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法12條遇上了185-4條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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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閒聊小弟在翻法條時看到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而185-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上5下其中185-4的可罰性要件為"致人死傷"而此要件是不分[故意]或[過失]甚至[無故意過失]皆適用之想問問說這兩者的法條當行為人出於非故意過失時會衝突到嗎?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2-02-08
小的是認為185-4與12應該是不會有衝突問題的喔。因為小的之前也是思考185-4關於肇事逃逸的問題。185-4的要件是「交通事故」(過失行為)+「致人死傷」(結果,產生保證人地位)+「逃逸」(故意);反過來想,如果誠如樓主所言是藉由「事故形式」為手段來故意致人死傷,那是不是就會是271或是277的問題呢?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02-08
冬季大大身體微恙狀況好點了沒~?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2-02-06
冬季大大晚安...!
Donna avatarDonna2012-02-04
小劇場???解答+意見者~~~晚安~~~2012-02-0503:05:56補充:花生糖大大..晚安囉!2012-02-1015:03:48補充:謝謝好友們的關心..大家平安.....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02-07
要有「逃逸意思」,如果被告不知肇事,自無逃逸之適用。至於是否知悉肇事而逃逸,乃舉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