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五墾丁走春 - 重機
By Audriana
at 2012-01-28T21:48
at 2012-01-28T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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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Google到的條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9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左:
(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
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
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
越或迴轉。
(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一○)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
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
其實條例太多了 多到看起來你一上路幾乎不可能沒有違規
但很多人都有沒被開單=沒有違規的誤解
像是這個例子: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但對於大重的規定我覺得反正就是危樓上繼續築高塔 想到啥就補啥
哪裡有矛盾還是什麼奇怪的地方只能說不意外
就小心行駛吧 在台灣就是這樣....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9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
區分如左:
(一) 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
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 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
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
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 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
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 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 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
;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 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
越或迴轉。
(九) 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一○) 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
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
其實條例太多了 多到看起來你一上路幾乎不可能沒有違規
但很多人都有沒被開單=沒有違規的誤解
像是這個例子: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但對於大重的規定我覺得反正就是危樓上繼續築高塔 想到啥就補啥
哪裡有矛盾還是什麼奇怪的地方只能說不意外
就小心行駛吧 在台灣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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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2-01-31T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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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2-02-02T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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