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機車停車位 - 重機
By Irma
at 2021-09-15T14:41
at 2021-09-15T14: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之銘言:
: ※ 引述《PinkRosa (Pink)》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想順便問
: : 我們管委會近期也說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位
: : 並且限制汽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
: : 或三台重機
: 買一台拖車(皮卡後面拖的那個),上面放幾台車應該也不算停放(?
: 或者買ranger,貨斗上面停兩台機車
: : 原本我是打算讓我的愛車停在汽車後面或前面的 (我汽車很小
: : 因此想問這個停車規定是合理的嘛
: : 是否建議申訴
: : 還是就鼻子摸摸任這些委員擺佈……
: 社區停車位就我所知,分成三類
: 其中兩種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 最後一種是獨立產權,有土地權狀的那種,因為我只知道獨立產權的,所以拿獨立產權來說
: 以下拿我國政府體制來說
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
所以如果對於規約上有問題的話,在臨時管委會會議提出異議,在修定之
進入正題
所為停車位的問題,這邊有三種狀況
1. 法定車位
2. 增設車位
3. 獎勵車位
先不探究獎勵車位,拿最簡單的先說
增設車位
這個不屬於大樓專有共有,有獨力的權狀。管委會碰不到這塊,碰到這塊就是穩輸的
最大爭議都是在法定車位這邊(還需要看當時建商在申請的時候,這邊劃分的是停車還是
地)
就邊假設大家都是被劃分停車用地(那代表絕對不可能放雜物,因為放雜物就牽扯到使用
變更)
法規上這邊是屬於約定專用共用,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因此在使用上會受規約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目前有兩條對於規約是有詳細說明適用範圍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以及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這邊要回到各社區的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在行使約定專用的時候,一格多停到底有沒有
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很顯然是完全沒有(但必需要建立在完全沒有)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對於到這邊,覺的停車不合理的部份,就要先回頭找當初在訂這些規範的時候
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投票表決的,還是只是受權管委會訂定之?
如果是前者,要翻盤的機會就很小,建議換地方住會比較實在,用小貨上再弄一台機車也
是可以,這是最終解法
但是如果是後者,那就有機會上各縣市政府的公寓大樓管理科,遞出爭議事件調處或是請
法院來裁
目前我的社區目前就很詭異,車位的形態都是法定車位。但是建商有部份車位沒有賣出,
保留的部份委由民間停車業者來收益處份
但是管委會跑去跟民間業者說,我大規約上說不可以一格多停,不是停一台汽車就是停一
台大型重機
汽車加機車、機車+機車、任何車輛多停都不行。
這邊就搞笑了,建商沒有賣出,處份收益都是建商自由,那管委會的規定到底適不適用?
這邊我也是滿煩腦的
實務上可能依打每個社區打官司後或是訴請爭議事件調處有不同結果
也歡迎有實務攻防經驗的大大們分享一下
--
: ※ 引述《PinkRosa (Pink)》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想順便問
: : 我們管委會近期也說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位
: : 並且限制汽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
: : 或三台重機
: 買一台拖車(皮卡後面拖的那個),上面放幾台車應該也不算停放(?
: 或者買ranger,貨斗上面停兩台機車
: : 原本我是打算讓我的愛車停在汽車後面或前面的 (我汽車很小
: : 因此想問這個停車規定是合理的嘛
: : 是否建議申訴
: : 還是就鼻子摸摸任這些委員擺佈……
: 社區停車位就我所知,分成三類
: 其中兩種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 最後一種是獨立產權,有土地權狀的那種,因為我只知道獨立產權的,所以拿獨立產權來說
: 以下拿我國政府體制來說
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
所以如果對於規約上有問題的話,在臨時管委會會議提出異議,在修定之
進入正題
所為停車位的問題,這邊有三種狀況
1. 法定車位
2. 增設車位
3. 獎勵車位
先不探究獎勵車位,拿最簡單的先說
增設車位
這個不屬於大樓專有共有,有獨力的權狀。管委會碰不到這塊,碰到這塊就是穩輸的
最大爭議都是在法定車位這邊(還需要看當時建商在申請的時候,這邊劃分的是停車還是
地)
就邊假設大家都是被劃分停車用地(那代表絕對不可能放雜物,因為放雜物就牽扯到使用
變更)
法規上這邊是屬於約定專用共用,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因此在使用上會受規約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目前有兩條對於規約是有詳細說明適用範圍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以及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這邊要回到各社區的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在行使約定專用的時候,一格多停到底有沒有
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很顯然是完全沒有(但必需要建立在完全沒有)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對於到這邊,覺的停車不合理的部份,就要先回頭找當初在訂這些規範的時候
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投票表決的,還是只是受權管委會訂定之?
如果是前者,要翻盤的機會就很小,建議換地方住會比較實在,用小貨上再弄一台機車也
是可以,這是最終解法
但是如果是後者,那就有機會上各縣市政府的公寓大樓管理科,遞出爭議事件調處或是請
法院來裁
目前我的社區目前就很詭異,車位的形態都是法定車位。但是建商有部份車位沒有賣出,
保留的部份委由民間停車業者來收益處份
但是管委會跑去跟民間業者說,我大規約上說不可以一格多停,不是停一台汽車就是停一
台大型重機
汽車加機車、機車+機車、任何車輛多停都不行。
這邊就搞笑了,建商沒有賣出,處份收益都是建商自由,那管委會的規定到底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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