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上國道 拖吊依法無據 - 重機
By Isabella
at 2022-07-01T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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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龜)》之銘言:
: 當然,我們都知道目前重機上國道會被開罰單+強制拖吊
: 一直以來警察都說,依法有據,可以拖吊
: 但仔細研究法律之後就會發現,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據??
: 警察所說的25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5條1-7
: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
: ,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 ======================
: 好,85-2條可以援引用來拖吊違規的車子
: 我們找找看85-2條,翻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根本沒有85條~~~~~~ (這法規西咧公三小????)
幫你圖解。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才有 第 85-2 條
: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 ======================
: 好,這條載明了,禁止通行/禁止行駛,這兩項是一個可以拖走你車子的重點
: 法規裡面有"禁止通行/行駛"的,就可以要求強制拖走車子
: ======================
: 而我們看看,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的禁止法源依據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 ======================
: 禁止?? 在哪裡?? 找不到啊
: 這項法源依據根本沒有禁止行駛、禁止駕駛
: ======================
: 能禁止行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12 條
: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
: 禁止其行駛:
: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
: 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 禁止駕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21-1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
: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 ======================
: 也就是說,重機行駛高速公路,警方強行拖吊,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 可以拒絕,但我想跟警方起衝突是不好的,但是可以不用付費
: 因為依法,你本來就沒有給他吊車的義務
你少了一個,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總共三個。
這三個關鍵字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網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按ctrl+f搜尋,可以找到所有相關禁止之事項。
明文規定的事項,才可以依
第 85-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然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完全沒有提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涵蓋在這三個禁止之
內。
因為,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是合法的。
1.
現在被開罰是因為交通部未依法令公告
(前略)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
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後略)
*注意法令寫的是交通部要公告,不是交通部的下屬機關高速公路局要公告,後述。
所以被依 第92條 第7項 開罰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騎上高速公路會被開罰,但完全沒有法令明示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強制拖吊。
2.
https://i.imgur.com/hnvvDeY.jpg
看看交通部高公局給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公文,
大型重型機車是機慢車? 小型車? 還是變形金剛?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92條第6項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https://i.imgur.com/K8c1DxY.png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說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處罰;
高速公路局卻要說這是慢機車? 要強制拖吊?
==============================================================
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再回來看這張圖。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問題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的命令,可以當作法源依據、無視法律規定,
再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執行強制拖吊?
問題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是否違背行政命令法?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可以超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立法院修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交通部公告開放通行之時段路段。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讓交通部推介責任給高速公路局去進行公告,
而且公告大型重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https://i.imgur.com/Vv45odF.png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
的者,全部無效。
我引述大法官釋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72
釋字第 672 號 引述 釋字第524號:
第五二四號解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
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
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
釋字第 672 號 註八: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反對法規命令再授權,乃是被授權機關沒有法律的依據下
,自行決定授權其下級機關,使用行政規則的方式,來細部規範法律所授權之
事項。至於授權下級機關以訂定法規命令的方式,來細部規範如何?似非釋字
第五二四號解釋的範圍。這也是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涉及人民重大的權利,必
須使用法規命令,而非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來予以規範的主因。至於概括性質
的再授權許可問題,行政法學界的通說以反對說為主流,例如吳庚教授亦援引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持反對之立論,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增訂九版,第二九一頁;陳敏,行政法總論,民國九十八年六版,第五
三六頁。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修訂八版,民國九十四年,第二八三頁,亦
同此看法。
另引述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
soid=1456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學說稱之為處罰法定原則,該條精神係承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而來,
而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法務部 95.6.28日法律字第
0950018449號函),是以,行為人如行為時並無明文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處罰構成要件
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交通部未依法公告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時段,
推卸責任給下級單位高速公路局,進行禁止之公告,
而且使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作依據,命令逾越法令之上。
法律說開放,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禁止,造反了?
法律沒說必須拖吊移置,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要強制拖吊,造反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346
https://i.imgur.com/Y5UPQTH.png
高速公路局再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民意調查、社會觀感、道路檢核,巴拉巴拉。
這些都是煙霧彈。想要遮掩甚麼,不言而喻。
請問違法的是用路人,還是交通部與下屬機關高速公路局?
