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 機車
By Hedda
at 2016-03-20T11:50
at 2016-03-20T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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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家中臨時有事情,無法馬上回覆。希望各位諒解。
等下我把另外一個交通問題放上來給大家看看。
我生病了,沒有體力像以前這樣每一個細節都具體詳述,但我的解釋應該夠有條理清楚。
只要你看過文章就能明白。
以下文章和連結內一樣。
http://fall-cicada.blogspot.tw/2016/03/blog-post_20.html
「惡法亦法」的盲點
這篇是來回應鄉民的普遍觀點
「惡法亦是法,故吾人必須遵守且無得異議」
我來解釋一下,看來先等一個下午測風向是有意義的。
我想知道大眾普遍對國家和法律的概念是什麼?才可能知道一般人有沒有可能理解這個惡
法問題的關鍵。我不是法律人,但我不會舉相差太多的例子。這樣的平移類比可以讓各位
看出問題何在。首先是法律的制定,正常的情況下必定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全,朝公眾最大
利益去做的。(當然那種獨裁者的戒嚴令之類的就不提了,美其名是公眾利益,事實上是
自己政權的利益)。
假設我們現在制定了一個「在公開場合挖耳朵是犯法的」的法律,卻沒人去嚴格定義這個
法律的行為是怎麼樣?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法律的執行是由執法者自由心證,哪怕是執
法者的意圖惡劣或刻意扭曲當下現實,被開罰了也無語問蒼天。也許這條法律的立意良善
,怕你走路挖耳朵會流血,或是影響國家形象等等…但是從此跟白色恐怖一樣,只要有其
容疑之處,就能把你判定犯法。有一天你走在路上,小蟲飛進耳朵,你覺得又痛又癢非得
把他趕快弄出來,結果警察先生看到你在路上挖耳朵,馬上把你抓起來。原因無他,就是
法律訂定的是「不得在公開場合挖耳朵」。但本意應該是怕你會受傷,把你抓起來並阻撓
你把小蟲弄出來,反而延誤了你真正的健康安全。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嘲笑或畏懼拜訪政教合一的國家是一樣的道理,當具體執行的法律,
是以詮釋權利無限制擴大的宗教詮釋為背景,而不是基於現實社會的真理,任何人隨時都
有犯法的可能,也隨時都有「被榮譽處死」或是「褻瀆神明」的可能。這種情況,我稱為
意識形態的牢籠。這讓真實的世界,陷入了人為無意義的分界。這也是為什麼共產主義世
界崩塌的主因,在隨時可被詮釋的意識形態面前,人人可危。2014年烏克蘭爆發的冬日革
命(參看紀錄片"winter on fire"),烏克蘭總統因為要真正的竊國,拒絕簽署當初承諾
加入歐盟的約定,直接要把國家賣給俄羅斯和他成為邦交國。人民和平抗爭未果,於是被
動戴上護具盾牌和安全帽當保護,避免衝突時被打傷。而國家議會隨即頒布法律,禁止全
國人民配戴任何安全帽和頭盔。這條可笑的法律後來被人民以行動抗爭,許多人戴上鍋碗
瓢盆或泳帽,因為他們不是這條惡意的法律禁止的。但其概念卻相同,只是要保護自己不
被警察的警棍和橡皮子彈打得頭破血流。許多人用這樣平和的方式表示,讓自己犯這條法
進入監獄,讓監獄爆滿,總比讓警察上街拿警棍打人要好。但控制法律和國會,軍隊和警
察的總統,卻能實質以法律之名去做傷害大眾和國家的事情。當時的烏克蘭國會議員還全
體舉手通過這條惡法(變相禁止人民用安全平和的方式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可笑的行徑
也讓他們不久之後倉促放棄這些不可能執行且背後代表著惡意的法律。但革新國家和拯救
烏克蘭自己的,還是透過喪失上千市民的人命,丟失大塊領土,失去超過1/3的軍隊,一
