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變換路線剪別人線無法檢舉喔 - 機車
By Ethan
at 2019-05-09T23:36
at 2019-05-09T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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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SR700 (39.8萬不買嗎?)》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IamBehindYou87/videos/598248764028862/
: FB連結影片
: 這台車突然想要超車 直接剪我線 我有煞車 沒煞就一定撞到
: 警方表示說這在違規上很難成立 只有在車禍時判定責任上有用
: 但是我想大家都不想真的走到車禍 所以就還是小心一點這種車
: 因為沒撞到你也不能拿他怎樣
: 而且有爭議的情況 提出異議 檢舉人也是要現身的(這點我就不太懂)
: 以上
看原PO被砲得這麼慘(?),我們再來複習一下超車規定吧~
首先,這個道路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所以是可以超車的,
而這段影片中存在兩個超車行為,一是原PO要超過該車,二是該車往左切要超越前車。
那麼我們來看看,超車的時候要注意甚麼呢?
先看義務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第1項:
「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從第三款跟第五款可以知道,原PO跟該車都是不符合道安規定的超車。
再來看看有罰則的部分,
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從第三款跟第四款可知,其實原PO跟該車的兩個超車行為,都是可以開罰的,
這部分並不是像警察說的無法開罰,
只是第四款的情形基本上我還沒看過台灣警察依此開罰,
所以這款有點像是被警察架空了(好大的官威?)
----------------------------------------
再來討論看看責任的問題:如果這時候原PO撞上去了,可能的責任是?
這裡我剛好想到一個之前碰過的例子,事實是這樣的:
A駕駛自小客車,欲超越行駛在其前方的機車駕駛B,兩車同車道行駛,
A車超越B的途中,也就是剛好二車平行的瞬間,B車因為突然往左靠,
車禍發生。
按照原PO的想法,這鍋應該是突然往左的B背吧?
但車鑑會不這麼想,最後認定是A車全責,B無肇事因素。
或許這也可以映證一個假設:只要你是在車道上,沒有跨越車道的問題時,
要往左或右飄都是可以的,是想超越你的車子要負責注意你。
但如果是在路口等左轉或者右轉時,被後方的直行車撞上呢?
這就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
: https://www.facebook.com/IamBehindYou87/videos/598248764028862/
: FB連結影片
: 這台車突然想要超車 直接剪我線 我有煞車 沒煞就一定撞到
: 警方表示說這在違規上很難成立 只有在車禍時判定責任上有用
: 但是我想大家都不想真的走到車禍 所以就還是小心一點這種車
: 因為沒撞到你也不能拿他怎樣
: 而且有爭議的情況 提出異議 檢舉人也是要現身的(這點我就不太懂)
: 以上
看原PO被砲得這麼慘(?),我們再來複習一下超車規定吧~
首先,這個道路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所以是可以超車的,
而這段影片中存在兩個超車行為,一是原PO要超過該車,二是該車往左切要超越前車。
那麼我們來看看,超車的時候要注意甚麼呢?
先看義務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第1項:
「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從第三款跟第五款可以知道,原PO跟該車都是不符合道安規定的超車。
再來看看有罰則的部分,
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從第三款跟第四款可知,其實原PO跟該車的兩個超車行為,都是可以開罰的,
這部分並不是像警察說的無法開罰,
只是第四款的情形基本上我還沒看過台灣警察依此開罰,
所以這款有點像是被警察架空了(好大的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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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討論看看責任的問題:如果這時候原PO撞上去了,可能的責任是?
這裡我剛好想到一個之前碰過的例子,事實是這樣的:
A駕駛自小客車,欲超越行駛在其前方的機車駕駛B,兩車同車道行駛,
A車超越B的途中,也就是剛好二車平行的瞬間,B車因為突然往左靠,
車禍發生。
按照原PO的想法,這鍋應該是突然往左的B背吧?
但車鑑會不這麼想,最後認定是A車全責,B無肇事因素。
或許這也可以映證一個假設:只要你是在車道上,沒有跨越車道的問題時,
要往左或右飄都是可以的,是想超越你的車子要負責注意你。
但如果是在路口等左轉或者右轉時,被後方的直行車撞上呢?
這就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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