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在台北市基河路和劍潭路口(百齡高中旁邊)
我騎車從第三車道和第二車道中間正要停到機車停止區時,紅燈但可右轉燈亮
左後方的汽車要右轉,速度非常慢(10公里 以下)的擦撞到我機車的左後方
,車沒倒人沒受傷,他汽車右前方有一小塊凹下去
請警察來做了筆錄,對方一直堅持我擠壓她,撞到她的車
我只回她說如果是我撞她,車禍痕跡應該是在她車子的側邊或者後面吧
後來就申請裁決,筆錄部分我講的比較中立,就是對方可能沒注意到擦撞
上來,對方的說法則是偏向我造成的。
這樣送裁決的結果會影響很大嗎?因為家人是傾向等裁決判定再看怎麼
賠償,對方是問說要不要一人一半處理她的修車費用。
第一次遇到車禍賠償問題,上來和各位求助,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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