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參照另一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
、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依此裁定
使機車移動屬於駕駛機車
反正只要移動 就屬於駕駛,要引用這個法院裁判文
再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然後只要在路邊移動別人機車就依法辦理,這種公訴罪只要有實證的檢舉
就一定要辦理
說真的這會搞到檢警天翻地覆
每天移送/函送就飽了,然後大家再坐下來看要不要重新解釋什麼叫做駕駛
※ 引述《kevinl (kevinl)》之銘言:
: 版上也有人跟我一樣有這困擾 機車會被人移動 怕有損壞
: 所以我網路上找到有人說可以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 但是我問了內政部警察署 竟然說不可以
: 問題:
: 因為我機車常被汽車駕駛人為停放汽車亂移 機車容易受損
: 請問亂移它人機車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 (姑且不論"駛"的定義 這在各法院判例見解不同)
: 謝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 二 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 解答:
: 您於102年9月1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署長非常重視,責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 大隊辦理,答復如下:
: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
: 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查系爭條款之立法
: 說明,略以:本款係為保護私有財物,禁止擅自解開或縱放他人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
: 如意圖損壞,或以竊取為目的而有本款行為者,依刑法有關規定處斷。另依文義解釋,以
: 及位列於社維法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故所謂「擅駛」者,意即未經他人(即物主)
: 同意或違反他人(即物主)之意思,任憑行為人之己意予以駕駛;若未超過社會相當性之
: 違序行為,則不具可罰性。故汽車駕駛人若僅基於停放汽車之意思而移置機車,實難認其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 二、另機車若遭人移置受損,自可依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民事法院判
: 決侵權行為人損害賠償。
: 三、此外,亦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相關法令及尋求協助
: ,該基金會設立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
: 當保護者,得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
: 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等(聯絡電話為
: 02-2322-5255)。
: 四、感謝您的來信,對於以上答復如有未盡之處,請與承辦人員偵查佐王虹雅聯繫,聯絡
: 電話:(02)2383-1730。
: 為增進警政署為民服務品質,歡迎您至下列連結,填寫滿意度調查做為我們改善的建議,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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