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東西一直都很簡單,但臺灣把他複雜化了。
然後根據這些錯綜複雜的規定,培養出一堆觀念扭曲的群眾,
最後就是你看到的,吵成一團。
既然是在討論路權,那麼我們在討論的就是「用路制度」
路權是甚麼?行駛於道路上的權利。
那麼不管是兩輪四輪多輪,能否行駛於特定道路上面,我們(應該)關注的因素是?
既然是以「車種」來做區分,那麼我們關心的就是「車種」的「特性」,
所以原PO講的的重點:人的因素要排除。
所以市面上(?)常見的觀感論啦、違規論啦,都應該排除在外不應該混在一起談。
因為違規所影響的,應該是另一個問題,
若要解決違規(及其所帶來的亂象),
應該從
1.事前:駕駛人教育-乃至駕駛執照發放的源頭管控
2.事中:違規發生時應該如何取締
3.事後:違規應給予何種罰則
等面向去討論,當然要開始採取「不得上路」的罰則,若有立法也是可以討論採取,
但那都是「個案」「事後」的問題,而不是「路權」層面所應關注的問題。
*我們曾幾何時因為某車種的違規/肇事率高而剝奪路權?*
*有的話,大型車輛現在路上應該看不到半台了。*
所有的制度,特別是有所限制的制度,都必須緊扣著「目的-手段」的關連,
套用在法律用語就是「比例原則」的檢驗。
回到用路制度,特別是旨揭「白牌行駛高架道路」,我們應該討論的是甚麼?
「特定道路限制特定車種之目的為何?」
「限制特定車種行駛之手段是否有效達成該等目的?」
「該等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侵害人民權利過大而顯失比例?」
所以,白牌不能行駛高架道路(快速/高速同理)的原因是?
(這裡排除慢車等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不用無限上綱說娃娃車了,
想知道理由的話,請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是慢車章節相關規定)
白牌愛違規?----無關的因素,不是合理的限制原因。
白牌能力不足?----請提供數據,以說明「行駛高架/快速/高速道路所需的最低性能」
為何。
為了車流順暢?----請提供數據,以說明「限制白牌之下的車流量」、
「限制其他車種之下的車流量」、
「不限制車種之下的車流量」三者的比較,
最後你可能會得到「限制自小客車行駛才會最順暢」的答案。
某些路段有側風會危險?-----同樣,需要數據說明,該路段平均風速,
以及風速多少之下會造成機車行駛上的危險。
一旦車禍會血流成河?----機車的特點就是出事之後傷亡通常慘重,飛機也是。
我們會因此限制飛機嗎?應該是研究飛安事故的原因,
並且極力避免吧。為何換成機車就變成限制呢?
以(正常要能說服人的)制度制定來說,要考慮的應該是這些點,去提出各自的理由,
而不是把不同層面的東西混在一起談。
觀感論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是限制權利的正當理由,
否則我們就是在合理化歧視。
你們8+9宮廟文化觀感不佳,應該限制你們上餐廳的權利。
你們嚼檳榔者觀感不佳,應該去讀嚼檳榔者專用學校。
看到違規者,當然你可以說觀感不好,
但解決的方式會是限制權利嗎?
不會。也不應該會。
違規的解決方式就是上面講的事前、事中、事後三個層面去想辦法。
不然你會看到我們的路權規定,會以「違規次數超越○○次者,不得行駛快速/
高速公路」的方式呈現。
為何沒有這樣規定?
因為「特定車種」的「路權」(客觀),
不會因為「特定人士的違規」(主觀)而受到影響。
否則你在意的點也不是違規與否,不然你應該會支持「以違規次數做為限制路權」的修法
不支持?
那你根本不在意違規,你只在意「特定車種」
這跟反同婚的概念是一樣的。
你根本不在乎婚姻的定義或者神聖性煞小的,你只是不爽同性戀。
你根本不在乎違規,你只在意機車。
騎車的人跑去開車,就甚麼都對了?
