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帝王條款…還是請大家小心啊 - 機車
By Ida
at 2017-02-17T16:08
at 2017-02-17T16: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VAshinji (初號機)》之銘言:
: 這是文字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2/2288714
: 影音新聞,這個影片比較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5RKBjS5-S0
: 活生生的例子啊~~~ 早期聽的笑話原來是真的 (怎樣都得倒在斑馬線上)
: 只因為行人闖紅燈,在斑馬線上,結果初步的罰單騎士比行人還貴
: 希望大伙上路多小心了…這衝出來,要躲還真難啊
: 行人擺明沒注意車況、號制燈吧?
前年板上有篇文章寫得很好,不要隨記者一般見識起舞
簡單講幾個重點
● 行人違規闖紅燈≠你有權合理撞他
● 行人在道路上最為弱勢,被撞非死即傷,因此有保護條款
● 路口減速,注意行人車輛
● 安裝行車紀錄器,以舉證突發事件超出反應時間
剩下的就看原文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
: 這是文字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2/2288714
: 影音新聞,這個影片比較清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5RKBjS5-S0
: 只因為行人闖紅燈,在斑馬線上,結果初步的罰單騎士比行人還貴
: 希望大伙上路多小心了…這衝出來,要躲還真難啊
: 行人擺明沒注意車況、號制燈吧?
前年板上有篇文章寫得很好,不要隨記者一般見識起舞
簡單講幾個重點
● 行人違規闖紅燈≠你有權合理撞他
● 行人在道路上最為弱勢,被撞非死即傷,因此有保護條款
● 路口減速,注意行人車輛
● 安裝行車紀錄器,以舉證突發事件超出反應時間
剩下的就看原文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但是一堆腦O常常省掉了中間那個最重要的「能注意」,
一天到晚在那邊叫叫叫說「應注意不注意」
大家再看一次,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以後不要在說什麼應注意不注意了
應注意講的是你有注意義務,通常撞到人的話都會有
不注意講的是你「不小心」導致結果發生了,這在撞到人的案件中都是廢話
所以大家何苦糾結在這兩個廢話呢?
多看看「能不能注意」吧,這才是你有沒有過失責任的關鍵!
上篇推文V大提到的假車禍其實也是同樣原則,
基本上,如果他跳出來的時候,你是有辦法避免撞上他的話,那還是不能碾爆他....
反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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