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肇事逃逸後的和解? - 機車
By Erin
at 2010-09-15T06:01
at 2010-09-15T06:0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s60115 (92加滿)》之銘言:
: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集思廣益
: 剛剛去鴿子局回來
: 剛開始的時候我們說這件事情其實雙方都有責任
: 而對方完全覺得是我弟的錯
: 說什麼我弟騎太快才會撞到他
: 因為他在找車位完全沒看到
: 沒打方向燈是因為剛停下來要找車位
在馬路上就有應盡的注意義務,並不是找車位或者是對方超速就可以免責,何況這只是
一面之詞,有照相桿證明嗎?單憑這個,就「可以探討」過失傷害(刑284I)的問題了
至於這種脫免罪責的言論,大概就是信賴原則吧,來看看實務會怎樣打臉:
(記判例字號就好了)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
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
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經88年第7次刑庭決議選編)
那位阿盃說這種話,是不能免除責任的,因為只有在他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才能主張
自己承認沒打方向燈最好,給你小辮子抓~
: 一直挖洞給我弟跳 問他有沒有怎樣 有沒有怎樣
: 然後我弟也傻傻地照著對方TEMPO走
: ---
: 有些爭議點想請教大家
: 1: 對方強調他有下來看我弟
: 之後看到路人走過來問他要不要送醫之後
: 就跑掉了
: 請問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嘛?
這些之前版友有提過了,只要成傷、沒有報警處理而離去,就算有停下來等候或者詢問情
況,都不能排除刑法185-4的成立,實務的態度基本上就是不允許模糊空間,所以都作很
限縮的解釋,要求出現傷亡的交通事故一定要由相對中立的警察進行處理與初勘以利釐
清爭議,否則一經當事人告發便須進行偵查
: 2. 呈上
: 對方說他有問我弟要不要停下來看
: 我弟嚇到躺在地上整個人說不出話
: 然後就丟一百塊跑了
: 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嘛??
肇逃要件並沒有「但有賠償者不在此限」這樣的排除規定,就算能證明你弟有和解之意
充其量也只是量刑調整、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甚至是起訴與否(轉緩起訴)的問題。而按照您
所提供的事實,當然更不可能有所影響(你弟並沒有和解之意,而且賠償顯不相當,任何
人,扣掉白痴或者只想結案的司法官,也不會認為這樣就能叫和解)
: 3. 對方說有賠償 (100元)
: 其他修車費用和醫藥費說保險公司會理賠 他不會賠一毛錢
: 請問這樣要怎麼跟他算?
: 對方一直強調我弟當場沒有怎樣 車也好好的(屁勒前面那塊整個爆了 前剎也爆了)
1. 保險有代位的規定,也就是前面版友提到的「沒那麼好心」,這些最後還是要他賠,
不用聽他放屁。只是用保費換(他有保)或者再賠一次(他沒保)的差別而已
2. 要注意一點:如果你們隨便的廉價和解,造成保險公司代位數額的減少,有時會被
保險公司以代位妨礙的理由減少理賠,這個部份就需要參照你們機車
所購買/附贈的產險內容(如果有買的話)來比對了(希望是沒有拉^^")
3. (1) 如果您沒有加保產險的話,通常是由對方的保險公司進行處理,如果對方也沒有保
第三責任險,最後就只有強制責任險可以理賠,而強制險是「只保人損,不理財
損」,不要信他的話!(如果他連強制險都沒保,科科,6000~30000歐,因為已
經出事了~參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9條1項2款,條子不開也要凹這條給他肉痛)
(2) 如果下次還有機會看到警察,記得要他拿出保險證~就算他說沒帶也有可能另外有
一千多(多到幾千忘了)的罰鍰(但是這個就有可能被放過了)
4. 至於數額,請您備妥相關單據,最好照些相(沒有就算摟^^"),寫張明細,到時不管調
解或開民庭都有幫助
5. (1) 當場沒有事不等於之後沒有事,後遺症就是這樣的,後遺症都可以再告了,何況提
起民事訴訟前已經發生的身體上損害呢(適用民法193條1項:主張額外支出)?
