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的台灣相關法規 - 單車
By Madame
at 2014-12-04T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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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自從台北的UBIKE出現後 我又重新利用單車當作通勤工具
但是漸漸的也發現到台北市市民對單車的不友善 且法律權益相關資訊也不完整
或許在網路上可以查到一些資訊
但說實話 我不是法律人 我其實看不太懂他在寫什麼= =
最重要得一點 我查到的許多網頁 都規定自行車不得騎在人行道或班馬線上...
這與之前看到的新聞有很大的出入= =
以下內容來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111580&CtNode=31514&mp=108191
===============================以下法規內容===============================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僅針對自行車管理相關法條登載)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69條之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
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
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
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70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71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
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點閱: 20137 資料更新: 2014-8-28 17:18 資料檢視: 2014-11-25 11:03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E N D ================================
從這個內容來看 第71條 第74條第五項
證照指的是什麼? 單指第69條第二項?
到底是能不能騎在人行道與人行穿越道?
亦或是
沒有畫設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是否只能騎在慢車道?
是不是除了有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 都需遵照機慢車行駛規定?
在地下道(如林森南路地下道、復興北路地下道)騎乘時 應注意哪些問題?
(會問這個是因為 每次騎在地下道都被ㄘㄟ(無適當或通俗用之中文字)><
我都有靠邊耶=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811103
只要人行道沒有標示「腳踏車禁止進入」,在上面騎單車就不算違規。
這條有算數嗎= =?
最後附上目前看到解釋最完整(但有待討論)的網站
http://blog.carpo.co/2013/06/26/rulesforbike/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
但是漸漸的也發現到台北市市民對單車的不友善 且法律權益相關資訊也不完整
或許在網路上可以查到一些資訊
但說實話 我不是法律人 我其實看不太懂他在寫什麼= =
最重要得一點 我查到的許多網頁 都規定自行車不得騎在人行道或班馬線上...
這與之前看到的新聞有很大的出入= =
以下內容來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1111580&CtNode=31514&mp=108191
===============================以下法規內容===============================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僅針對自行車管理相關法條登載)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處所有
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69條之1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
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
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
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70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71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
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
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點閱: 20137 資料更新: 2014-8-28 17:18 資料檢視: 2014-11-25 11:03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E N D ================================
從這個內容來看 第71條 第74條第五項
證照指的是什麼? 單指第69條第二項?
到底是能不能騎在人行道與人行穿越道?
亦或是
沒有畫設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是否只能騎在慢車道?
是不是除了有自行車專用道的地方 都需遵照機慢車行駛規定?
在地下道(如林森南路地下道、復興北路地下道)騎乘時 應注意哪些問題?
(會問這個是因為 每次騎在地下道都被ㄘㄟ(無適當或通俗用之中文字)><
我都有靠邊耶=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811103
只要人行道沒有標示「腳踏車禁止進入」,在上面騎單車就不算違規。
這條有算數嗎= =?
最後附上目前看到解釋最完整(但有待討論)的網站
http://blog.carpo.co/2013/06/26/rulesforbike/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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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4-12-09T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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