--
: 當然,我們都知道目前重機上國道會被開罰單+強制拖吊
: 一直以來警察都說,依法有據,可以拖吊
: 但仔細研究法律之後就會發現,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據??
: 警察所說的25條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5條1-7
: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
: ,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 ======================
: 好,85-2條可以援引用來拖吊違規的車子
: 我們找找看85-2條,翻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根本沒有85條~~~~~~ (這法規西咧公三小????)
幫你圖解。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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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才有 第 85-2 條
: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 ======================
: 好,這條載明了,禁止通行/禁止行駛,這兩項是一個可以拖走你車子的重點
: 法規裡面有"禁止通行/行駛"的,就可以要求強制拖走車子
: ======================
: 而我們看看,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的禁止法源依據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 ======================
: 禁止?? 在哪裡?? 找不到啊
: 這項法源依據根本沒有禁止行駛、禁止駕駛
: ======================
: 能禁止行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12 條
: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
: 禁止其行駛:
: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
: 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 禁止駕駛的條例舉例如下
: 第 21-1 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
: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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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重機行駛高速公路,警方強行拖吊,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 可以拒絕,但我想跟警方起衝突是不好的,但是可以不用付費
: 因為依法,你本來就沒有給他吊車的義務
你少了一個,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總共三個。
這三個關鍵字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網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按ctrl+f搜尋,可以找到所有相關禁止之事項。
明文規定的事項,才可以依
第 85-2 條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然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完全沒有提到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涵蓋在這三個禁止之
內。
因為,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是合法的。
1.
現在被開罰是因為交通部未依法令公告
(前略)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
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後略)
*注意法令寫的是交通部要公告,不是交通部的下屬機關高速公路局要公告,後述。
所以被依 第92條 第7項 開罰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騎上高速公路會被開罰,但完全沒有法令明示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強制拖吊。
2.
https://i.imgur.com/hnvvDeY.jpg
看看交通部高公局給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公文,
大型重型機車是機慢車? 小型車? 還是變形金剛?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92條第6項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https://i.imgur.com/K8c1DxY.png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說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處罰;
高速公路局卻要說這是慢機車? 要強制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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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再回來看這張圖。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問題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的命令,可以當作法源依據、無視法律規定,
再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執行強制拖吊?
問題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是否違背行政命令法?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可以超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立法院修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交通部公告開放通行之時段路段。
哪一條法令給予交通部權限,讓交通部推介責任給高速公路局去進行公告,
而且公告大型重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https://i.imgur.com/Vv45odF.png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
的者,全部無效。
我引述大法官釋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72
釋字第 672 號 引述 釋字第524號:
第五二四號解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
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
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
釋字第 672 號 註八: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反對法規命令再授權,乃是被授權機關沒有法律的依據下
,自行決定授權其下級機關,使用行政規則的方式,來細部規範法律所授權之
事項。至於授權下級機關以訂定法規命令的方式,來細部規範如何?似非釋字
第五二四號解釋的範圍。這也是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涉及人民重大的權利,必
須使用法規命令,而非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來予以規範的主因。至於概括性質
的再授權許可問題,行政法學界的通說以反對說為主流,例如吳庚教授亦援引
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持反對之立論,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增訂九版,第二九一頁;陳敏,行政法總論,民國九十八年六版,第五
三六頁。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修訂八版,民國九十四年,第二八三頁,亦
同此看法。
另引述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
soid=1456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學說稱之為處罰法定原則,該條精神係承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而來,
而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法務部 95.6.28日法律字第
0950018449號函),是以,行為人如行為時並無明文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處罰構成要件
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交通部未依法公告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時段,
推卸責任給下級單位高速公路局,進行禁止之公告,
而且使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作依據,命令逾越法令之上。
法律說開放,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禁止,造反了?
法律沒說必須拖吊移置,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說要強制拖吊,造反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346
https://i.imgur.com/Y5UPQTH.png
高速公路局再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民意調查、社會觀感、道路檢核,巴拉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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