(2) 記得您有提到你弟的棒球生涯因此終結,對於這部份,應該可以按照民法195條1項
請求慰撫金,這個就是雙方「殺價」的重點了,可以開高但不要太超過^^"
(3) 機車的部份則適用民法191-2
(不強調民法184是因為民法191-2有推定過失,你們舉證更容易)
6. 個人順便問問,那位阿盃是純粹家用還是他是送貨/開店採買的?
套套話吧,問他那天是要幹嘛的~
實務對於「業務」的認定是很寬鬆的,判例很好找,改告更重的業務過失致傷相信會更有
利,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1685號判例(業務過失致死,探討「業務」之範圍)可供參考
(順帶一提,被小黃撞到也是告刑法284II,還可以叫他老闆踹共by民188I) :)
: 最後警察看我們也討論不出個所以然
: 所以說等我弟手好一點再來把人都約出來討論
: 不過對方整個不覺得他有疏失
: 還嗆說 那個路口沒監視器 他問過管區了brabrabra
: 總之大概最後會走上法律途徑吧
: 雖然我弟本人整個到最後...整個孬掉
: 一些感想
: 如果對方態度不好
: 絕對不要一開始跟他好言相向 他會覺得我們好欺負
: 然後他看我弟社會歷練不足 一直挖坑給我弟跳
: 協調的時後最好要有警察在旁邊聽 他會當場解釋和提醒
: 還有...在去協調之前就要給自己人再教育...
: 最後要感謝板橋海山分局的警察伯伯們
: 雖然我不是很喜歡跟警察打交道
: 但是他們其實還是蠻可靠的
: 謝謝大家
老人家都碼機機歪歪,不要理他,擺出「老子有時間跟你上法院鬥」的態度
刑庭傳票一接大部分人都會孬掉,科科
別被隨便唬弄了,也不要輕易的息事寧人,想想為什麼你們要為了別人的錯增加無謂的負
擔?但還是希望您能夠和解/調解出一個理想結果,畢竟訴訟總是個耗費精神(準備資料、
到庭的應對進退/沙盤推演)、時間跟費用(往返)的一件麻煩事,對吧^^"
--
: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集思廣益
: 剛剛去鴿子局回來
: 剛開始的時候我們說這件事情其實雙方都有責任
: 而對方完全覺得是我弟的錯
: 說什麼我弟騎太快才會撞到他
: 因為他在找車位完全沒看到
: 沒打方向燈是因為剛停下來要找車位
在馬路上就有應盡的注意義務,並不是找車位或者是對方超速就可以免責,何況這只是
一面之詞,有照相桿證明嗎?單憑這個,就「可以探討」過失傷害(刑284I)的問題了
至於這種脫免罪責的言論,大概就是信賴原則吧,來看看實務會怎樣打臉:
(記判例字號就好了)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
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
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經88年第7次刑庭決議選編)
那位阿盃說這種話,是不能免除責任的,因為只有在他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才能主張
自己承認沒打方向燈最好,給你小辮子抓~
: 一直挖洞給我弟跳 問他有沒有怎樣 有沒有怎樣
: 然後我弟也傻傻地照著對方TEMPO走
: ---
: 有些爭議點想請教大家
: 1: 對方強調他有下來看我弟
: 之後看到路人走過來問他要不要送醫之後
: 就跑掉了
: 請問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嘛?
這些之前版友有提過了,只要成傷、沒有報警處理而離去,就算有停下來等候或者詢問情
況,都不能排除刑法185-4的成立,實務的態度基本上就是不允許模糊空間,所以都作很
限縮的解釋,要求出現傷亡的交通事故一定要由相對中立的警察進行處理與初勘以利釐
清爭議,否則一經當事人告發便須進行偵查
: 2. 呈上
: 對方說他有問我弟要不要停下來看
: 我弟嚇到躺在地上整個人說不出話
: 然後就丟一百塊跑了
: 這樣還算肇事逃逸嘛??
