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處罰條例43條,逼車的定義? - 機車

Table of Contents

原文吃光光

逼車這條不好成立,我有跟交通隊的隊長討論過

即使今天汽車駕駛

按喇叭、閃大燈、從你後方逼近你,把你擠去慢車道

這些都有喔,交通隊的隊長還說這只是駕駛習慣不好

建議直接檢舉兩項1.逼車2. 未保持適當間隔

https://i.imgur.com/RgP7Bjc.jpg

--

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8-08-07
簡單講就是 發生事故才會認定逼車成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08-09
看哪邊分局啊 連續閃燈 按喇叭我就檢舉成功過
Noah avatarNoah2018-08-13
這樣還不算逼車?真不愧是鬼島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8-16
鬼島檢舉 證據能力先打六折 意思掌握100% 也"才有機會"
Kyle avatarKyle2018-08-20
我有檢舉過後方閃兩次大燈就逼車開單
不一定要事故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8-24
簡單來說就是用繼續犯與否的概念判斷就好,簡單易懂
Ursula avatarUrsula2018-08-26
檢舉說明裡明確把法條打出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8-28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沒開的話,去打電話去問哪邊不符合敘述!
Sandy avatarSandy2018-08-30
不過前提是有明確影片證明,他持續逼近,然後你逼不得已退讓
而不是他還沒靠近,你就自己先讓出空間,那當然就很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