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zz1617821 (JazzChou)》之銘言:
: https://goo.gl/mfZBg3
: 這是在FB上的
: 看了看留言真的很可悲
: 注意腳踏車已經騎在最外側的直行到了
: 而且當時處於塞車狀態
: 貨車持續同車道意圖超車
: 可能有按喇叭 因為腳踏車騎士有往後看
: 留言清一色是騎士活該先挑釁
: 完全視逼車如自然
: 我相信若不是貨車持續"提醒"騎士他想超車
: 騎士也不會丟他
: 但是大家都覺得騎士應該要讓道
: WTF?
: 是腳踏車很慢沒錯,但是你要超車就請用超車道
: 腳踏車基於自身安全,他有不讓道的理由
: 更可悲的是其中不乏自己是騎機車的
: 台灣道路環境真的是
: 四輪歧視二輪
: 二輪內又有
: 大重歧視普重
: 普重歧視腳踏車
就影片給的資訊,影片能看出的事實有三點。
1. 貨車跟車太近
2. 騎士丟水瓶
3. 貨車撞騎士
跟車太近本來就算是逼車的一種,後車貼車屁股壓力多大?
你速度放慢或剎車,可能後方就撞上來了,能沒有壓力?
這絕對是一種逼車方式,這點我覺得討論意義不大!
而因為騎士丟水瓶所以貨車駕駛惱羞撞人。
以單獨事件來看這兩件事情,兩件事都是錯的!
不管前面發生了什麼,這兩件事情錯就錯。
然後是猜測,
跟車太近到騎士丟水瓶之間到底或許有喇叭或辱罵產生?
但我們不得而知,這邊就只能自行臆測。
而換個狀況,
路上有個瘋子對你大喊三字經,你會過去直接開打?
我相信你不會,法律也不允許你這樣做。
那同理,對方喇叭或辱罵,都不是你可以拿水瓶丟人的理由。
而逼車的話,是嚴重到影響你生命安全沒錯。
但丟水瓶是正當防衛嗎? 不是,那這也不是可以丟水瓶的理由。
至於直接開車撞人,更別提,錯得離譜,直接說謀殺都可以。
好了,以上是個人對這個案子的分析,
簡單來講,原本騎士可以喊:X、被逼車,然後檢舉或上網開譙。
但兩邊都打起來,就變成兩邊都錯了。
當然根本原因是逼車,但後續動作完全沒必要。
************************************************************
再來回到推文吵得洋洋灑灑的問題。
1. 慢車是否可行駛在道路中間
2. 慢車如果速差過大,是否適合騎在路中間?
3. 慢車騎在右側(外側)的危險性
第一點,慢車當然能行駛在道路中間,
因為不是它不算行人,除了部分在人行道上的腳踏車專用道以外。
當然有一般道路的使用權,它也該在道路上騎乘才對。
這點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第二點,速差過大是否適合騎在路中間?
坦白講,不適合,速差過大時在路中間跟後車本身風險就高。
當然,法律上慢車依然是有騎乘在路中間的權利。
但就以防衛駕駛的觀念,先避免危險才是首要目標。
騎在中間當然可以,但明顯跟不上主要車流的前提下,
在「情況許可下」靠右禮讓後面相對快的車過去才是更安全的。
當然,如果情況根本不允許(例如: 即便後車過去也沒空間超車)那當然不用讓。
讓車的用意之一是保護自己,讓到自己身處危險就本末倒置了。
第三點,基本上右側風險就是相對大,
慢車靠右原因之一是,因為慢車真的要夠慢,台灣小50對我來說都不叫慢車...
