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 - 機車
By Dinah
at 2008-08-03T00:36
at 2008-08-03T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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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ainan 看板]
作者: spy11111 (我最愛5566拉) 看板: Tainan
標題: [情報]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
時間: Sat Aug 2 17:53:51 2008
台南版上看到許多人為了交通所苦
讓我來為大家提供一下小常識
字數有點多,請大家耐心看完
真的非常有幫助哦!!
可以分為三區:
[一].應變處理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變處理原則
1.『放』-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道路交捅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A.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B.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尺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C.最高速限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D.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PS叮嚀:依事故道路的速限,作為放置距離,較好記。例如在速限50公里的就放在
50公尺處。高速公路速限100公里,就放置於車後100公尺處,依此類推。
2.『撥』-撥打110與119或112(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一.報案石英說明是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二.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
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三.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擔刑
事責任,則可依法獲得減刑。
PS叮嚀: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可同時尋求其協助處理報案、定位事宜。
3.『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一.劃線方式的定位,於後之「權益保護區」參閱。
二.「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
在標示定位。
4.『移』-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5.『等』-平心靜氣等待警察
一.等待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其他處理要領,於後之
「權益保護區」參閱。
二.「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
。
PS叮嚀:有關事故後續延生出的責任問題處理,請參閱「交通資訊區」。
[二].應變處理區-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1.無人傷亡事故:如遇車輛損毀、無人傷亡的事故,當事人應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
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如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
角(或輪胎)、機車的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
面妨礙交通。
如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傷亡事故:a.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以保護現場。
b.立即依於後之「應變處理原則」處理。
c.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d.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PS叮嚀:→緊急救護原則←
維持傷者呼吸道暢通,將其置於正確舒適的姿勢,以防病情惡化,並給
予心理支持,詳細觀察、紀錄病情的變化,但若發現有頭、頸、脊椎等
部位損傷時,切勿移動傷者,須待受過專業順練的就護人員前來處理。
3.肇事逃逸事故:a.立即撥打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
b.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
案時參考,並儘可能尋找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
[三].應變處理區-特殊地點交通處理要領
1.高速公路:若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依下列成序應變及報案
a.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b.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
c.車上所有人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等候。
d.撥打110、119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救援單位,或直接使用路邊緊急電
話,或撥0800-008-456轉請警察機關前來處理。
或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2.隧道: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先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方
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在地面標繪定位後,盡量將車輛移至緊急避
車灣或隧道口,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
,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如遇車輛火災,盡量將車輛靠邊停放、熄火,按隧道內消防箱(每50公尺有
一處)上手動火警警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
所有人員應依逃生指示燈指示方向或現場廣播訊息,儘速撤離。現場有警察
或救護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如遇長隧道火災,應立即將車
輛熄火,車上所有人員儘速下車,依逃生指示燈指示,往逆排煙方向,從最
近之人行橫坑或車行橫坑離開現場。
3.鐵路平交道:儘速按下平交道旁的紅色緊急按鈕,將車輛駛離或推離平交道,如無
法排除,立即儘速將人員撤離平交道,撥打110、119或0800-800-333
報案,在安全區域等候警察。
4.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有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打開車輛閃
光黃燈,於車輛前後3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依該
車輛左右兩側懸掛之「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的危險物品名
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和緊急聯絡電話,迅速通知貨主,或利用
110、119報案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與相關救援單位。所有人員遠
離現場,切勿隨意靠近。若現場交通仍可通行,其他車輛應儘
速駛離現場,若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
[四].權益保護區-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1.警察人員到場前:a.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爭執,
徒增事端。
b.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
c.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
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d.盡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
以及傷亡者的行情拍照存證。
PS.叮嚀:可使用照相手機拍照,或將相機列為行車時的必備物
品。
e.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警方人員處理中:a.配合警察,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PS叮嚀: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
,以維護本身權益。
b.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
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PS叮嚀: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
c.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
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PS叮嚀:寧願當時多一點仔細,也不要事後牽扯不清。
d.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PS叮嚀: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嚴重。
e.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給當事人,以立後續處理事宜。
PS叮嚀:如果警方未開具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
3.警方人員處理後:a.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
載明期間後(受傷45天、死亡15天),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
處理之警察單位查詢肇事原因。
b.肇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處理警察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申
請現場圖影本等相關資料。
如何繪製事故現場?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等具
有標記功能的物品,作為標繪工具。
a.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
行進方向。
第一種:車角定位法
第二種:車胎定位法
b.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c.行人:圈繪行人倒地的位置。
[五].交通資訊區-交通事故後延生問題處理
1.如何處理刑事責任:a.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
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b.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
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處理。
2.如何處理民事責任:a.民事賠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
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
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b.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
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
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
促使和解成立。
3.如何進行違規申訴:a.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
內,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
b.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異議
,向原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移由高等法院裁定,經高等法院
裁定後,不得再抗告。
4.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a.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持有異議
,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b.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
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c.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d.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
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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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py11111 (我最愛5566拉) 看板: Tainan
標題: [情報]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
時間: Sat Aug 2 17:53:51 2008
台南版上看到許多人為了交通所苦
讓我來為大家提供一下小常識
字數有點多,請大家耐心看完
真的非常有幫助哦!!
