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大隊的事故分析研判表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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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於98/08/18晚上騎機車時被自行車撞上當時我們是直行方向而對方未依單行道指示逆向而行我媽在看到對方時有剎車所以才因剎車力道(碟剎)而摔出車外導致骨折對方是自行就醫,我媽是被救護車送至急診我們於事後曾致電關心對方的傷勢他是生殖部位感到疼痛但無大礙因對方未曾致電於我們家關心傷勢且根據當時的目擊者說法對方是以很快的速度行駛我們於9/14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及現場圖但交通大隊的事故分析研判表上說我們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慢字),肇事致人受偒我們真的很不能理解交通大隊如何判定"我們未依規定慢行"?我們的機車是民國87年買進的100cc機車平時只能用時速20-30公里的速度前進根本沒有超速而且對方是逆向行駛應該是他們肇事致人受傷怎麼會是我們呢?我9/14晚上有打去交通大隊問能否調閱錄影帶他們叫我打給派出所當時派出所說錄影帶可保存一個月於是9/15一早就趕去申請但竟然告訴我們只保存兩個星期所以沒有資料可調閱又說看監視器沒有測速功能看了也沒效但我們是想看錄影帶中我們是否早在看到對方時就已有減速慢行因為交通大隊的說詞讓我們無法接受所以我9/14晚上有寫信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警政服務信箱」可是目前仍無回應我想問的是我們念在對方年紀小不想去要求對方付醫藥費但是聽說交通大隊未來會寄罰單給我媽我們覺得是對方有錯為何會說是我們肇事呢?是不是因為對方是自行車而我們是機車所以就先入為主的判定是我們的錯呢?是否有高手能幫忙解答?...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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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 avatarKama2009-09-19
我媽在看到對方時有剎車所以才因剎車力道(碟剎)而摔出車外導致骨折對方是自行就醫,我媽是被救護車送至急診以上狀況足以證實,令堂的車速不慢!絕非你所言:我們的機車是民國87年買進的100cc機車平時只能用時速20-30公里的速度前進。倘若時速20-30公里,是絕對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力道,足以讓令堂出車外。寫信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警政服務信箱」"方向ˋ方式都錯誤"沒用的!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可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路口一定要裝設錄影監視器,當然機器也有故障的機率存在,縱使調閱到監視畫面或其他商家的監視畫面,若無拍到[案發時撞擊角度],也於事無補,對釐清[肇事責任爭議]並無任何助益。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