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台車想賣,找了網路上分享的合約書
煩請各位大德撥冗參考
--------------------------------------------------------
1.甲方所有 年 月出廠,廠牌: 車種名稱: 壹輛
牌照號碼: 引擎號碼:
到 年 月 日止行駛里程: KM,排氣量: C.C.
自願讓售給乙方。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新臺幣 萬 仟元正。
此車 年度全期牌照稅、燃料稅、強制責任險、過戶費用等由甲方全部負責繳清。
2.雙方於合約簽訂之同時,乙方給付甲方訂金新台幣 元整,
並約定於 年 月 日 時在 監理處辦理過戶,並以現金一次付清尾款。
若乙方在約定過戶日未依約前往辦理過戶,且無適當之理由,
甲方所收取之訂金可不用退還乙方。若乙方依約前往辦理過戶,
而甲方卻反悔不願讓售車輛,則甲方需退還乙方簽約時所付之訂金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
費用。
3.若此車在過戶完成並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交車前有交通違規、
一切罰款事項或來歷不明、產權糾紛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
如不能解決問題,甲方應無條件將車款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全部退還乙方,不得異
議。
4.交車後若乙方發現此車是借屍還魂車、事故車、泡水車,或車身、車體有熔接、
證件、引擎號碼有偽造、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問題,乙方可以要求退車,
甲方願無條件將車款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全部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5.此車交車時須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乙方若發現新的碰撞傷痕或零件故障、
證件不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問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退還訂金及因購車所產生之
相關費用。
6.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可違約,並以高雄地方法院為訴訟受理機構,
雙方若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津先訴抗辯權。
7.以上合約係雙方同意決定必須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立此約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憑証
,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
其中第4和第5點:引擎變速系統故障對方可要求無條件退車退錢
我要賣的是水貨檔車里程13000也按時保養換油
如果是對方美幹騎把它操壞了再來凹要退車
那應該加什麼項目來保障自己呢?
煩請各位大大指教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