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停機車公有停車場被檢舉開單 - 重機
By Hedy
at 2018-04-26T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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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停車問題的行政訴訟我有一案正在進行中
不過我針對的是標誌標線 不是停車場
擷取裡面可能有幫助的片段提供你參考
(一) 91 年 5 月 15 日交通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大型重型
機車之規定(當時稱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直至 96 年 1 月 12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92 條,增列第 2 項:「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
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並於同年 9 月
17 日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將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
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排除在適用機車停車格的車種之外,但當時完全沒有大型重型機器
腳踏車與機車停車格適用性的相關報導、研究、調查等相關措施,此修正案並非因尺寸
不符需求而發起。
(二) 交通部於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增列第六項,
使得排氣量 2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路權一致,其原因為「原第2項特別規定
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
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
待遇」,可見差別待遇是為主政者不願樂見之情事,但卻沒將停車之差別待遇納入考量,
101 年 6 月 29 日交通部並修正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第 3 項
「機車停放線」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原本可停放機車格之排氣量
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從此不可停放,此次修正案
如同前述,亦未有報導、研究、調查等相關措施,該規則訂定之停車格大小亦未隨之
調整,仍為單格寬度 1 至 1.5 公尺、縱向長為 2 至 2.5 公尺。
(三)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
行駛及處罰規定」,僅適用於行駛及處罰規定,並未改變大型重型機車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3 條第 1 項之車種分類,車種仍為機車。
(四) 106 年 4 月 21 日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所主持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
「開放紅黃牌重機可停於一般機車格」之提案(附件一),以下稱國發會提案。
(五)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回應之第一點分析說明內容如下: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
行駛及處罰規定,即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應比照小型汽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或是停放
於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另為解決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不足問題,目前並已有部分地方
政府依條例第56、92條、停車場法第13、14、25、31條及停車收費自治條例規定授權
公告1個小型車停車格可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並分別收費)。」
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 106 年底,台北市大型重型機車數量為 20113 輛,根據台北市
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大型重機停車格設置一覽表(附件二),截至 107 年 2 月,台北
市轄內共設置 152 格大型重型機車路外專用停車格,263 格優先停車格,總和 415 格,
比例僅 2.06%。
(六)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的回應中提到:「現行各直轄市政府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尺寸概
均為長2公尺寬1公尺,而現行大型重型機車共10萬4,787輛,平均長度217公分,寬80公分
,長度部分僅4%在200公分以內,寬度部分98%在100公分以內,即便以汽缸總排氣量
未達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4萬9,905輛中,亦僅9%長度200公分以內,寬度則99%在100公分
以內,爰現行直轄市政府劃設之路邊一般機車停車位停放汽缸總排氣量未達550CC之大型
重型機車時其長度絕大部分將超出停車位範圍」,可知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機車停車格大小,已可符合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之需求,但交通
部卻以現行直轄市政府劃設之路邊一般機車停車位的尺寸概均為長2公尺寬1公尺推托,
而非要求各地方政府正視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之需求,未盡善政府照顧人民需求之責任,
此為行政怠惰。
(七)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回應中的後續推動規劃一節提到:「3.各縣市政府可參考臺北市
政府作法,於路外停車場劃設長2.5公尺,寬1.5公尺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完全
符合時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規定之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
規定,交通部卻不修正反而要求各縣市政府另外劃設相同尺寸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在
停車位一位難求的交通環境中更強化停車排擠效應。
https://tinyurl.com/y7zgr5su 這個是訴狀範本 把紅色的地方換上你自己的資訊即可
※ 引述《sin45cos45 (Bambi LU)》之銘言:
: 如題,我停在公辦民營的機車停車場
: https://i.imgur.com/DWtdGzm.jpg
: 應屬路外停車場,被檢舉,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一項第9款開單
: 我查了很多文,路外停車場應非屬”道路“,不論公有/私有,照理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開單才對
: 但在ptt爬文跟問了群組的車友,都說公有不能停?
: 請問是我誤會什麼了嗎?
