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樓管理會可不可以處分停在大樓停車場的廢棄腳踏車?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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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9-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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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因為大樓社區的地下停車場內有多不停置許久長滿了灰塵的腳踏車,長期佔據了停車空間,使得住戶的腳踏車無法停放。所以在大樓管理委員臨時會議時決議通過張貼公告,由大樓管理員將那些長期停放且長滿了灰塵的腳踏車,貼上通知標籤(類似路邊會看到的廢棄車輛通知單),併在大樓張貼公告,請住戶於公告一月內向管理員認領車輛。經公告一個月後未有人認領者,則通知環保局拖吊。近日則又有另一公告,大樓住戶可以價購那些經過一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子。我想請教的是:1.請問大樓管理會可不可以處分停在大樓停車場的廢棄腳踏車?於法可有據?!2.住戶依大樓公告價購那些經過一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子後,會不會有被告偷竊或其他違法可能?3.若想價購那些經過一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子,應該如何做才會獲得該有的保障呢?請知道的達人指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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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09-10-28T16:41
請問大樓管理會可不可以處分停在大樓停車場的廢棄腳踏車?在公共區域的物件,可依無主拾獲物,招領公告週知。一段時間後可交執法機關-*管區*,依撿拾到遺失物報案處理(不受也不行),拾獲人應是貴委員會。希望可行並能幫到你~~~*小~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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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09-10-25T23:42
停車場廢棄機踏車處理~沒這麼複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所以,只要大樓檢舉,主管單位就會協同(合格)資源回收廠商前來處理,同時張貼一張黃色的佔用道路車輛清理通知書(上面會有地方政府的章戳)。按照規定,上面會註明請車主限期自行清理的日期時間,如果逾期,就會由環保單位(仍是該資源回收商)移置、存放特定地點。這些廢棄車輛會被公告(一個月)後,即以廢棄物方式理掉!版主不是要買這種車嗎?找資源回收商談即可!p.s請注意:一.張貼、移置...均是由資源回收商動手;但,警察都會在一旁監督同時檢查有無贓車。二.所謂公告一個月,是指:該車輛限期內未處理、移到放置場開始公告一個月。三.也許管理委員會會提前與資源回收商談廢棄車價購事,但請注意上述程序,避免不測。2009-10-2709:34:58補充:http://tw.myblog.yahoo.com/jw!EbdOAnWRBANKUSBJR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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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9-10-25T01:24
問題遷涉私權行為建議移除廢棄車輛前宜敦請里長見證並影音存證避免事後爭議另可逕洽縣市環保局諮詢或法扶會法扶成立「法律諮詢中心」即日起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全球金融海嘯與經濟低迷造成各類糾紛四起,許多民眾遇到法律問題時,卻往往不知道該如何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諮詢!為此,長期致力於爭取弱勢民眾法律權益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繼今年3月與勞委會合作勞工權益法律扶助後,於4月1日起於全國二十三縣市設立65處「法律諮詢中心」,每週開放84個不同時段,提供民眾免費的法律諮詢!民眾可透過「全國預約專線:(02)3322-6666」,或至網站(www.laf.org.tw)預約,即可選擇自已方便的地點和時段,和律師面對面詢問法律問題,並無需負擔任何費用;若諮詢後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如撰狀、調解或訴訟代理等,只要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就能申請法扶律師免費服務!圖片參考: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600/3406113888_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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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9-10-25T17:26
1.請問大樓管理會可不可以處分停在大樓停車場的廢棄腳踏車?~可不可以處分?就好像是問可不可以做一樣!憲法並沒有限制〝行為人的思想作為〞,只是法律是否有規定他的實際行動作為是否有違法?例如︰我可不可以偷東西?我可不可以搶劫?不能因為我問或我思考,所以就犯法啦!而是〝真的去做〞才應該有可能觸犯法條。因為是否真的觸犯法律,也不是您我或律師說了算,事實的根據還得由當庭法官審判。於法可有據?!~那廢棄腳踏車的認定,並非由誰說了算,所以如果大樓管委會真的去做處分,可能會有侵權的疑慮。可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第七百六十四條(物權之消滅--拋棄)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2.住戶依大樓公告價購那些經過一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子後,會不會有被告偷竊或其他違法可能?~你們的公告是屬於私自公告,就好像我今天把手錶遺失或放在學校某處忘了拿回,難道學校可以自行公告1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金子而自行價購嗎?所以萬一有失主去報案,則有刑法竊佔罪之嫌疑,應該沒有偷竊罪或小偷罪。刑法上竊佔罪之竊佔行為,係指乘人不知,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之支配權而言。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第二編分則第二九章竊盜罪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若想價購那些經過一個月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子,應該如何做才會獲得該有的保障呢?~A.拖了好些年後,而取得動產腳踏車所有權。可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第七百六十八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B.快一些方法,由管委會當代表通通當做遺失物交給警察來處理,讓警方合法的公布招領,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到時候您們再來做合法的處分吧!可參考︰民法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第803條~第807條之12009-11-0117:07:57補充:005回答者:ctt(大師1級)回答時間:2009-10-2615:25:39您都知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那何來發問者所問之〝大樓社區的地下停車場〞,又跟〝道路〞有啥關係呢?閣下確定經〝民眾檢舉或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來查報〞嗎?煩請尊重回答者之辛苦,自行移除發問是可恥無知又沒道德的卑鄙惡劣行為...
Rae avatar
By Rae
at 2009-10-26T22:27
很多社區都有類似問題1.因屬私有產權政府單位絕不會也不敢進入拖吊2.要看停放位置屬專有部分或是共有區域,張貼公告一般不會有人認領,不過還是要張貼公告限期清除,逾期視為廢棄物將雇工清除並拍照存證,這是停放在公共區域作法,還要查看規約如何規定而定3.停放專有部分比較簡單,張貼公告勸其整理否則視為雜物拍照後向主管機關要求依法處罰4.一開始公共區域不要供停放腳踏車,沒有車籍資料很難管理,如未收費又影響其他人權益5.最好不要私自出售...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09-10-27T01:05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及同條文第3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所以管委會應該依社區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行處理,否則當有車主跳出來異議時,管委會一定會因為侵權而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