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機車時速92公里吃罰單 法官以
警告牌距測速器太遠判撤罰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ARnapZ
新聞內容: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台11線知本路段除了交叉路口有固定式測速照
相,警方也會機動式採非固定測速執法; 1位
騎士在限速70公里路段,被警以雷達測速拍到
時速92公里,開罰1400元。但騎士不服,實測
警告牌距438.4 公尺之遠,與法規100到300公
尺的距離差距很大,判撤銷罰單。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 公里處
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
因設籍高雄,向高雄市府交通局申訴,仍被認
定確有違規行為,裁決罰款1400元,鍾某提起
行政訴訟。
鍾某被警舉發後半個月,特別重返舉發地點實
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
8.4 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規
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 日交
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承,「明顯標示之
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
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被拍照位置
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 公尺,符合交通部函
釋。
究竟應採警告牌與違規處之距離,或警告牌與
科學儀器之距離為開罰標準?對駕駛人權益影
響相當大。高雄地院的判決採納了後者,打臉
交通部行政函釋。
法官認為,本件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
告牌設置位置相距449.5 公尺,超過處罰條例
第7 條之2 第3 項所規範「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300 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法定距離。
交通部 函釋業闡明「明顯標示之距離, 應以
『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但法官從立法院修法者於制
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的目的,
認為應採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為準。行政
機關限縮解釋結果,造成該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
法官也認為,「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
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易產生混淆爭議,反
不利交通安全。而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相
當明確, 較具有法安定性,不致造成駕駛人
混淆及無所適從之情況。
心得:
該受罰人這麼有心研究相關法規,那怎麼不想
想自己守法不要超速不就好了?
或者該檢討立法是否有不周延之處?例如警示
牌的位置以及該路段的速限不合理?
個人不置可否,留待各位看官自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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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牌距測速器太遠判撤罰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ARnapZ
新聞內容: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台11線知本路段除了交叉路口有固定式測速照
相,警方也會機動式採非固定測速執法; 1位
騎士在限速70公里路段,被警以雷達測速拍到
時速92公里,開罰1400元。但騎士不服,實測
警告牌距438.4 公尺之遠,與法規100到300公
尺的距離差距很大,判撤銷罰單。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 公里處
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
因設籍高雄,向高雄市府交通局申訴,仍被認
定確有違規行為,裁決罰款1400元,鍾某提起
行政訴訟。
鍾某被警舉發後半個月,特別重返舉發地點實
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
8.4 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規
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 日交
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承,「明顯標示之
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
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被拍照位置
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 公尺,符合交通部函
釋。
究竟應採警告牌與違規處之距離,或警告牌與
科學儀器之距離為開罰標準?對駕駛人權益影
響相當大。高雄地院的判決採納了後者,打臉
交通部行政函釋。
法官認為,本件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
告牌設置位置相距449.5 公尺,超過處罰條例
第7 條之2 第3 項所規範「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300 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法定距離。
交通部 函釋業闡明「明顯標示之距離, 應以
『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但法官從立法院修法者於制
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的目的,
認為應採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為準。行政
機關限縮解釋結果,造成該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
法官也認為,「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
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易產生混淆爭議,反
不利交通安全。而警示牌與科學儀器的距離相
當明確, 較具有法安定性,不致造成駕駛人
混淆及無所適從之情況。
心得:
該受罰人這麼有心研究相關法規,那怎麼不想
想自己守法不要超速不就好了?
或者該檢討立法是否有不周延之處?例如警示
牌的位置以及該路段的速限不合理?
個人不置可否,留待各位看官自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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