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改裝管同溫層們 - 機車
By Frederica
at 2017-05-28T00:31
at 2017-05-28T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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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推原Po真男人,在下平時潛水在各機車社團,最近有些文確實看了就讓人起疑。
不過回到法律上,我認為您在 #1P9T8vGI (biker) [閒聊] 新北市噪音專案細節分享
中部分的觀點是有誤的,以下分別討論幾條最常用於開單及授權給行政機關的法條,並節
錄跟摩托車有關的部分:
--
1.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1條及第12條,也就是新北市這次用來當作執法的依據。
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11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
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12條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機動車輛經前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噪音抽驗。
前二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廢止、噪音抽驗及檢驗處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新北市目前的做法,就是將第12條的未經噪音審驗車輛,公告成第8條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的行為並據此要求車主提出審驗證明,否則就會開罰。
依照新北市環保局的解釋,所有使用中的車輛,都應該取得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原Po先前
整理的文章中也有提到這點。但請仔細閱讀上面的法條,不難發現所要求的皆是新生產、
銷售及進口的車輛,也可以知道這樣的規定是針對廠商,在新車上市前所需繁雜檢測中的
其中一項。
等到驗過,消費者買車領牌後就變成了使用中車輛,對路上跑的車輛當然也需要有噪音標
準,只是這時無論騎士裝了什麼樣的管,引擎改過多少,都只需要在路邊攔檢或被檢舉時
符合當初噪音的驗證值就可以了,而不是要自費去進行噪音審驗。
(至於用原廠管去驗再裝回砲管勒? 那是小狗才會做的事,不在本篇討論範圍)
簡單來說,新北市只抓22:00-6:00好像很好心地限縮執法範圍,問題是法律要求的是
「你不要吵到別人」,而不是要人民一定得取得審驗證明啊啊!當然會被認為不合理。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及第43條,可說是過去處罰改裝及改管車最為萬用的法律
,所禁止的事項分別為:
第16條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43條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可以看到常見的改裝皆會符合第16條前半部的要件,但重點是「致影響行車安全」這點,
除非是拆除後照鏡這種明顯的違規,否則執法人員客觀上顯然無法逕行判定是否影響行車
安全;
而第43條在查到改裝管看似直通或沒消音塞時,也經常被解釋為拆除消音器,但我們知道
排氣系統的另一個名字就是消音器,若真要用這條來處罰必須要進行噪音檢測,才能做為
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證據開罰。
--
反倒有幾條法規定寫得很死很嚴,不過這次沒什麼存在感......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第23-1條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其實不太理解法條為何會這樣寫,不過像是雄獅單改雙或MSX常見改雙出都會中槍。
4.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5條
第35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就是現在新車上面都會有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貼紙,然後會有警告不得改裝,其中當然也
包含排氣管。我的理解是,這條抓下去滿大街改管車不管多安靜或有觸媒都會瞬死,只是
這次的爭議都集中在噪音上面。
--
最後,我知道這樣的聲明在最近改管的爭議中很老套,但還是要說在下100%支持取締噪音
車,最近晚上路上的炸街管真的少了很多。只是很多時候我們明明有更好的做法,達到
一樣的效果,但常常主事者選擇的是最簡單,副作用卻也最大的方式,贏得80%的掌聲,
卻一步一步讓1%的人失去對政府的信任。
在下對行政法並不熟悉,本文也只是拆散法條來解釋,如果有誤導的地方希望板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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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回到法律上,我認為您在 #1P9T8vGI (biker) [閒聊] 新北市噪音專案細節分享
中部分的觀點是有誤的,以下分別討論幾條最常用於開單及授權給行政機關的法條,並節
錄跟摩托車有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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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1條及第12條,也就是新北市這次用來當作執法的依據。
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11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
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12條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機動車輛經前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噪音抽驗。
前二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廢止、噪音抽驗及檢驗處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新北市目前的做法,就是將第12條的未經噪音審驗車輛,公告成第8條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的行為並據此要求車主提出審驗證明,否則就會開罰。
依照新北市環保局的解釋,所有使用中的車輛,都應該取得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原Po先前
整理的文章中也有提到這點。但請仔細閱讀上面的法條,不難發現所要求的皆是新生產、
銷售及進口的車輛,也可以知道這樣的規定是針對廠商,在新車上市前所需繁雜檢測中的
其中一項。
等到驗過,消費者買車領牌後就變成了使用中車輛,對路上跑的車輛當然也需要有噪音標
準,只是這時無論騎士裝了什麼樣的管,引擎改過多少,都只需要在路邊攔檢或被檢舉時
符合當初噪音的驗證值就可以了,而不是要自費去進行噪音審驗。
(至於用原廠管去驗再裝回砲管勒? 那是小狗才會做的事,不在本篇討論範圍)
簡單來說,新北市只抓22:00-6:00好像很好心地限縮執法範圍,問題是法律要求的是
「你不要吵到別人」,而不是要人民一定得取得審驗證明啊啊!當然會被認為不合理。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及第43條,可說是過去處罰改裝及改管車最為萬用的法律
,所禁止的事項分別為:
第16條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43條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可以看到常見的改裝皆會符合第16條前半部的要件,但重點是「致影響行車安全」這點,
除非是拆除後照鏡這種明顯的違規,否則執法人員客觀上顯然無法逕行判定是否影響行車
安全;
而第43條在查到改裝管看似直通或沒消音塞時,也經常被解釋為拆除消音器,但我們知道
排氣系統的另一個名字就是消音器,若真要用這條來處罰必須要進行噪音檢測,才能做為
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證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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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倒有幾條法規定寫得很死很嚴,不過這次沒什麼存在感......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
第23-1條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其實不太理解法條為何會這樣寫,不過像是雄獅單改雙或MSX常見改雙出都會中槍。
4.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5條
第35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
就是現在新車上面都會有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貼紙,然後會有警告不得改裝,其中當然也
包含排氣管。我的理解是,這條抓下去滿大街改管車不管多安靜或有觸媒都會瞬死,只是
這次的爭議都集中在噪音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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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知道這樣的聲明在最近改管的爭議中很老套,但還是要說在下100%支持取締噪音
車,最近晚上路上的炸街管真的少了很多。只是很多時候我們明明有更好的做法,達到
一樣的效果,但常常主事者選擇的是最簡單,副作用卻也最大的方式,贏得80%的掌聲,
卻一步一步讓1%的人失去對政府的信任。
在下對行政法並不熟悉,本文也只是拆散法條來解釋,如果有誤導的地方希望板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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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7-05-30T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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