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ric: 檢舉說明裡明確把法條打出來 08/07 01:00
: → jric: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08/07 01:01
: → jric: 沒開的話,去打電話去問哪邊不符合敘述! 08/07 01:01
: → jric: 不過前提是有明確影片證明,他持續逼近,然後你逼不得已退讓 08/07 01:02
: → jric: 而不是他還沒靠近,你就自己先讓出空間,那當然就很難成立 08/07 01:02
原文部分恕刪,我近期有遇到換車道不管旁邊有沒有車,
就直接A過來逼迫你剎車讓道的,我跟那台汽車是不同車道但平行同方向
我跟同車道前方汽車的距離就差不多一輛車的距離而已
我檢舉的項目是
第43條第一款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一次檢舉回復如下圖
https://imgur.com/fExtpjc
先上法條https://imgur.com/bdH4Hzy
(紅框是我檢舉的項目法條依據)
照推文講的致電分局詢問原因,該員警重複了約五分鐘
說構成要件是 "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他說他看影片看了很多次對方沒有這樣的行為所以不舉發
我質疑說我現在檢舉是依據第三點,但你用第四點來做為舉發標準?
他回覆他覺得沒有就是沒有,不滿意可以去申訴
這43條第一款下面五點應該是分開獨立的五個狀況沒錯吧?
照這位吳警員的邏輯,"假設"有人做了43條第一款下面的其他三點
"蛇行、超速60KM或者拔消音器製造噪音"
但只要沒有在道路上"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就不構成舉發要件?
我就照他講得去署長信箱申訴,
回覆來了還是一樣的邏輯 https://imgur.com/9UpCmwW
後面再補一句"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意思沒撞到就不算,切換車道想切就切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車就是應該要禮讓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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