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久之前就已經有解答了,詳情請參閱連結中的文章
交通部98.04.27.交路字第0980029284號函
http://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39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機車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其於接近路口處行駛至
前方右側之待轉區時,應否使用方向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 4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80080001號函。
二、查汽車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
時所用之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
爰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有轉向或變換車道,自應依規定
顯示燈光,並無疑義;至本案貴署所提機器腳踏車如係行駛於慢
車道或未劃分快慢車之外側車道,直接減速進入「機慢車左轉待
轉區」,應依同規則第 91條第 3款及第94條第 2項顯示「減速
暫停」之燈光(亦即煞車燈)之意見,應尚屬妥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以我個人的中文程度來解讀的話除非你需要變換車道,也就是說你本來就在慢車道或是
外側車道的話你是不用打方向燈的,慢慢進入待轉區就可以了。打燈是多餘且容易造成
誤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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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98.04.27.交路字第0980029284號函
http://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39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機車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其於接近路口處行駛至
前方右側之待轉區時,應否使用方向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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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署98年 4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80080001號函。
二、查汽車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
時所用之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
爰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有轉向或變換車道,自應依規定
顯示燈光,並無疑義;至本案貴署所提機器腳踏車如係行駛於慢
車道或未劃分快慢車之外側車道,直接減速進入「機慢車左轉待
轉區」,應依同規則第 91條第 3款及第94條第 2項顯示「減速
暫停」之燈光(亦即煞車燈)之意見,應尚屬妥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以我個人的中文程度來解讀的話除非你需要變換車道,也就是說你本來就在慢車道或是
外側車道的話你是不用打方向燈的,慢慢進入待轉區就可以了。打燈是多餘且容易造成
誤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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