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到穿越馬路的人 - 機車
By Margaret
at 2015-05-29T10:15
at 2015-05-29T10:15
Table of Contents
推文有不少似是而非的概念,可以的話請聽聽小弟鍵盤法律人的意見先~
首先你要有個觀念是:民事責任跟刑事責任分開,判斷標準也是分開的
(也就是有可能會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有民事責任)
※ 引述《oz1991 (奶Z妹)》之銘言:
: 大家好
: 想請教大家
: 四月份時我騎機車綠燈直行
: 撞到了穿越馬路的路人
: 當時他走過來我撞到的是他的右邊
: 送到急診時當天也只有診斷都是右邊擦傷和挫傷 且當天他還自行步行出院
: 隔日他說他去開刀左膝蓋 說什麼他已經過馬路了站在他的店門口我去撞他左邊所以左腿
: 所以才撞斷他的左腿 (有監視器照到 但沒有照到號誌燈)
: 我也摔車 左邊身體從肩膀到腳背都擦傷挫傷 留下醜醜的疤。
: 機車也車頭 側身 都有毀損
: 急診當日他坐救護車送醫院都沒有檢查出來 我也在急診看著他自己走出醫院噎。 隔天開
: 刀要賴在我頭上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回家有跌倒還是怎樣
: 請問法官會採信嗎?
: 再來
: 初步肇事分析很清楚寫他的肇事原因 穿越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的道路
: 我的部分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無違規
: 調解委員會還敢開口要我賠三十萬
: 應該是要法院見了
: 請問專業的機車大大有什麼建議
: 小妹好焦慮啊
: ─────請自行刪除以上提醒補充。 請多利用[Ctrl]+[y]即可整行刪除─────
目前看到現有的資料,可以整理出來的事實有:
1.車禍,機車撞行人。
2.行人闖紅燈且未走行人穿越道。
3.機車無違規。
4.雙方均受有體傷,機車毀損。
再來是可能的責任部分
1.刑事責任:
因為都受有體傷,所以就是單純的互告過失傷害而已,
至於會不會成立,理論的方面就不多說,你們和解不成的話就是移送檢方再看法官怎麼說
2.民事責任:
這裡應該才是你在意的點,因為民事責任就是涉及賠錢的部分
一般來講,人身受傷的賠償範圍,大概都不出
醫藥費、勞動力減損、因此未能上班的薪資、看護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至於個案中哪些會成立或者哪些多哪些少就是另一回事,這裡是先讓你有底)
而這裡因為機車有強制險,所以行人(對方)的醫藥費原則上可以把保險公司電話丟給他,
讓他去跟保險公司爭執數額,不過強制險出保之後下次你的保費會變多。
那這個案子中的民事責任有可能會是誰賠誰呢?應該才是你關心的重點。
●沒有違規就不用理他? X
沒有違規不代表你沒有過失,這裡你「煞不煞的住」是重點,也就是「能否注意」
你自己都說了,初步肇事分析你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你已經「不住意」了,
接下來如果你當下是「煞的住」──能注意,為有過失
「煞不住」──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推文有提到信賴保護原則,其實應為「信賴原則」,
講「信賴保護原則」會跟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混淆。
「信賴原則」指的是用路人(特別是駕駛人),
可以合理的信任其他用路人會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基於這個合理的信賴,如果因為他人突如其來的違規行為導致事故,行為人可免責。
但是這不是沒有例外,最高法院曾有判例提及,
「...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師爺你給翻譯翻譯?
簡單講,今天他已經明顯違規了,你撞到他要不要負責,就是要看你
「有沒有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
本案中適當之措施是甚麼?不外乎閃他或者煞車。
所以就是要看你「來不來的及閃他或者煞車」,並不是一概沒有責任。
這個判斷原則有沒有很熟悉?沒錯,
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中間的那個「能注意」的判斷標準啊!
所以主張信賴原則在這個案子裡面還是會繞一圈回到最原則的過失判斷標準...
●如果我有過失他也有過失,是不是就不用賠? X
這個嘛,雖然過失這個概念本身應該是「有無」而非「多寡」,
但是呀,因為民事責任最後是化作「金錢賠償」(大多數案子中啦),
再加上民事法上有「與有過失」的概念,所以最後這個過失責任會被「量化」,
也就是大家常聽的「甲方XX%乙方XX%」,這個趴數會反應在金額上,
因此,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誰會賠誰?這個問題實在沒辦法一概而論,
因為你要看「雙方損害金額」跟「雙方責任比例」再下去算...
那這裡雙方責任比例是幾比幾?這你問板友是絕對沒有答案的,申請車禍鑑定才知道,
但是看文中描述,事故是四月的事情,我不曉得當下你有沒有申請車禍鑑定...
沒申請鑑定也沒關係,最後如果上法院還是會由法官決定,但是這個也一樣,
你問板友是不可能會有答案的....
