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所以管他是什麼牌... 大家都只是把違規變成理所當然,只是紅牌用放大鏡看而已~
大多的機車專用道都沒有車道分隔線,所以也應該是一台接著一台呦!!!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所以管他是什麼牌... 大家都只是把違規變成理所當然,只是紅牌用放大鏡看而已~
大多的機車專用道都沒有車道分隔線,所以也應該是一台接著一台呦!!!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