堆叛變和老早就通敵的將領馬上宣佈成為俄羅斯領土和軍民…這樣的慘烈才達成。活在民
主自由國家,豈能忘記自己有革新和監督法律的責任?而不是當作無權聞問的專制國家人
民。直到惡法傷害了自己和所愛之人,才猛然醒悟自己沒有盡到責任。
有看過超時空戰景的人必定不會忘記史特龍扮演的,不合情理的Judge Dredd那句經典台
詞:I am the law! 身為執法者的警察,即使再怎麼代表國家法律和公權力的化身,也
無法避免這些法律在制定時的瑕疵和愚蠢不可行之處。人民有權利去表達和更改這些惡法
,而不是支持惡法的執行和存在。沒想到我們的民眾還不夠開明到了解這個道理。看看香
港的言論出版政府法律和中共的伸手,想想台灣和自己的生活,有沒有覺得政府正在一步
一腳印侵犯控制你該有的權益?但有些人卻是不名事理的贊成政府和有問題的惡法。
我在這裡,不只一次看見了思維尚未開明的台灣人和蠻橫的警察大叫著 " I am the
law! I never broke the law!" 我還看見了我們國家前進改良體質的契機,就從讓這
篇文章在網路上能被其他惡法侵犯的人搜尋到開始。
熄火,靠紅線,靠在路邊查地圖這些都是小事,「法律的制定,執行,判定有瑕疵」才是
大事。上法院不是為了這張一千元的罰單這樣的考量而已。每天有多少被無辜開單的人和
罰金流入國庫,又有多少真正該被處罰的人卻被無視和縱放,危害用路人的安全。這條法
律該處罰的人沒有被抓到,抓到的反而是該被保護的人,執法者和人民,不得不正視法律
被自由解釋所帶來的危害。順手之勞革新法制系統上的缺陷,讓更多人受到保護,才是我
上法院和在此請益各位biker的主要目的。
※ 引述《frizenet (Tomo)》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 時間: Sun Mar 20 01:24:04 2016
:
: 就法規上來說,
: 癥結點在於那邊是畫紅線;
: 因為是紅線所以不能臨停,既然不能臨停就不能臨停查地圖。
:
: 而如果忽略法規只爭論是不是有停路邊的話;
: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把影片中的車換成汽車是不是差不多也是停那樣而已,不然是還要多
: 靠邊?
:
: 說穿了其實開車就沒事了,
: 一手方向盤邊轉彎邊拿手機講話都不會有事。
: 在台灣騎機車就是倒霉而已。
:
: --
等下我把另外一個交通問題放上來給大家看看。
我生病了,沒有體力像以前這樣每一個細節都具體詳述,但我的解釋應該夠有條理清楚。
只要你看過文章就能明白。
以下文章和連結內一樣。
http://fall-cicada.blogspot.tw/2016/03/blog-post_20.html
「惡法亦法」的盲點
這篇是來回應鄉民的普遍觀點
「惡法亦是法,故吾人必須遵守且無得異議」
我來解釋一下,看來先等一個下午測風向是有意義的。
我想知道大眾普遍對國家和法律的概念是什麼?才可能知道一般人有沒有可能理解這個惡
法問題的關鍵。我不是法律人,但我不會舉相差太多的例子。這樣的平移類比可以讓各位
看出問題何在。首先是法律的制定,正常的情況下必定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全,朝公眾最大
利益去做的。(當然那種獨裁者的戒嚴令之類的就不提了,美其名是公眾利益,事實上是
自己政權的利益)。
假設我們現在制定了一個「在公開場合挖耳朵是犯法的」的法律,卻沒人去嚴格定義這個
法律的行為是怎麼樣?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法律的執行是由執法者自由心證,哪怕是執
法者的意圖惡劣或刻意扭曲當下現實,被開罰了也無語問蒼天。也許這條法律的立意良善
,怕你走路挖耳朵會流血,或是影響國家形象等等…但是從此跟白色恐怖一樣,只要有其
容疑之處,就能把你判定犯法。有一天你走在路上,小蟲飛進耳朵,你覺得又痛又癢非得
把他趕快弄出來,結果警察先生看到你在路上挖耳朵,馬上把你抓起來。原因無他,就是
法律訂定的是「不得在公開場合挖耳朵」。但本意應該是怕你會受傷,把你抓起來並阻撓
