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抓闖紅燈,需不需要證據? - 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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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309號

我覺得你的情況跟這有些類似

你的疑問我引用本案一段判決文供你參考:


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4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或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之行

為者,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又

縱使本件僅以舉發員警之「目睹」為憑,然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

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

、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

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足見警察係屬道路

交通事件之執行機關。警察既屬執勤機關,故其依據執勤

當場觀察所得,據為交通裁罰之基礎,本係國家機關執法

之具體型態之一,自難貶抑簡化認其係屬員警個人之「目

睹」而不足採信,此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亦

規定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情形,得由執法機關「逕

行舉發」等情,顯見員警依其「目睹」所視,本得作為裁

罰之基礎,要無疑義。尤其交通違規之態樣眾多,若干違

規行為本質上均屬瞬間(例如闖紅燈、違規轉彎、未繫安

全帶等),客觀上自難要求執法員警採取科學儀器攝錄始

得舉發,否則即失國家設置交通員警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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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5-07-09
謝謝你,剛剛朋友也有給我看這條
Noah avatarNoah2015-07-10
上了法院,法官原則上會比較相信公務員,若真遇到不肖員警
,也只能自認倒楣
Jake avatarJake2015-07-13
Delia avatarDelia2015-07-14
法官看人 有的不相信警察肉眼判斷 有的相信 所以警察機關會
要求警察取締違規時使用科學儀器佐證違規 降低爭議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7-15
專業
Kama avatarKama2015-07-17
警察機關如果有要求要儀器佐證,那原po遇到的是有裝電子眼
的阿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