右側風險大,相對慢的速度能夠增加反應時間與煞停所需時間。
但風險也只是從高變成中高(部分有機會閃掉)。
情況允許,慢車騎到車道中央,我覺得完全沒問題。
但還是上一點提到的,如果跟不上主流車速,為了安全還是先靠右讓相對快的車過去。
最後在切回車道中央,這才是相對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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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goo.gl/mfZBg3
: 這是在FB上的
: 看了看留言真的很可悲
: 注意腳踏車已經騎在最外側的直行到了
: 而且當時處於塞車狀態
: 貨車持續同車道意圖超車
: 可能有按喇叭 因為腳踏車騎士有往後看
: 留言清一色是騎士活該先挑釁
: 完全視逼車如自然
: 我相信若不是貨車持續"提醒"騎士他想超車
: 騎士也不會丟他
: 但是大家都覺得騎士應該要讓道
: WTF?
: 是腳踏車很慢沒錯,但是你要超車就請用超車道
: 腳踏車基於自身安全,他有不讓道的理由
: 更可悲的是其中不乏自己是騎機車的
: 台灣道路環境真的是
: 四輪歧視二輪
: 二輪內又有
: 大重歧視普重
: 普重歧視腳踏車
就影片給的資訊,影片能看出的事實有三點。
1. 貨車跟車太近
2. 騎士丟水瓶
3. 貨車撞騎士
跟車太近本來就算是逼車的一種,後車貼車屁股壓力多大?
你速度放慢或剎車,可能後方就撞上來了,能沒有壓力?
這絕對是一種逼車方式,這點我覺得討論意義不大!
而因為騎士丟水瓶所以貨車駕駛惱羞撞人。
以單獨事件來看這兩件事情,兩件事都是錯的!
不管前面發生了什麼,這兩件事情錯就錯。
然後是猜測,
跟車太近到騎士丟水瓶之間到底或許有喇叭或辱罵產生?
但我們不得而知,這邊就只能自行臆測。
而換個狀況,
路上有個瘋子對你大喊三字經,你會過去直接開打?
我相信你不會,法律也不允許你這樣做。
那同理,對方喇叭或辱罵,都不是你可以拿水瓶丟人的理由。
而逼車的話,是嚴重到影響你生命安全沒錯。
但丟水瓶是正當防衛嗎? 不是,那這也不是可以丟水瓶的理由。
至於直接開車撞人,更別提,錯得離譜,直接說謀殺都可以。
好了,以上是個人對這個案子的分析,
簡單來講,原本騎士可以喊:X、被逼車,然後檢舉或上網開譙。
但兩邊都打起來,就變成兩邊都錯了。
當然根本原因是逼車,但後續動作完全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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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回到推文吵得洋洋灑灑的問題。
1. 慢車是否可行駛在道路中間
2. 慢車如果速差過大,是否適合騎在路中間?
3. 慢車騎在右側(外側)的危險性
第一點,慢車當然能行駛在道路中間,
因為不是它不算行人,除了部分在人行道上的腳踏車專用道以外。
當然有一般道路的使用權,它也該在道路上騎乘才對。
這點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第二點,速差過大是否適合騎在路中間?
坦白講,不適合,速差過大時在路中間跟後車本身風險就高。
當然,法律上慢車依然是有騎乘在路中間的權利。
但就以防衛駕駛的觀念,先避免危險才是首要目標。
騎在中間當然可以,但明顯跟不上主要車流的前提下,
在「情況許可下」靠右禮讓後面相對快的車過去才是更安全的。
當然,如果情況根本不允許(例如: 即便後車過去也沒空間超車)那當然不用讓。
讓車的用意之一是保護自己,讓到自己身處危險就本末倒置了。
第三點,基本上右側風險就是相對大,
慢車靠右原因之一是,因為慢車真的要夠慢,台灣小50對我來說都不叫慢車...
右側風險大,相對慢的速度能夠增加反應時間與煞停所需時間。
但風險也只是從高變成中高(部分有機會閃掉)。
情況允許,慢車騎到車道中央,我覺得完全沒問題。
但還是上一點提到的,如果跟不上主流車速,為了安全還是先靠右讓相對快的車過去。
最後在切回車道中央,這才是相對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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