你把小蟲弄出來,反而延誤了你真正的健康安全。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嘲笑或畏懼拜訪政教合一的國家是一樣的道理,當具體執行的法律,
是以詮釋權利無限制擴大的宗教詮釋為背景,而不是基於現實社會的真理,任何人隨時都
有犯法的可能,也隨時都有「被榮譽處死」或是「褻瀆神明」的可能。這種情況,我稱為
意識形態的牢籠。這讓真實的世界,陷入了人為無意義的分界。這也是為什麼共產主義世
界崩塌的主因,在隨時可被詮釋的意識形態面前,人人可危。2014年烏克蘭爆發的冬日革
命(參看紀錄片"winter on fire"),烏克蘭總統因為要真正的竊國,拒絕簽署當初承諾
加入歐盟的約定,直接要把國家賣給俄羅斯和他成為邦交國。人民和平抗爭未果,於是被
動戴上護具盾牌和安全帽當保護,避免衝突時被打傷。而國家議會隨即頒布法律,禁止全
國人民配戴任何安全帽和頭盔。這條可笑的法律後來被人民以行動抗爭,許多人戴上鍋碗
瓢盆或泳帽,因為他們不是這條惡意的法律禁止的。但其概念卻相同,只是要保護自己不
被警察的警棍和橡皮子彈打得頭破血流。許多人用這樣平和的方式表示,讓自己犯這條法
進入監獄,讓監獄爆滿,總比讓警察上街拿警棍打人要好。但控制法律和國會,軍隊和警
察的總統,卻能實質以法律之名去做傷害大眾和國家的事情。當時的烏克蘭國會議員還全
體舉手通過這條惡法(變相禁止人民用安全平和的方式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可笑的行徑
也讓他們不久之後倉促放棄這些不可能執行且背後代表著惡意的法律。但革新國家和拯救
烏克蘭自己的,還是透過喪失上千市民的人命,丟失大塊領土,失去超過1/3的軍隊,一
堆叛變和老早就通敵的將領馬上宣佈成為俄羅斯領土和軍民…這樣的慘烈才達成。活在民
主自由國家,豈能忘記自己有革新和監督法律的責任?而不是當作無權聞問的專制國家人
民。直到惡法傷害了自己和所愛之人,才猛然醒悟自己沒有盡到責任。
有看過超時空戰景的人必定不會忘記史特龍扮演的,不合情理的Judge Dredd那句經典台
詞:I am the law! 身為執法者的警察,即使再怎麼代表國家法律和公權力的化身,也
無法避免這些法律在制定時的瑕疵和愚蠢不可行之處。人民有權利去表達和更改這些惡法
,而不是支持惡法的執行和存在。沒想到我們的民眾還不夠開明到了解這個道理。看看香
港的言論出版政府法律和中共的伸手,想想台灣和自己的生活,有沒有覺得政府正在一步
一腳印侵犯控制你該有的權益?但有些人卻是不名事理的贊成政府和有問題的惡法。
我在這裡,不只一次看見了思維尚未開明的台灣人和蠻橫的警察大叫著 " I am the
law! I never broke the law!" 我還看見了我們國家前進改良體質的契機,就從讓這
篇文章在網路上能被其他惡法侵犯的人搜尋到開始。
熄火,靠紅線,靠在路邊查地圖這些都是小事,「法律的制定,執行,判定有瑕疵」才是
大事。上法院不是為了這張一千元的罰單這樣的考量而已。每天有多少被無辜開單的人和
罰金流入國庫,又有多少真正該被處罰的人卻被無視和縱放,危害用路人的安全。這條法
律該處罰的人沒有被抓到,抓到的反而是該被保護的人,執法者和人民,不得不正視法律
被自由解釋所帶來的危害。順手之勞革新法制系統上的缺陷,讓更多人受到保護,才是我
上法院和在此請益各位biker的主要目的。
※ 引述《frizenet (Tomo)》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 時間: Sun Mar 20 01:24:04 2016
:
: 就法規上來說,
: 癥結點在於那邊是畫紅線;
: 因為是紅線所以不能臨停,既然不能臨停就不能臨停查地圖。
:
: 而如果忽略法規只爭論是不是有停路邊的話;
: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把影片中的車換成汽車是不是差不多也是停那樣而已,不然是還要多
: 靠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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