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驅趕的合法性? - 重機
By Liam
at 2012-01-18T22:41
at 2012-01-18T22:41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這種東西取締與否
真的是看波麗士大人當時的狀況
因為真的依法有據的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道路障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
六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 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第 141 條
(修屋或其他工程道路使用之許可)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
限制。
第 142 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二 在道路曝晒物品或擺設攤位。
第 143 條
(挖掘道路之申請許可等)
挖掘道路,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
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
礙物清除。
如果他把你當做是在工作
再不然當你是拍攝影片
上述都是不可以的!
其實追焦的地點真的很重要
如果不挑點安全的地方
被撞上的話
即使你是在白線內
還是會負幾分的承認的
所以鄉民們不論是騎車或是追焦
都要小心喔^.<
※ 引述《salosi (黑、灰、白)》之銘言:
: 趁好不容易休選舉假的空檔來追焦服務一下車友(中部)
: 拍不到二十分鐘就來一台警車,兩位警察一下車就叫我把相機收起來
: 如果屢勸不聽就要以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送辦
: 並將我的相機及相關設備當場查扣起來..
: 老實說也不是第一次被趕了,只是這次連法條都搬出來..-.-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
: 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若行為人僅
: 在路旁堆置雜物,尚未「致生往來危險」,即不成立該罪。又該罪係為保護公眾(即不特
: 定之多數人)往來交通之安全而設,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本條以
: 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供公眾往來之設備
: ,凡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往來需要之設備,一律包括在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真實發
: 見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對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
: 證據,均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就案情有其調查之必要者,亦
: 應加以調查,否則即難謂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加調查之違法。
: 比較有疑問的是,我把重車停在白線內,所站的攝點也不在馬路上(不在柏油路上)
: 只是在道路旁邊坐著手持相機跟早餐..如果路上的車輛或行車發生事故我要負責??
: 最後只好被迫離開........
: 其中自稱某分局長的警察最後也沒有開勸導單給我(說下次再遇到我就直接帶回警局)
: 想請問這樣是否真的具有強制力及合法性?朋友說如果真的被帶回去告警察妨礙自由-.-
: 結論是.....
: 追焦時候跟騎車時候都一樣不要一個人...被兩個警察圍起來的感覺沒有很好-.-
--
真的是看波麗士大人當時的狀況
因為真的依法有據的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道路障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
六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 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第 141 條
(修屋或其他工程道路使用之許可)
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
限制。
第 142 條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在道路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二 在道路曝晒物品或擺設攤位。
第 143 條
(挖掘道路之申請許可等)
挖掘道路,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
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
礙物清除。
如果他把你當做是在工作
再不然當你是拍攝影片
上述都是不可以的!
其實追焦的地點真的很重要
如果不挑點安全的地方
被撞上的話
即使你是在白線內
還是會負幾分的承認的
所以鄉民們不論是騎車或是追焦
都要小心喔^.<
※ 引述《salosi (黑、灰、白)》之銘言:
: 趁好不容易休選舉假的空檔來追焦服務一下車友(中部)
: 拍不到二十分鐘就來一台警車,兩位警察一下車就叫我把相機收起來
: 如果屢勸不聽就要以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送辦
: 並將我的相機及相關設備當場查扣起來..
: 老實說也不是第一次被趕了,只是這次連法條都搬出來..-.-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須行為人有故意為損壞或壅陸路、水
: 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始可成立,若行為人僅
: 在路旁堆置雜物,尚未「致生往來危險」,即不成立該罪。又該罪係為保護公眾(即不特
: 定之多數人)往來交通之安全而設,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本條以
: 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供公眾往來之設備
: ,凡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往來需要之設備,一律包括在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真實發
: 見主義,審理事實之法院,對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
: 證據,均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就案情有其調查之必要者,亦
: 應加以調查,否則即難謂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加調查之違法。
: 比較有疑問的是,我把重車停在白線內,所站的攝點也不在馬路上(不在柏油路上)
: 只是在道路旁邊坐著手持相機跟早餐..如果路上的車輛或行車發生事故我要負責??
: 最後只好被迫離開........
: 其中自稱某分局長的警察最後也沒有開勸導單給我(說下次再遇到我就直接帶回警局)
: 想請問這樣是否真的具有強制力及合法性?朋友說如果真的被帶回去告警察妨礙自由-.-
: 結論是.....
: 追焦時候跟騎車時候都一樣不要一個人...被兩個警察圍起來的感覺沒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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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2-01-21T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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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23T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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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24T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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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27T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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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03T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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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04T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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