肇逃要件並沒有「但有賠償者不在此限」這樣的排除規定,就算能證明你弟有和解之意
充其量也只是量刑調整、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甚至是起訴與否(轉緩起訴)的問題。而按照您
所提供的事實,當然更不可能有所影響(你弟並沒有和解之意,而且賠償顯不相當,任何
人,扣掉白痴或者只想結案的司法官,也不會認為這樣就能叫和解)
: 3. 對方說有賠償 (100元)
: 其他修車費用和醫藥費說保險公司會理賠 他不會賠一毛錢
: 請問這樣要怎麼跟他算?
: 對方一直強調我弟當場沒有怎樣 車也好好的(屁勒前面那塊整個爆了 前剎也爆了)
1. 保險有代位的規定,也就是前面版友提到的「沒那麼好心」,這些最後還是要他賠,
不用聽他放屁。只是用保費換(他有保)或者再賠一次(他沒保)的差別而已
2. 要注意一點:如果你們隨便的廉價和解,造成保險公司代位數額的減少,有時會被
保險公司以代位妨礙的理由減少理賠,這個部份就需要參照你們機車
所購買/附贈的產險內容(如果有買的話)來比對了(希望是沒有拉^^")
3. (1) 如果您沒有加保產險的話,通常是由對方的保險公司進行處理,如果對方也沒有保
第三責任險,最後就只有強制責任險可以理賠,而強制險是「只保人損,不理財
損」,不要信他的話!(如果他連強制險都沒保,科科,6000~30000歐,因為已
經出事了~參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9條1項2款,條子不開也要凹這條給他肉痛)
(2) 如果下次還有機會看到警察,記得要他拿出保險證~就算他說沒帶也有可能另外有
一千多(多到幾千忘了)的罰鍰(但是這個就有可能被放過了)
4. 至於數額,請您備妥相關單據,最好照些相(沒有就算摟^^"),寫張明細,到時不管調
解或開民庭都有幫助
5. (1) 當場沒有事不等於之後沒有事,後遺症就是這樣的,後遺症都可以再告了,何況提
起民事訴訟前已經發生的身體上損害呢(適用民法193條1項:主張額外支出)?
(2) 記得您有提到你弟的棒球生涯因此終結,對於這部份,應該可以按照民法195條1項
請求慰撫金,這個就是雙方「殺價」的重點了,可以開高但不要太超過^^"
(3) 機車的部份則適用民法191-2
(不強調民法184是因為民法191-2有推定過失,你們舉證更容易)
6. 個人順便問問,那位阿盃是純粹家用還是他是送貨/開店採買的?
套套話吧,問他那天是要幹嘛的~
實務對於「業務」的認定是很寬鬆的,判例很好找,改告更重的業務過失致傷相信會更有
利,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1685號判例(業務過失致死,探討「業務」之範圍)可供參考
(順帶一提,被小黃撞到也是告刑法284II,還可以叫他老闆踹共by民188I) :)
: 最後警察看我們也討論不出個所以然
: 所以說等我弟手好一點再來把人都約出來討論
: 不過對方整個不覺得他有疏失
: 還嗆說 那個路口沒監視器 他問過管區了brabrabra
: 總之大概最後會走上法律途徑吧
: 雖然我弟本人整個到最後...整個孬掉
: 一些感想
: 如果對方態度不好
: 絕對不要一開始跟他好言相向 他會覺得我們好欺負
: 然後他看我弟社會歷練不足 一直挖坑給我弟跳
: 協調的時後最好要有警察在旁邊聽 他會當場解釋和提醒
: 還有...在去協調之前就要給自己人再教育...
: 最後要感謝板橋海山分局的警察伯伯們
: 雖然我不是很喜歡跟警察打交道
: 但是他們其實還是蠻可靠的
: 謝謝大家
老人家都碼機機歪歪,不要理他,擺出「老子有時間跟你上法院鬥」的態度
刑庭傳票一接大部分人都會孬掉,科科
別被隨便唬弄了,也不要輕易的息事寧人,想想為什麼你們要為了別人的錯增加無謂的負
擔?但還是希望您能夠和解/調解出一個理想結果,畢竟訴訟總是個耗費精神(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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