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行車糾紛
類似近日沸沸揚揚的門牙哥事件
對方已二度出手
在對方要第三次動手時我先騎車離開現場報警
然後去醫院驗傷
做了筆錄後我看到警察是起訴傷害罪
這兩天收到傳票(?)
就是通知我要開庭那張
發現對方還有被起訴肇事逃逸
問題是當時是我先離開現場
對方是警察根據行車記錄器畫面找到人
才打電話叫他來警局的
這樣肇事逃逸會成立嗎@@
到時候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當時狀況
我老實說出是我先離開現場報警的話
會不會被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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