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 機車
By Hazel
at 2014-08-12T10:17
at 2014-08-12T10:17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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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聞與 Biker 無關 ^_^|||
但我與上面幾則的新聞一起看的
感覺有點類型
加上裡面有一個專有名詞
故還是PO一下好了
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
黃反應不及才撞上,基於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判黃無罪。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六時卅分,
黃男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往三峽方向,因煞車不及,
撞上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李婦全身多處受傷,送醫急救,
因創傷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黃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
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應該就是傳說中的[應注意未注意吧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
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開車,沒有超速,
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
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婦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一名婦人走向李婦,
似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
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怎麼在後面車道不做一樣的事就好了...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
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
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我學開車時怎麼記得老師是說就算是在高速公路撞到都有罪...法規改了嗎?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
分別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
煞車不及撞倒前方約四、五公尺的李婦,應判無罪。
上一篇專有名詞叫 絕對路權
這一篇叫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
至於如果人是在行人穿越道
因為到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撞到你就錯了
應該就不適用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吧
--
常發人好人名片
Yaiba:您好,我是好人
幫正妹組電腦送到府
外加一年到府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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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穿越分隔島被撞死 駕駛無罪
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查出黃並無超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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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
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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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
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怎麼在後面車道不做一樣的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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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
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我學開車時怎麼記得老師是說就算是在高速公路撞到都有罪...法規改了嗎?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
分別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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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你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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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8-17T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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