可以分為三區:
[一].應變處理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變處理原則
1.『放』-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道路交捅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A.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B.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尺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C.最高速限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D.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PS叮嚀:依事故道路的速限,作為放置距離,較好記。例如在速限50公里的就放在
50公尺處。高速公路速限100公里,就放置於車後100公尺處,依此類推。
2.『撥』-撥打110與119或112(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一.報案石英說明是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二.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
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三.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擔刑
事責任,則可依法獲得減刑。
PS叮嚀: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可同時尋求其協助處理報案、定位事宜。
3.『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一.劃線方式的定位,於後之「權益保護區」參閱。
二.「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
在標示定位。
4.『移』-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5.『等』-平心靜氣等待警察
一.等待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其他處理要領,於後之
「權益保護區」參閱。
二.「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
。
PS叮嚀:有關事故後續延生出的責任問題處理,請參閱「交通資訊區」。
[二].應變處理區-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1.無人傷亡事故:如遇車輛損毀、無人傷亡的事故,當事人應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
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如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
角(或輪胎)、機車的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
面妨礙交通。
如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傷亡事故:a.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以保護現場。
b.立即依於後之「應變處理原則」處理。
c.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d.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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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肇事逃逸事故:a.立即撥打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
b.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
案時參考,並儘可能尋找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
[三].應變處理區-特殊地點交通處理要領
1.高速公路:若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依下列成序應變及報案
a.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b.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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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撥打110、119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救援單位,或直接使用路邊緊急電
話,或撥0800-008-456轉請警察機關前來處理。
或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2.隧道: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先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方
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在地面標繪定位後,盡量將車輛移至緊急避
車灣或隧道口,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
,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如遇車輛火災,盡量將車輛靠邊停放、熄火,按隧道內消防箱(每50公尺有
一處)上手動火警警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
所有人員應依逃生指示燈指示方向或現場廣播訊息,儘速撤離。現場有警察
或救護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如遇長隧道火災,應立即將車
輛熄火,車上所有人員儘速下車,依逃生指示燈指示,往逆排煙方向,從最
近之人行橫坑或車行橫坑離開現場。
3.鐵路平交道:儘速按下平交道旁的紅色緊急按鈕,將車輛駛離或推離平交道,如無
法排除,立即儘速將人員撤離平交道,撥打110、119或0800-800-333
報案,在安全區域等候警察。
4.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有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打開車輛閃
光黃燈,於車輛前後3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依該
車輛左右兩側懸掛之「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的危險物品名
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和緊急聯絡電話,迅速通知貨主,或利用
110、119報案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與相關救援單位。所有人員遠
離現場,切勿隨意靠近。若現場交通仍可通行,其他車輛應儘
速駛離現場,若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
[四].權益保護區-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1.警察人員到場前:a.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爭執,
徒增事端。
b.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
c.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
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d.盡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
以及傷亡者的行情拍照存證。
PS.叮嚀:可使用照相手機拍照,或將相機列為行車時的必備物
品。
e.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警方人員處理中:a.配合警察,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PS叮嚀: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
,以維護本身權益。
b.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
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PS叮嚀: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
c.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
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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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PS叮嚀: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嚴重。
e.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給當事人,以立後續處理事宜。
PS叮嚀:如果警方未開具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
3.警方人員處理後:a.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
載明期間後(受傷45天、死亡15天),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
處理之警察單位查詢肇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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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申
請現場圖影本等相關資料。
如何繪製事故現場?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等具
有標記功能的物品,作為標繪工具。
a.汽車: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
行進方向。
第一種:車角定位法
第二種:車胎定位法
b.機(慢)車: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c.行人:圈繪行人倒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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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處理刑事責任:a.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
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b.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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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處理民事責任:a.民事賠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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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
b.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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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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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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