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責任討論 -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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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我在今年3月時發生,
要不要PO文出來也經過考慮,最後決定提出來給大家討論
也順便分享給大夥一個經驗
請理性討論,勿戰


事故發生以後,有申請調解,但和解金額談不攏而告吹,只好走法院了
以下是我擬的訴訟狀 (整段複製貼上,排版差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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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被告XXX於民國104年3月21日上午11時03分許,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於雲林線虎尾鎮林森路一段與中山路口,從林森路一段左轉進入中山

路之際,本應注意左右有無車輛或行人通過,並應讓直行車優先通行,依當時情

形,林森路一段與中山路口有堵車情況,被告竟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而逕自從

林森路一段左轉,並自兩輛停駛之自小客車前後中間突然穿行而過欲駛入中山路

,致原告騎乘所有00-000號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上開地點之自小客車右側,

因閃避不及致發生車禍,被告XXX所屬重型機車前側與原告XXX所屬大型重

型機車左側發生碰撞,使原告之大型重型機車向右側倒地滑行。(原估一)


事發當地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直行之號誌為閃黃燈,中山路為閃紅燈,閃

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

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被告XXX轉彎車輛也未讓直行車輛先行,並由

兩輛自小客車之間忽然竄出,使之發生車禍。(原估二)



經虎尾調解委員會調解2次,均調解不成功,故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原告XXX依法對被告XXX進行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XXX已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之行車注意義務,顯見被

告XXX就本件車禍發生事實具有過失,故原告XXX基於前揭民法規定,請求

被告XXX損害賠償,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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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擬的訴訟狀,也是從我的觀點出發來看的事發經過
附上我簡繪的圖一張給大家參考
http://imgur.com/pn5eVFF
也可以用google map看街景服務,搜尋:虎尾布袋戲館

後來肇事責任釐清就交給"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去鑑定了
經過鑑定以後,鑑定會的肇事責任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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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m7mzqap
http://imgur.com/02ZXN1U
http://imgur.com/Z8SNvhE
http://imgur.com/7fSaP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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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鑑定委員會的看法是完全不服的

1.前方車輛都在「靜止」狀態,超越前方靜止車,並不符合「超車」的基本定義

2.「超車」必須完成下列動作:
先從原車道變道,然後超越前車,最後並回原車道。
這種行為才屬於交通法規條文里定義的「超車」。

3.路權歸屬部分,路肩有足足2公尺寬,甚至可以行駛一輛小客車了
怎麼會沒有與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4.我直線行駛且路口是處於閃黃燈號誌,對方是左轉並且是閃紅燈號誌
所以我認為或許是我的路權比較大一點

5.基於以上,我對鑑定會口口聲聲說的『右側超車不當』,對鑑定結果相當不以為然

6.當然,我行駛路肩是有錯誤的,這無庸置疑
但是我想解釋的是,我並不是在地人,對當地並不熟悉,且應該不太會有人在
騎(開)車的時候去注意路面標線是10公分或者15公分吧? 這點是我有疏失沒錯
,但在雙線道旁邊各有2公尺寬之路肩,一般人會認為這是機慢車優先道才是
(起碼我是),2公尺甚至都可以行駛一輛小客車了。

且據我再到實地探查路況,當地所有機車(甚至汽車)都行駛於路肩上





以上,快凌晨2點了,先來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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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5-12-13
我記得之前有篇文章是右側超車被開罰單申訴成功教學
Zora avatarZora2015-12-14
或許你可以找那篇文章去佐證看看
Rachel avatarRachel2015-12-15
你的被告趙xx有個地方沒x到。
Megan avatarMegan2015-12-17
那個路口真的很難走,主要是違停買星巴克的混蛋很多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12-18
有違停加上如果剛好有台西客運到站那條路就癱瘓了,
四輪駕駛真n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