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不能和解的 - 機車
By Callum
at 2009-03-09T18:27
at 2009-03-09T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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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大約在去年的時候還發生過不少次,各地都有發現相類似案件
如果遇到要怎麼處理,雪衣大的文章中都有提到
可以比照辦理...
: 當初網友的建議有三點:
: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 。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
: 並到警局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跟過失傷害的處理方式上
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肇事逃逸罪係違反公共安全罪章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規定
其中,法條的構成要件中
第一.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第二. 須肇事致人死傷;
第三. 要有逃逸的事實。
: 第二個要件本身還附送你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罪
但觸犯肇事逃逸罪,
檢察官本身不會再送你一條過失傷害罪或是業務過失致傷罪
這兩條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告訴人合法提起告訴前
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仍應以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
但是,如果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分案另行偵查(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二、併案偵查審理(合併在肇事逃逸罪裡面)
: 另外的駕車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都是檢察官應該依職權追訴的公訴罪。
^^^^^^^^
我可以很確定的說,這篇文章應該不是檢察官寫的,起訴程序分為公訴跟自訴
罪只有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絕無公訴罪這個名詞
檢察官是不會犯這種錯誤
另外,提供版友一些實務的經驗
當發生車禍後所簽立的和解書,最好是藉由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作成
或者是藉由法院的調解庭所成立的和解書,這種和解書效力較大
因為民事賠償的部分,遇到最大的問題就是
「私人簽訂的和解書」遇到事後不履行和解條件,只能用訴訟的方式解決
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曠時又費日
反觀,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准之和解書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和解書
如遇當事人不履行和解條件,即可依調解書之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刑事的部分,刑事的告訴權並沒有預先拋棄之可能..
換言之,和解書上所載之雙方願放棄刑事追訴之權利...
當事人仍得向法院提出告訴...這是合法的
因此藉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准之和解書
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和解書,可以提供相當之證明至少就刑事追訴上
當事人先前已表明有放棄追訴之意思..
在這邊提供一個保護自己的方法,在簽訂和解書之同時
一併請對方在撤回刑事告訴狀簽名...如果之後對方提出告訴
只要將該份撤回刑事告訴狀交給受訴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即可
但是,前提要件是所觸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回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能由當事人自行撤回
: 有關駕車肇事逃逸罪部分是不能和解的,還是要勇敢地去面對吧
和解是民事上面的概念
當然,刑事案件本身即是侵害到特定之法益(法律上保護的對象)
造成特定人受有損害,自然可以用和解的方式達到一定程度的彌補
以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因此法官在量刑上自然會斟酌從輕處斷
所以,刑事案件能不能和解?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能不能撤回,又是從刑事層面去判斷了....
--
如果遇到要怎麼處理,雪衣大的文章中都有提到
可以比照辦理...
: 當初網友的建議有三點:
: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 。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
: 並到警局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實務上對於肇事逃逸跟過失傷害的處理方式上
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肇事逃逸罪係違反公共安全罪章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規定
其中,法條的構成要件中
第一.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第二. 須肇事致人死傷;
第三. 要有逃逸的事實。
: 第二個要件本身還附送你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罪
但觸犯肇事逃逸罪,
檢察官本身不會再送你一條過失傷害罪或是業務過失致傷罪
這兩條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告訴人合法提起告訴前
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仍應以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
但是,如果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分案另行偵查(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二、併案偵查審理(合併在肇事逃逸罪裡面)
: 另外的駕車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都是檢察官應該依職權追訴的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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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很確定的說,這篇文章應該不是檢察官寫的,起訴程序分為公訴跟自訴
罪只有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絕無公訴罪這個名詞
檢察官是不會犯這種錯誤
另外,提供版友一些實務的經驗
當發生車禍後所簽立的和解書,最好是藉由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作成
或者是藉由法院的調解庭所成立的和解書,這種和解書效力較大
因為民事賠償的部分,遇到最大的問題就是
「私人簽訂的和解書」遇到事後不履行和解條件,只能用訴訟的方式解決
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曠時又費日
反觀,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准之和解書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和解書
如遇當事人不履行和解條件,即可依調解書之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刑事的部分,刑事的告訴權並沒有預先拋棄之可能..
換言之,和解書上所載之雙方願放棄刑事追訴之權利...
當事人仍得向法院提出告訴...這是合法的
因此藉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准之和解書
或在法院調解成立的和解書,可以提供相當之證明至少就刑事追訴上
當事人先前已表明有放棄追訴之意思..
在這邊提供一個保護自己的方法,在簽訂和解書之同時
一併請對方在撤回刑事告訴狀簽名...如果之後對方提出告訴
只要將該份撤回刑事告訴狀交給受訴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即可
但是,前提要件是所觸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才能撤回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能由當事人自行撤回
: 有關駕車肇事逃逸罪部分是不能和解的,還是要勇敢地去面對吧
和解是民事上面的概念
當然,刑事案件本身即是侵害到特定之法益(法律上保護的對象)
造成特定人受有損害,自然可以用和解的方式達到一定程度的彌補
以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因此法官在量刑上自然會斟酌從輕處斷
所以,刑事案件能不能和解?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能不能撤回,又是從刑事層面去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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