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80157 (雅夫)》之銘言:
: 今天下午在文化路二段遭到汽車追撞
: 已經報案,100%是對方問題(對方坦承調整後照鏡撞上)
: 去看過了醫生,也開了傷害證明單
: 因為小弟工作是需要抬重物,騎車
: 而傷口有在手跟腿的部份
: 請問
: 1.報案時候警察是開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
: 這張應該不算是和解單吧
: 2.車損的部份是打算先去估價,再拿估價單給對方
: 這樣作法是否OK?
: 3.因為小弟工作原來就只要做到2月底,目前因傷無法上班
: 可否向對方討這幾天的工傷費用?
: 謝謝大家
因為最後大家對於和解金額上有歧見
目前已決定至警察局提出告訴
對方在最後談和解時
表明願意先支付醫藥費用
還說如果現在不收之後可能會收不到
小弟最後並未收下
請問這樣作法是否正確?
能否都交給司法解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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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在文化路二段遭到汽車追撞
: 已經報案,100%是對方問題(對方坦承調整後照鏡撞上)
: 去看過了醫生,也開了傷害證明單
: 因為小弟工作是需要抬重物,騎車
: 而傷口有在手跟腿的部份
: 請問
: 1.報案時候警察是開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
: 這張應該不算是和解單吧
: 2.車損的部份是打算先去估價,再拿估價單給對方
: 這樣作法是否OK?
: 3.因為小弟工作原來就只要做到2月底,目前因傷無法上班
: 可否向對方討這幾天的工傷費用?
: 謝謝大家
因為最後大家對於和解金額上有歧見
目前已決定至警察局提出告訴
對方在最後談和解時
表明願意先支付醫藥費用
還說如果現在不收之後可能會收不到
小弟最後並未收下
請問這樣作法是否正確?
能否都交給司法解決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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