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與汽車發生擦撞
對方為對象汽車
綠燈欲左轉進入支線道
我方為機車
綠燈直行前進
因當時車流量大
雙方皆被車子擋住視線
至路口才看到雙方
我直行車機車頭閃過對方汽車
但對方未停止前進而是繼續往前行駛
因此對方車頭擦撞我方機車左側車尾
造成我方摔車
當下對方希望不要報警因擔心麻煩
但仍請警察來一趟並119至醫院就診
求診後診斷我方右足踝及右膝擦挫傷腫大
行走不便需冰敷消腫服藥止痛
後續照流程走警局一趟並做筆錄
警察提醒因有人員受傷
故需拿到賠償金才可和解
車禍發生後16天對方才聯繫我方
期間完全沒有任何電話關心
第一通來電一開口就是希望雙方各自吞下損失
約時間簽好和解書後就當沒這回事了
還提到雙方都有責任他不願意負責
但車禍隔天全身疼痛不適
右膝受傷造成行走不便
上班需由同事代勞及代步幫忙
機車車損原預計待對方來電告知處理方式後
再至車行估計車損
告知對方我方損失及就醫情形後
對方態度呈現消極狀態
完全不想擔負責任
最後只丟下一句一切給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請問各位
這樣是否等保險公司聯繫後
再至車行修理機車?
或是直接修理再提供維修收據證明予保險公司即可
若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完全採消極態度
那是否可於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再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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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為對象汽車
綠燈欲左轉進入支線道
我方為機車
綠燈直行前進
因當時車流量大
雙方皆被車子擋住視線
至路口才看到雙方
我直行車機車頭閃過對方汽車
但對方未停止前進而是繼續往前行駛
因此對方車頭擦撞我方機車左側車尾
造成我方摔車
當下對方希望不要報警因擔心麻煩
但仍請警察來一趟並119至醫院就診
求診後診斷我方右足踝及右膝擦挫傷腫大
行走不便需冰敷消腫服藥止痛
後續照流程走警局一趟並做筆錄
警察提醒因有人員受傷
故需拿到賠償金才可和解
車禍發生後16天對方才聯繫我方
期間完全沒有任何電話關心
第一通來電一開口就是希望雙方各自吞下損失
約時間簽好和解書後就當沒這回事了
還提到雙方都有責任他不願意負責
但車禍隔天全身疼痛不適
右膝受傷造成行走不便
上班需由同事代勞及代步幫忙
機車車損原預計待對方來電告知處理方式後
再至車行估計車損
告知對方我方損失及就醫情形後
對方態度呈現消極狀態
完全不想擔負責任
最後只丟下一句一切給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請問各位
這樣是否等保險公司聯繫後
再至車行修理機車?
或是直接修理再提供維修收據證明予保險公司即可
若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完全採消極態度
那是否可於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再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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