以上淺見,歡迎討論~
--
然後根據這些錯綜複雜的規定,培養出一堆觀念扭曲的群眾,
最後就是你看到的,吵成一團。
既然是在討論路權,那麼我們在討論的就是「用路制度」
路權是甚麼?行駛於道路上的權利。
那麼不管是兩輪四輪多輪,能否行駛於特定道路上面,我們(應該)關注的因素是?
既然是以「車種」來做區分,那麼我們關心的就是「車種」的「特性」,
所以原PO講的的重點:人的因素要排除。
所以市面上(?)常見的觀感論啦、違規論啦,都應該排除在外不應該混在一起談。
因為違規所影響的,應該是另一個問題,
若要解決違規(及其所帶來的亂象),
應該從
1.事前:駕駛人教育-乃至駕駛執照發放的源頭管控
2.事中:違規發生時應該如何取締
3.事後:違規應給予何種罰則
等面向去討論,當然要開始採取「不得上路」的罰則,若有立法也是可以討論採取,
但那都是「個案」「事後」的問題,而不是「路權」層面所應關注的問題。
*我們曾幾何時因為某車種的違規/肇事率高而剝奪路權?*
*有的話,大型車輛現在路上應該看不到半台了。*
所有的制度,特別是有所限制的制度,都必須緊扣著「目的-手段」的關連,
套用在法律用語就是「比例原則」的檢驗。
回到用路制度,特別是旨揭「白牌行駛高架道路」,我們應該討論的是甚麼?
「特定道路限制特定車種之目的為何?」
「限制特定車種行駛之手段是否有效達成該等目的?」
「該等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侵害人民權利過大而顯失比例?」
所以,白牌不能行駛高架道路(快速/高速同理)的原因是?
(這裡排除慢車等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不用無限上綱說娃娃車了,
想知道理由的話,請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是慢車章節相關規定)
白牌愛違規?----無關的因素,不是合理的限制原因。
白牌能力不足?----請提供數據,以說明「行駛高架/快速/高速道路所需的最低性能」
為何。
為了車流順暢?----請提供數據,以說明「限制白牌之下的車流量」、
「限制其他車種之下的車流量」、
「不限制車種之下的車流量」三者的比較,
最後你可能會得到「限制自小客車行駛才會最順暢」的答案。
某些路段有側風會危險?-----同樣,需要數據說明,該路段平均風速,
以及風速多少之下會造成機車行駛上的危險。
一旦車禍會血流成河?----機車的特點就是出事之後傷亡通常慘重,飛機也是。
我們會因此限制飛機嗎?應該是研究飛安事故的原因,
並且極力避免吧。為何換成機車就變成限制呢?
以(正常要能說服人的)制度制定來說,要考慮的應該是這些點,去提出各自的理由,
而不是把不同層面的東西混在一起談。
觀感論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是限制權利的正當理由,
否則我們就是在合理化歧視。
你們8+9宮廟文化觀感不佳,應該限制你們上餐廳的權利。
你們嚼檳榔者觀感不佳,應該去讀嚼檳榔者專用學校。
看到違規者,當然你可以說觀感不好,
但解決的方式會是限制權利嗎?
不會。也不應該會。
違規的解決方式就是上面講的事前、事中、事後三個層面去想辦法。
不然你會看到我們的路權規定,會以「違規次數超越○○次者,不得行駛快速/
高速公路」的方式呈現。
為何沒有這樣規定?
因為「特定車種」的「路權」(客觀),
不會因為「特定人士的違規」(主觀)而受到影響。
否則你在意的點也不是違規與否,不然你應該會支持「以違規次數做為限制路權」的修法
不支持?
那你根本不在意違規,你只在意「特定車種」
這跟反同婚的概念是一樣的。
你根本不在乎婚姻的定義或者神聖性煞小的,你只是不爽同性戀。
你根本不在乎違規,你只在意機車。
騎車的人跑去開車,就甚麼都對了?
以上淺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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