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自行車
By William
at 2009-07-09T00:00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7年05月28日修正『第二章汽車』的『第13條』、『第14條』、『第16條』很明確的說明了是【汽車】的違規懲處條例!但是為什麼新聞報導【機車】在車牌上裝置娃娃被處以罰金,確是以『第三章慢車』的『第72條』來開罰單呢?案例:車牌吊娃娃 遮車號罰3千【12/2619:29】相關連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ews....這個問題讓我覺得很矛盾,明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7年05月28日修正後,一直就是有區分二、三章了,為什麼【一般(2輪)機動車】會被當成【汽車(4輪)】懲處呢?還是【一般(2輪)機動車】都是以【汽車(4輪)】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再懲處的?有哪位法律上的專家或是學者能為小弟解惑一下嗎?感激不盡!...Showmore
處罰條例第69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因此機車並非慢車,機車也是汽車,屬於快車。且72條罰180,並不是報導所說的3000。罰3000的是處罰條例第13條第一項第一款: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根據統一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費:3000過期30天內:3600過期30天未滿60天:4200過期60天:4800因此報導沒報錯,機車懸掛車牌娃娃,遮住車號牌,確實是罰3000。http://www.judge.taipei.gov.tw/site/41f5d2c5/43797...以上是統一裁罰基準表網址,請自行參考。2009-07-1812:09:22補充:不用不平,我也覺得宜昌回答的很好,只是發問者發問方式,已經讓我們兩個有不同的錯覺,有著不一樣的回答重點。所以路過的人有不同看法,不足為奇。2009-07-1904:17:40補充:是阿!睡貓你沒說錯,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這樣回答的!因為發問者的相關連結,該報導並未報錯。因此我認為發問者僅在罰金上有誤解,因此僅針對罰金部分做解釋。因此雖然我個人對於宜昌的回答也認為較完整,但他後面指的是該報導有誤的部分,實際發問者的連結卻是報導無誤,也因此我才給自己投了一票,因為兩人的角度不太一樣。我個人要是覺得有他人的回答確實比我好,我會投他的,但是這兩個回答角度不同的回答方式,我當然會選擇自己的解讀。...Showmor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第3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第1項第6款機器腳踏車:(一)重型機器腳踏車: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二)輕型機器腳踏車: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由上述第2條既已明確的規定機車處罰屬於汽車類。首先解釋第13條第1項第1款和第14條第1項第3款兩者的區別處。第13條第1項第1款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第14條第1項第3款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2條例很明確告知一個是人為造成,一個是非人為造成。因此,安裝車牌吊娃娃是屬於人為安裝的,所以要開立舉發第13條第1項第1款,而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不是指靜態觀察號牌而言,立法者當初的立法指意是指行駛中的動態觀察而言。我們可以站在馬路上觀察有安裝者和無安裝者,你會發現有安裝者的號牌確實看不清楚!因此,安裝車牌娃娃者在行車動態下,確實達到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而2條例均要處罰乃是確保如車輛駕駛人違規或是肇事,可以確保第3人的權益不受人為或是非人為因素而影響。而第72條處罰行為是指腳踏車等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記者是專業從業人員,但他們不是交通或是法律的專業人員,他們會誤報也是難免的,看法律要看立法的意旨來解讀才是正道。2009-07-0923:39:38補充:此所謂的誤報乃指其他新聞內容...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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