: 順便附上前幾天的新聞
: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1152582
: 雖然不一樣的狀況,但應該是通用我說的
: p.s已經申訴過,被駁回,看來只能走行政訴訟了
: https://i.imgur.com/Cwoc7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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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針對的是標誌標線 不是停車場
擷取裡面可能有幫助的片段提供你參考
(一) 91 年 5 月 15 日交通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大型重型
機車之規定(當時稱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直至 96 年 1 月 12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92 條,增列第 2 項:「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
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並於同年 9 月
17 日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將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
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排除在適用機車停車格的車種之外,但當時完全沒有大型重型機器
腳踏車與機車停車格適用性的相關報導、研究、調查等相關措施,此修正案並非因尺寸
不符需求而發起。
(二) 交通部於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增列第六項,
使得排氣量 2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路權一致,其原因為「原第2項特別規定
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
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
待遇」,可見差別待遇是為主政者不願樂見之情事,但卻沒將停車之差別待遇納入考量,
101 年 6 月 29 日交通部並修正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第 3 項
「機車停放線」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原本可停放機車格之排氣量
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從此不可停放,此次修正案
如同前述,亦未有報導、研究、調查等相關措施,該規則訂定之停車格大小亦未隨之
調整,仍為單格寬度 1 至 1.5 公尺、縱向長為 2 至 2.5 公尺。
(三)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
行駛及處罰規定」,僅適用於行駛及處罰規定,並未改變大型重型機車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3 條第 1 項之車種分類,車種仍為機車。
(四) 106 年 4 月 21 日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所主持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
「開放紅黃牌重機可停於一般機車格」之提案(附件一),以下稱國發會提案。
(五)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回應之第一點分析說明內容如下: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
行駛及處罰規定,即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應比照小型汽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或是停放
於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另為解決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不足問題,目前並已有部分地方
政府依條例第56、92條、停車場法第13、14、25、31條及停車收費自治條例規定授權
公告1個小型車停車格可停放多輛大型重型機車(並分別收費)。」
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 106 年底,台北市大型重型機車數量為 20113 輛,根據台北市
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大型重機停車格設置一覽表(附件二),截至 107 年 2 月,台北
市轄內共設置 152 格大型重型機車路外專用停車格,263 格優先停車格,總和 415 格,
比例僅 2.06%。
(六)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的回應中提到:「現行各直轄市政府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尺寸概
均為長2公尺寬1公尺,而現行大型重型機車共10萬4,787輛,平均長度217公分,寬80公分
,長度部分僅4%在200公分以內,寬度部分98%在100公分以內,即便以汽缸總排氣量
未達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4萬9,905輛中,亦僅9%長度200公分以內,寬度則99%在100公分
以內,爰現行直轄市政府劃設之路邊一般機車停車位停放汽缸總排氣量未達550CC之大型
重型機車時其長度絕大部分將超出停車位範圍」,可知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機車停車格大小,已可符合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之需求,但交通
部卻以現行直轄市政府劃設之路邊一般機車停車位的尺寸概均為長2公尺寬1公尺推托,
而非要求各地方政府正視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之需求,未盡善政府照顧人民需求之責任,
此為行政怠惰。
(七) 交通部於國發會提案回應中的後續推動規劃一節提到:「3.各縣市政府可參考臺北市
政府作法,於路外停車場劃設長2.5公尺,寬1.5公尺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完全
符合時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 條規定之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
規定,交通部卻不修正反而要求各縣市政府另外劃設相同尺寸之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在
停車位一位難求的交通環境中更強化停車排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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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我停在公辦民營的機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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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屬路外停車場,被檢舉,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一項第9款開單
: 我查了很多文,路外停車場應非屬”道路“,不論公有/私有,照理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開單才對
: 但在ptt爬文跟問了群組的車友,都說公有不能停?
: 請問是我誤會什麼了嗎?
: 順便附上前幾天的新聞
: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1152582
: 雖然不一樣的狀況,但應該是通用我說的
: p.s已經申訴過,被駁回,看來只能走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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