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機車位劃分為機車區和自行車(腳踏車)區,可以嗎?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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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管委會最近將地下一樓的機車位劃分為兩區:機車和自行車(腳踏車)區因為我們的機車位並沒有規劃每戶一個(也不夠分),而是有需要的住戶自行承租(車位有號碼)這樣分區後,也就是以後機車區只能停機車,自行車(腳踏車)區只能停自行車(腳踏車)我想要問的是:1.如此的規劃,是否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2.我原來的機車位是在機車區,但是我卻分到其他車位,這樣何理嗎?3.重型機車停兩個機車位,這樣可以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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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1-26
1.要視原機車位的取得有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定。也就是如果一開始就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那麼機車位就可以推論為共用,只是由管委會依相關法令、規約內容進行管理、規畫給特定人使用而己^^2.一樣視版主原機車位的取得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定。3.社區事物使用及住戶間的關係,如法令沒有規定,由規約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所以還是老句話,看規約的內容來決定。2009-01-2511:15:19補充:雖然在實務上很多車位都沒有列入規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只有建商的賣買契約。但是住戶和建商間的契約則被視為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同一法律性質的「分管協議」。2009-01-2719:40:53補充: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有關「那麼現在更改為由管委會指定」答:並不是不能更改為由管委會指定,而是所謂的「更改為」有沒有經過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早己有所決議(例如由承租人選位等等),而這個決議被管委會「自行片面」更改為由管委會決定,那麼管委會這個「更改為由管委會指定」決議結果,因為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自始無效。2009-01-2719:45:01補充:有關「決議由管委會制定選擇與使用細節,....只要不違反法令規約,就是合法的嗎?」答:理論是的!這是「授權與委任」的觀念。所以非必要不要開空白支票(授權、委任)給管委會,因為管委會(包括物業人員)良萎不齊,你不會知道對方要在支票上填什麼金額^^...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