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五章的遺棄罪...不關我的事也有事情嗎? -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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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4第25章遺棄罪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所有條文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無義務者之遺棄罪)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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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07-06-14
以下所述純粹以法論法,道義責任論者退散。無義務遺棄之客觀行為應該區分為兩種情況,即「消極離去」與「積極移置」。一、消極離去:1.多數學者及實務界均認不該當構成要件,因為防止他人的不幸不是每個人的責任﹝非引起因果之人﹞,若為人禍﹝車禍、遭人砍殺等﹞則起果之行為人本應負救��
George avatarGeorge2007-06-15
刑法293之遺棄一定必需是你有所義務之情況才能構成若要構成293一定要以積極之遺棄行為才能成立,如你題所言,若只是單純的不作任何行為是不會構成的刑法本於謙抑思想是最後才適用的,你本身不去報警是因為社會現實之形態(被害人家屬會誣賴等等之情況)而你本身並沒有將受害者移動到讓人更難以發��
Lucy avatarLucy2007-06-12
刑法293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觀上遺棄是以積極作為將無自救力之人至於另依不利或危險地事實狀態中.使其減少獲得救助機會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意棄之故意.也就是行為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