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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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練~)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時間: Wed Sep 23 13:32:30 2009

有鑑於版上車禍提問最多,這邊也針對車禍中最基本的「刑事告訴」問題,補充
「六個月到底應該怎麼計算」的重要實務見解,給版友們參考。

從下面的實務見解來看,「六個月的起算點」也給「司法實務控制個案公平」時
一個裁量空間,適度兼顧犯罪被害人在「查覺犯罪事實」時常遭遇的困難或舉證
不易,可謂讓被害人的「蒐證時間」能更為充裕。

在是否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判斷上,因為是以「證據是否夠足夠使被害人對
『犯人是誰』這點,在主觀上已形成確信」作為標準。因此,在個案中,涉及
「告訴期間六個月究竟應自『何時』開始起算」的論點和證據,自然也具有重要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針對本項規定「知
悉犯人之時」的解釋,

1.法院實務上向來依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
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
為逾越法定期間。」

2.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則進一步指出:「...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
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
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
間並不進行。」。

3.另雲林地方法院在90年易字第618號(妨害家庭)一案中,亦爰引上述最高法院28
年判例的法律見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妨害婚姻)則重申上
述最高法院71年判決所闡釋的看法,並進而認定「...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
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
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
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4.依照上面法院實務的看法,在「交通事故」涉及的「過失傷害」案件中,警方根據
事故現場採證、事故當事人談話記錄,除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記錄表、談話紀錄表外,另外還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會記載相關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此一記載內容既僅為警方的
「初步研判」,應與足以使(告訴)人確信「某當事人違規肇事」的證據有所差距。

5.不過,尚待討論或有爭論空間的是:在「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出來前,在僅有其他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甚至,在第一次
鑑定意見已經出來後,但當事人有再提出「覆議」的情況,在覆議意見未出來前,
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這個問題也值得有興趣者繼續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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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09-09-24
簡單做一點白話解釋:發生車禍遇到過失傷害問題時,追訴期間
Oscar avatarOscar2009-09-26
為六個月,然六個月的起算點是必須視情形而定,並非車禍當時
Elvira avatarElvira2009-09-29
發生之時就開始起算,法院實務判決認為當責任難釐清時,為使
Dora avatarDora2009-09-30
當事人有寬裕的時間蒐集證據以便舉證,六個月的起算應從寬
Ina avatarIna2009-10-03
認定,因此警察所做之初步分析表與確認知悉傷害事件尚有差
Donna avatarDonna2009-10-05
距,並非一定為追訴時間起算點之開始,甚至花錢去弄鑑定也
Brianna avatarBrianna2009-10-09
一定是追訴起算點之開始,但其他事證如能達到確信之證明時
還有討論空間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0-11
^不(漏字)
Zanna avatarZanna2009-10-12
哦哦 不能躲六個月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10-15
建議能告還是快去告,免得對方脫產脫光光,就算告贏了還是
Mason avatarMason2009-10-16
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