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證上已有登記車頂架,是否可以攜帶腳踏車上路呢?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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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證上已有登記車頂架,是否可以攜帶腳踏車上路呢?1、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呢?2、警察是否會攔呢?或是會開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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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08-11-20
問:行車證上已有登記車頂架,是否可以攜帶腳踏車上路呢?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呢?答:可以,但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問:警察是否會攔呢?或是會開單呢?答:警察應該會抽查吧,如果不符合規定或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就會開單舉發了。請參閱以下容:固定置放架變更好攜帶自行車免煩惱發布單位:監理處發布日期:2008-07-24近年因國際油價節節上升,配合每年國際無車日宣導,國人以自行車為交通工具或休閒旅遊工具之人數日漸增加,道路上常見各式小型車以置放架攜帶自行車,惟該置放架安全與否卻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略以:「汽車車身式樣…燃料種類…等設備…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另車身加裝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依同規則附件15第1點規定,該置放架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張貼有審驗合格標誌CC-MARK),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後才可上路使用。另有部分進口小型車原廠配備置放架者,依據交通部94年9月30日交路字第0940011085號函示略以:「88年12月23日前新登檢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若車高量測與原登載車高相同,車主可持車輛使用手冊、說明書或原製造廠、代理商、經銷商開立證明該車出廠前即裝有固定式置放架之證明書,免持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得據以辦理變更固定式置放架」。另依據97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結論:「88年12月23日至93年1月1日前(型式認證)領照之進口車,若原廠即配有固定式置放架之車輛,比照88年12月23日前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臺北市監理處呼籲市民,若您的愛車已裝置有固定式置放架但車籍資料內並無登載設有置放架,請持該置放架相關證明文件,將車輛駛至該處(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或北區分處(臺北市承德路5段80號)辦理變更檢驗及登記,或併同定期檢驗時辦理,相關資訊可於臺北市監理處網站www.mvo.taipei.gov.tw查詢。另置放架使用時要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汽車使用置放架時請依上述規定,以免裝載自行車後因不符規定收到罰單,那就「乘興而出,敗興而歸」了!2008-11-2018:54:47補充:問:如果放一台26吋的腳踏車的話,這樣警察攔下會罰嗎?答:只要遵守以下規則,就可以避免受到罰單了。置放架使用時要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