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步道私有土地被政府規劃腳踏車步道? - 腳踏車步道George · 2011-05-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私有土地被政府規劃腳踏車步道.政府沒有徵收.已完工的腳踏車步道我還能使用嗎?(想規劃停車格)或是能要求政府徵收嗎?腳踏車步道All CommentsLily2011-05-07家中土地變成道路用地如何聲請徵收?目前就我所知很多私人土地尚未被徵收就被使用為道路...等政府每年都有編列預算逐筆徵收現行道路或公用事業之土地但是礙於經費 除現行最近及專案性質之工程外以往徵收的腳步往往不及施作的腳步至今都尚未徵收完畢關於--慢慢等徵收--我倒是不以為意一般土地徵收權責在於縣市政府(公佈在縣市政府網站,你自己多注意)如果你得土地被使用不是很久我建議你立刻要必須透過有利的民意代表(縣市議員)表達你的權益受損並馬上了解何時可以徵收到你的土地(不要被當成既成道路使用,那會變的更複雜)也許你並不認識民意代表(縣市議員)但就平日大家的風評直接去找村里長帶你去找縣市議員一般都會幫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所以,依前述及依國賠法第3條規定倘協調不成,即可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國賠請求若不成可至地方法院請求國賠救濟訴訟,就該期間之損失及其訴訟費用(含律師費)一併請求立即徵收或恢復原狀相關注意事項除依國賠法外您應注意之解釋如下 您請參閱: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652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79 號 解 釋 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摘錄)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16 號 解 釋 文: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之十五日 (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釋字第一一○號解釋參照 )。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行政法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司法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第三項,固謂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主管機關通知並轉發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十五日期限,然縱已逾十五日期限,無從使已確定之徵收處分溯及發生失其效力之結果云云,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有違,應不予適用。 以上如果你確定你的土地遭佔用未徵收妳先向縣市政府1.申訴 2.國賠請求不成 提起國賠訴訟救濟祝你好運Lydia2011-05-08我都是找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以下是我多年配合的資深土地代書有口碑有多年經驗的代書30多年,老資格,廖代書事務所 沒網站 特別喜歡找難度高的辦理,當然收費高了點,但是速度快又負責一分錢一分貨,有經驗絕對成功率高廖代書 0939-415377 30多年的經驗 掛保證Adele2011-05-07請問您土地在哪有地段號嗎,如果可以我可以收Related Posts北部的腳踏車步道有哪裡可以出租單車又有腳踏車步道?饒河街附近的路天咖啡和腳踏車步道在那?腳踏車步道幾公里?高雄腳踏車步道路線建議和旅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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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我所知
很多私人土地尚未被徵收
就被使用為道路...等
政府每年都有編列預算逐筆徵收現行道路或公用事業之土地
但是礙於經費
除現行最近及專案性質之工程外
以往徵收的腳步
往往不及施作的腳步
至今都尚未徵收完畢
關於--慢慢等徵收--
我倒是不以為意
一般土地徵收權責在於縣市政府
(公佈在縣市政府網站,你自己多注意)
如果你得土地被使用不是很久
我建議你立刻要必須透過有利的民意代表(縣市議員)
表達你的權益受損
並馬上了解
何時可以徵收到你的土地
(不要被當成既成道路使用,那會變的更複雜)
也許你並不認識民意代表(縣市議員)
但就平日大家的風評
直接去找村里長帶你去找縣市議員
一般都會幫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所以,依前述及依國賠法第3條規定
倘協調不成,即可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國賠請求
若不成可至地方法院請求國賠救濟訴訟,就該期間之損失及其訴訟費用(含律師費)一併請求立即徵收或恢復原狀
相關注意事項除依國賠法外您應注意之解釋如下 您請參閱: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652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
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
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
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
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
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
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
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79 號
解 釋 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
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
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
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摘錄)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16 號
解 釋 文: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
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
,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
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
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
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
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
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
土地法上述規定之十五日 (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釋字第一一○號解釋
參照 )。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
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
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行政法院
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司法院釋字第一一○號
解釋第三項,固謂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主管
機關通知並轉發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
十五日期限,然縱已逾十五日期限,無從使已確定之徵收處分溯及發生失
其效力之結果云云,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旨意有違,應不予適用。
以上如果你確定你的土地遭佔用未徵收
妳先向縣市政府1.申訴 2.國賠請求
不成 提起國賠訴訟救濟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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