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必看重點 - 機車
By Necoo
at 2010-11-02T15:41
at 2010-11-02T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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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報告時發現的好文章
不確定這篇文章流傳了多久
不過版上是沒出現過就先貼上來了
不管是有經歷過或者其他人都可以看看
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必看重點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www.lawtw.com
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
能夠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的人有以下幾種:
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
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 法機關囑託。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予以受理,以下幾項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因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只能請檢察官或法官送交鑑定。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
(因為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5.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鑑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會定期並以書面請雙方到場,
除了肇事雙方以外,如有必要也會請以下
1.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2.現場目擊證人。
3.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尤其是對現場圖或現場照片有所疑義的情形,需要現場處理的人員到場說明。
4.專家學者。
5.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例如車輛機件有無故障、對路面情況有研究之專家等。
車禍事件畢竟當事人最清楚,因此當事人必須出席才能夠詳細陳述事發經過,
但遇到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
(例如:當事人受傷昏迷尚未甦醒等),得由其家屬或代理人列席,
如果有委請律師也可請律師出席,但是應備妥委任狀。
當鑑定機關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就會開會討論並做成鑑定意見書,
鑑定意見書會有下列內容:
1.囑託 (申請) 者。
2.兩造當事人,以及駕駛的車輛。
3.車禍肇事當時道路狀況,包括天候、號誌狀況等。
4.車禍肇事經過。
5.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6.其他。
7.鑑定意見。
車禍鑑定意見書最重要的就是判斷雙方誰對誰錯,
因此鑑定意見的內容都會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車禍肇事現場可能因為採證不足,或是證據滅失等情況,
讓鑑定機關無法依照現有的資料做成鑑定意見,此時鑑定意見也會註明無法判別,
所以鑑定機關並不是萬能的,他們也會有無法判斷的時候。
如果對於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有異議,
您必須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請好好把握。
如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當然,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
僅供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的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
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
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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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必看重點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www.lawtw.com
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
能夠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的人有以下幾種:
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
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 法機關囑託。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予以受理,以下幾項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因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只能請檢察官或法官送交鑑定。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
(因為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5.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鑑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會定期並以書面請雙方到場,
除了肇事雙方以外,如有必要也會請以下
1.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2.現場目擊證人。
3.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尤其是對現場圖或現場照片有所疑義的情形,需要現場處理的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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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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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鑑定意見的內容都會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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