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單車 FAQ

機車強制險過期罰 1,500~3,000 元;115 年 7 月起死亡理賠由 200 萬提高到 300 萬

faqs.tw 編輯整理#機車#重機#強制險
目錄
  1. 沒保或過期的罰則
  2. 理賠金額:115 年 7 月起提高
  3. 強制險賠誰、怎麼賠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強制險一年幾百元,很多人等到過期被開單才想起來。站上有人買新車想在監理站順便辦強制險,也有人煩惱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到期日不同。今年還多一件事:強制險的理賠金額在 115 年 7 月 1 日調高了。

沒保或過期的罰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

情形 罰鍰
機車未保或過期未續保,被稽查或併同舉發 1,500~3,000 元
汽車未保或過期未續保 3,000~15,000 元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保 750~1,500 元
未投保的汽車(含機車)肇事 9,000~32,000 元

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罰鍰可以分期繳納。第 6 條另外規定,投保義務人要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保險期間屆滿前就要再行訂立。

理賠金額:115 年 7 月起提高

給付標準在 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第 3、6、7 條,第 9 條規定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和 110 年 6 月 24 日版本比較:

給付項目 修正前 → 修正後(每人每一事故)
死亡給付 200 萬 → 300 萬
失能第 1 等級 200 萬 → 300 萬
失能第 5 等級 107 萬 → 160 萬
失能第 10 等級 37 萬 → 55 萬
失能第 15 等級 5 萬 → 8 萬
傷害醫療費用 20 萬 → 20 萬(未調整)
三項合計上限 220 萬 → 320 萬

傷害醫療的 20 萬裡面還有細項限額(給付標準第 2 條),例如自付病房費差額每日 1,500 元、看護費每日 1,200 元且最多 30 日、接送費用最多 2 萬元。

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標準修正後,修正生效日以後發生的事故才適用新金額。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車禍,仍照舊標準給付。

強制險賠誰、怎麼賠

項目 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有沒有過失 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請求(第 7 條)
賠誰 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第 13 條)
酒駕、無照 保險人仍要給付,但可以向被保險人求償(第 29 條)
肇事逃逸、對方沒保 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第 40 條)
給付期限 文件交齊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第 25 條)
死亡先給一半 遺屬可先請求相當於保險給付 1/2 的金額(第 35 條)
請求時效 知有損害及保險人起 2 年;事故發生起逾 10 年也不能再請求(第 14 條)

第 13 條的定義是「乘客或車外第三人」。自己騎車自摔,騎士本人不在這個定義裡;和別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可以向對方車輛的保險人請求。實際是否給付,以保險人依個案認定為準。

不適用的情況

  • 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那是任意險,保額、理賠範圍依保單約定,和強制險分開計算
  • 財物損失:強制險只給付傷害醫療、失能、死亡,車子、手機等財物損失不在給付項目(第 27 條)
  • 受害人實際損害超過保額:強制險給付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第 32 條),不足的部分仍要向加害人請求
  • 行人、腳踏車騎士被機車撞傷:屬於第 13 條的車外第三人,是向機車的保險人請求,不是看自己有沒有保
  • 115 年 7 月 1 日以前的事故:用修正前的金額

實際該怎麼做

  1. 查行照或保險卡上的強制險到期日,在到期前續保
  2. 新車交車時,向車行確認強制險是否已投保,看清楚保險證上的起訖日
  3. 發生事故先救人、報警,被保險人要在 5 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第 34 條)
  4. 收集診斷證明、收據,2 年內向保險人提出請求
  5. 對方肇事逃逸或沒有保險,改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常見問題

機車強制險過期被抓到罰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機車處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汽車 3,000~15,000 元,微型電動二輪車 750~1,500 元。沒保強制險又肇事,依第 2 款處 9,000~32,000 元。罰鍰可以申請分期。

強制險死亡理賠現在是多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6 條:每人 300 萬元;第 7 條:死亡、失能、傷害醫療合計每人最高 320 萬元。這是 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7 月 1 日施行的金額,之前是死亡 200 萬、合計 220 萬。

7 月 1 日以前發生的車禍,用新的金額賠嗎?

不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第 3 項:給付標準修正時,修正生效日後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才依修正後的規定給付。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事故仍用舊金額。

酒駕撞人,強制險還賠嗎?

賠。第 29 條:被保險人酒駕、毒駕、故意、無照駕駛等情形肇事,保險人仍要對受害人給付,但可以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保險人求償(代位),代位權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