最後稍微簡單講一下通常這種案件的程序上流程(極簡版
調解───成立 :手續辦一辦打完收工
└─不成立:就要上法院囉
│
┌────────────┐
民刑分開起訴 刑事先起訴,然後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民事部分要繳裁判費) (民事部分不用繳裁判費)
大概想到這些,如有遺漏或錯誤還請指正,感謝各位。
--
||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
首先你要有個觀念是:民事責任跟刑事責任分開,判斷標準也是分開的
(也就是有可能會沒有刑事責任但是有民事責任)
※ 引述《oz1991 (奶Z妹)》之銘言:
: 大家好
: 想請教大家
: 四月份時我騎機車綠燈直行
: 撞到了穿越馬路的路人
: 當時他走過來我撞到的是他的右邊
: 送到急診時當天也只有診斷都是右邊擦傷和挫傷 且當天他還自行步行出院
: 隔日他說他去開刀左膝蓋 說什麼他已經過馬路了站在他的店門口我去撞他左邊所以左腿
: 所以才撞斷他的左腿 (有監視器照到 但沒有照到號誌燈)
: 我也摔車 左邊身體從肩膀到腳背都擦傷挫傷 留下醜醜的疤。
: 機車也車頭 側身 都有毀損
: 急診當日他坐救護車送醫院都沒有檢查出來 我也在急診看著他自己走出醫院噎。 隔天開
: 刀要賴在我頭上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回家有跌倒還是怎樣
: 請問法官會採信嗎?
: 再來
: 初步肇事分析很清楚寫他的肇事原因 穿越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的道路
: 我的部分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無違規
: 調解委員會還敢開口要我賠三十萬
: 應該是要法院見了
: 請問專業的機車大大有什麼建議
: 小妹好焦慮啊
: ─────請自行刪除以上提醒補充。 請多利用[Ctrl]+[y]即可整行刪除─────
目前看到現有的資料,可以整理出來的事實有:
1.車禍,機車撞行人。
2.行人闖紅燈且未走行人穿越道。
3.機車無違規。
4.雙方均受有體傷,機車毀損。
再來是可能的責任部分
1.刑事責任:
因為都受有體傷,所以就是單純的互告過失傷害而已,
至於會不會成立,理論的方面就不多說,你們和解不成的話就是移送檢方再看法官怎麼說
2.民事責任:
這裡應該才是你在意的點,因為民事責任就是涉及賠錢的部分
一般來講,人身受傷的賠償範圍,大概都不出
醫藥費、勞動力減損、因此未能上班的薪資、看護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至於個案中哪些會成立或者哪些多哪些少就是另一回事,這裡是先讓你有底)
而這裡因為機車有強制險,所以行人(對方)的醫藥費原則上可以把保險公司電話丟給他,
讓他去跟保險公司爭執數額,不過強制險出保之後下次你的保費會變多。
那這個案子中的民事責任有可能會是誰賠誰呢?應該才是你關心的重點。
●沒有違規就不用理他? X
沒有違規不代表你沒有過失,這裡你「煞不煞的住」是重點,也就是「能否注意」
你自己都說了,初步肇事分析你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你已經「不住意」了,
接下來如果你當下是「煞的住」──能注意,為有過失
「煞不住」──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推文有提到信賴保護原則,其實應為「信賴原則」,
講「信賴保護原則」會跟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混淆。
「信賴原則」指的是用路人(特別是駕駛人),
可以合理的信任其他用路人會共同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基於這個合理的信賴,如果因為他人突如其來的違規行為導致事故,行為人可免責。
但是這不是沒有例外,最高法院曾有判例提及,
「...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師爺你給翻譯翻譯?
簡單講,今天他已經明顯違規了,你撞到他要不要負責,就是要看你
「有沒有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
本案中適當之措施是甚麼?不外乎閃他或者煞車。
所以就是要看你「來不來的及閃他或者煞車」,並不是一概沒有責任。
這個判斷原則有沒有很熟悉?沒錯,
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中間的那個「能注意」的判斷標準啊!
所以主張信賴原則在這個案子裡面還是會繞一圈回到最原則的過失判斷標準...
●如果我有過失他也有過失,是不是就不用賠? X
這個嘛,雖然過失這個概念本身應該是「有無」而非「多寡」,
但是呀,因為民事責任最後是化作「金錢賠償」(大多數案子中啦),
再加上民事法上有「與有過失」的概念,所以最後這個過失責任會被「量化」,
也就是大家常聽的「甲方XX%乙方XX%」,這個趴數會反應在金額上,
因此,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誰會賠誰?這個問題實在沒辦法一概而論,
因為你要看「雙方損害金額」跟「雙方責任比例」再下去算...
那這裡雙方責任比例是幾比幾?這你問板友是絕對沒有答案的,申請車禍鑑定才知道,
但是看文中描述,事故是四月的事情,我不曉得當下你有沒有申請車禍鑑定...
沒申請鑑定也沒關係,最後如果上法院還是會由法官決定,但是這個也一樣,
你問板友是不可能會有答案的....
最後稍微簡單講一下通常這種案件的程序上流程(極簡版
調解───成立 :手續辦一辦打完收工
└─不成立:就要上法院囉
│
┌────────────┐
民刑分開起訴 刑事先起訴,然後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民事部分要繳裁判費) (民事部分不用繳裁判費)
大概想到這些,如有遺漏或錯誤還請指正,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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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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