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壓克力車牌未行駛 - 重機
By Hedwig
at 2021-03-29T11:11
at 2021-03-29T11: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evin4201153 ()》之銘言:
: 今天在路邊看到一台街車懸掛壓克力製的車牌停在路邊
: 停了一上午確定是沒有行駛
: 同時也通報說有車輛懸掛假牌
: 查了一下這組車號是有車籍資料的
: 但正牌不知道哪去了 只有壓克力的掛著
: 這樣除了偽造文書之外還會有什麼事啊?
: 因為沒在道路行駛好像就不會被拉走的樣子
: ——
: 補後續
: 警察有通知車主出現 由車主本人拆掉假牌交給警察
: 然後車子就被條杯杯騎回警局了
我打這篇文章是為了要湊滿三篇文章 謝謝大家
各位 法官大人 檢察官大人 大家好
像是這一件 絕對是有刑事責任的 偽造文書
1.法務部的函示
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車牌號碼已經改
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
、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
,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法務部77.10.9.檢字第一四五七八號函)
2.具體個案
https://bit.ly/31pgUOI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以壓克力偽造「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1面,然後懸掛於上開機 車上使用而行使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將其自行於
某 商店內以壓克力板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車牌1 面,懸掛於上
開機車上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
起訴書不常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自於行政責任 就是原文推文底下的道交管理條例
但是其實這種案子的行政責任 可能比 刑事責任 更難以評價
因為這個可能牽扯到所謂的競合「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刑」(刑法概念挪用)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像是本案,使用壓克力牌照,停於路邊,到底是哪種情況,這個要看證據而定
沒辦法用鍵盤辦案
因為可能是,這台車根本就沒有領過牌,或者是這台車已經報廢。
又或者是這台車已經是遭偷竊,又或者是這台車是權利車,反正有很多種可能
所以使用他牌可能同時會觸犯道交條例12條 多款 這部分涉及法律解釋跟證據問題
至於停在路 同一條的第4項目有規定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這大概是本案問題有可能涉及到的
至於有人會說 我怎麼看到有人怎樣 結果卻沒怎樣
這個問題也是有很多種可能
就好像你闖紅燈不一定會被抓
你去打傷一個路人 也不一定會成立 傷害罪 可能被害者同意撤告
又或者是 有人沒戴安全帽 也不一定會被抓 尤其是在外島 或者鄉下
本文只討論 實體法是如何規定的
--
: 今天在路邊看到一台街車懸掛壓克力製的車牌停在路邊
: 停了一上午確定是沒有行駛
: 同時也通報說有車輛懸掛假牌
: 查了一下這組車號是有車籍資料的
: 但正牌不知道哪去了 只有壓克力的掛著
: 這樣除了偽造文書之外還會有什麼事啊?
: 因為沒在道路行駛好像就不會被拉走的樣子
: ——
: 補後續
: 警察有通知車主出現 由車主本人拆掉假牌交給警察
: 然後車子就被條杯杯騎回警局了
我打這篇文章是為了要湊滿三篇文章 謝謝大家
各位 法官大人 檢察官大人 大家好
像是這一件 絕對是有刑事責任的 偽造文書
1.法務部的函示
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車牌號碼已經改
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
、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
,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法務部77.10.9.檢字第一四五七八號函)
2.具體個案
https://bit.ly/31pgUOI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以壓克力偽造「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1面,然後懸掛於上開機 車上使用而行使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將其自行於
某 商店內以壓克力板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車牌1 面,懸掛於上
開機車上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
起訴書不常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自於行政責任 就是原文推文底下的道交管理條例
但是其實這種案子的行政責任 可能比 刑事責任 更難以評價
因為這個可能牽扯到所謂的競合「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刑」(刑法概念挪用)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像是本案,使用壓克力牌照,停於路邊,到底是哪種情況,這個要看證據而定
沒辦法用鍵盤辦案
因為可能是,這台車根本就沒有領過牌,或者是這台車已經報廢。
又或者是這台車已經是遭偷竊,又或者是這台車是權利車,反正有很多種可能
所以使用他牌可能同時會觸犯道交條例12條 多款 這部分涉及法律解釋跟證據問題
至於停在路 同一條的第4項目有規定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這大概是本案問題有可能涉及到的
至於有人會說 我怎麼看到有人怎樣 結果卻沒怎樣
這個問題也是有很多種可能
就好像你闖紅燈不一定會被抓
你去打傷一個路人 也不一定會成立 傷害罪 可能被害者同意撤告
又或者是 有人沒戴安全帽 也不一定會被抓 尤其是在外島 或者鄉下
本文只討論 實體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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