.myblog.yahoo.com/h0324ken本店只要不符合政府法規一律不賣.長像機車不需領機車大牌稱電動自行車.有種電動自行車,也有電動自行車專屬牌或貼專屬標籤.這種不需要考機車駕照,跟自行車一樣.電動自行車也是慢車一種,按照交通法規也不可以雙載.只有掛機車大牌的電動機車才可以合法雙載.按政府法規規定,馬力小於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有腳踏板,帶有電源,利用人力為主要動力來源並配合電動馬達輔助動力,腳踩才能行走之自行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黃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政府規定最高時速25公里以下)電動自行車:無腳踏板,需啟動電源才能行走之小型馬力電動機車。需經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帶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政府規定最高時速25公里以下)可參考政府交通安全入口網:http://168.motc.gov.tw/主要在於警方要不要開罰單,慢車類沒車牌,都是開身分證.載小孩上下學,按交通法規,購買電動機車類.電動自行車也是慢車一種,按照交通法規也不可以雙載.2012-08-2821:36:20補充: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2012-08-2821:36:50補充:只要沒有通過政府認證電動車,都無法合法上路....
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機車是不同的電動機車需普通輕型機車駕照電動自行車不需駕照但車輛須有檢驗合格
免駕駛執照電動自行車定義=「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違法電動車滿街跑民眾無辜購入成冤大頭自立晚報2011/07/06【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民眾陳情,指稱今年2月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道路上時,遭警方開罰1200元之罰單,原因為其電動車53公斤、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小時,皆超過97年修法後明定40公斤以下、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以下之規範,因此不得行駛上路。但此電動車為陳情人於93年購買,當時並未有相關法令與規範,立法後卻無任何回收、救濟機制,強行禁止上路,完全沒有道理。更扯的是,此款違法電動車目前尚在市面上販賣,政府為何不對製造商、販售商開罰,反而拿無辜消費者開刀?執法標準不一、漏洞百出!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有越來越多的民眾捨棄耗油又會造成空氣汙染的機車,轉而選擇騎乘電動自行車代步,為了順應民情並有效規範電動車,中央也在97年4月15日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進行修法,明確規範電動自行車係屬慢車種類,須符合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規定,並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而後始得行駛道路。但吳思瑤接獲民眾陳情,家住北投區的董小姐今年2月8日騎乘在93年就購入的電動車,在自家附近的光明路及育仁路口因擦撞事故遭警察查訪,事後卻收到一張罰單,主要原因是認定其騎乘之電動車最高時速高達30公里、重量高達53公斤,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開罰1200元,且此電動車不得再行駛上路。董小姐不解,當購買時並未立法,根本不知此類車輛「未來」將遭禁止上路,且立法後也未接獲任何通知不得再上路,此次完全是因為擦撞事故而意外被連帶開罰,才知原來這款車成了違法車輛。她大嘆,「根本成了冤大頭,實在很無辜,以後只能把這輛電動車當做裝飾品貢起來了!」吳思瑤出示董小姐的電動車購買證明,這款「傳奇320電動車」是在93年3月20日於內湖一家機車店購買,此款「傳奇320電動車」目前尚在市面上販賣,售價金額約在2萬元左右,店家也宣稱「適用上班代步、休息購物」,完全是違法交易、不實廣告。當她向賣方進一步詢問是否有審驗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得到的回覆卻是「尚在申請中」,企圖欺瞞消費者,顯見市面上仍有許多未符合法規之電動車被不肖商人繼續販賣,大賺黑心錢,無辜民眾一旦購入後才發現無法上路,真是欲哭無淚!吳思瑤要求,政府應該針對販賣電動車之店家積極要求在販售同時,主動向消費者出示「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而欲選購電動車之民眾也應睜大眼睛,必須挑選張貼「合格標章」之電動車始能上路,才不會誤買了完全無法上路的「電動玩具車」,花大錢活受罪,白白成了冤大頭!2012-08-2717:04:11補充:免駕駛執照電動自行車定義=「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自97年4月15日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已開放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速25公里以下且車重40KG以下)可免考領駕駛執照即可騎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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